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男女】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就連評論餐飲,也有一些不言自名的規範。尤其甚麼事情都喜歡弄套規則制度出來的美國人,他們的飲食記者協會便定下一份白紙黑字的守則,要求全美數千份報刊雜誌底下的作者都得遵從約章。例如不許接受招待,必須匿名試吃,評論一家餐廳至少得先光顧兩次以上……;全都是些符合一般讀者期望的常識。只不過這是美國人的常識,到了幾乎任何食評作者全成為名人,或者任何名人都能成為飲食權威的香港,這些東西就很難行得通了。

我不是甚麼名人,也很少直接談論某家餐廳的表現(特別是本地餐廳),但在媒體工作,難免也有被少數人認出的時候。好在公關都不曉得我,通常不必遇上受邀免費吃喝的尷尬;就算真有極罕見的例外,我也要效法蔡瀾先生等前輩,堅持自己埋單。至少對我而言,這大概已經是最底線的規範了。因此我很難理解其他人的心情;既是受人招待,這話該怎樣說呢?如果坦白說他不行,好像不近人情,真心讚他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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