W小姐获悉取得最终胜利后,透过律师的电话公开向记者们说:“我是如假包换的女性”,又说将在一年后与男朋友登记注册成为夫妇,享受其他一般人同等的法律权利。W小姐称,裁决代表所有接受手术“男变女”的人都可以结婚,“得到香港承认是真真正正的女性,并非不可结婚的变性人”,为此她感到非常高兴,并将将积极筹备婚礼。

不过,W说至今感觉变性人在香港缺乏一些基本权利,例如有雇主不聘请变性人工作,认为政府应循立法保障变性人免受歧视。

代表W小姐的律师韦智达强调,W虽然自视为女人,但如果一旦曝光,将难免被看待为变性人,遭受异样眼光,故将继续“保持神秘”。

案件起因是W小姐与男友到婚姻注册处办理手续,但婚姻登记官因W的身份证上列明为男性,拒绝让她注册结婚。W于是透过司法程序争取权益,但在原讼庭及上诉庭均未能推翻原来的决定,直至到了终审法院13日的裁定,而终于取回她的结婚权利。

赞同修改现行《婚姻条例》女性定义的4个法官,包括了首席大法官马道立,马与另一位常任法官李义的判词指出,W接受完整变性手术,日常生活获视为女性;如果因为她天生为男,“迫使”她只能与女性结婚,等同阻止她结婚,此举有违基本婚姻权利,“大众共识不是否定小众权利的理由”,遂裁定《婚姻条例》“女”的定义须包含接受手术变性,且由适当医疗组织证明已改变性别的变性女人,代表W将获承认为女方,可与男友结婚。

判词又指出,传统婚姻重视繁衍后代,但时移世易,当代社会对婚姻有深刻转变,“避孕、绝育、不生小孩可结婚,不结婚亦可生小孩”;香港文化与宗教汇集,加上社会环境,生育在婚姻中并非必然。登记官虽正确诠释《婚姻条例》“女”之定义,但法例源自40多年前案例,只考虑婚姻双方不能改变的天生性别,无视心理、社会及变性治疗的影响。

终审法院认为事关修例,须由立法机关拟定细节,遂暂缓执行本案裁决1年,并建议效法英国成立专家组审核变性申请。判辞明示1年后倘未立法,终院将据现行法例处理变性人婚姻事宜,强调“届时修例与否,不影响W应得的结果”,换言之即使修例未完成,W仍可与男友在1年后结婚。终院要求双方下月3日前陈辞商议有关命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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