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1) 要求律政司就襲警罪訂立公開及透明的檢控指引,以讓公眾知悉於何等情況會被以63條或36(b)條作出檢控;
2) 鑒於襲警罪的受害人為警務人員,警方應將檢控的工作完全交由律政司負責,以避免利益衝突;
3) 為襲警罪的具體行為作種類和傷害程度等仔細的分級,令法庭於處理抗辯、定罪及判刑可有清析的參考;
4) 要求任何涉及遊行集會的檢控必須由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議檢控的控罪及有關的控罪決定必須先取得副刑事檢控專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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