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6/13日表示,兩岸司法互助發功,首例取回陸方法院查扣詐騙被害款項。法務部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即將於6月25日生效滿四週年之際,在「罪贓返還」方面有重大進展。臺灣民眾因兩岸詐騙集團而受害之財產,在法務部與陸方最高人民法院緊密聯繫安排下,有17名被害人依陸方查扣款項比例獲得返還,合計取回金額新臺幣1,100餘萬元。

法務部說,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規定「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事宜給予協助」。詐騙集團,在大陸地區遭查獲後,經陸方之法院審理判決,嗣將查扣的贓款依受害金額比例發還給臺灣的被害人。

陸方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間,正式向我法務部提出「被害人財產返還重要訊息通報書」及「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法務部協查各被害人年籍資料、收受核定被害金額意願及開設帳戶。法務部於5月間透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由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轄區內之被害人進行查證協助,在完成身分及帳戶資料核對後,陸方旋於6月7日將款項匯入該等被害人帳戶。

主嫌魏仲伯等17人之詐騙集團,依陸方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所載:97年下半年起,被告等人承租杭州市下呈區某大樓房內,僱用兩岸共犯集團成員,透過購買臺灣民眾身分證件資料,成員冒充一線(戶政所)、二線(警察)、三線(檢察署)工作人員,由一線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謊稱有人持被害人身分資料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旋即由二線聯繫被害人,告知涉嫌洗錢等案件且將有地檢署人員後續聯繫,再由三線聯繫被害人,表示為了與洗錢案區別,要求將銀行帳戶內資金交由地檢署保管審核,待取得信任後,再聯繫臺灣的車手自被害人處取得現金。

主嫌等人分別涉觸犯陸方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經陸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等不同之刑期。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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