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研討會」中,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提出:稅務員到底是在威脅納稅人,還是在做利弊分析?
五月報稅季剛過,緊接著就是一波波的查稅、補稅潮,納稅人的權利是否真正受到保護?5月17日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研討會」,專家、學者、法官、大法官們紛紛提出看法與建言,與談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指出,稅務員查稅有無上權力,納稅人有被威脅的陰影,賦稅人權如何保障?

  已經立法上路三年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其中提到:「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許祺昌指出,稅務員的態度很重要,他舉出幾個案例:一個外商保險公司提供資金給處理不良債權的單位,從中獲取利潤。很不幸的該處理不良債權的單位因涉嫌勾串、掏空等不法行為,牽連到此一外商,因此遭檢調單位搜查。就算外商公司該繳的稅都繳了,稅務承辦人員一口咬定要課營業稅加罰。會計師請承辦人員詢問財政部稅賦解釋單位,財政部也支持外商的見解,結果稅務人員竟表示,如果外商公司再不配合補稅,他可以跟檢察官講說,此公司有更大的逃漏稅風險,請他來搜查,要讓他們沒辦法做生意。

  另一案例是有一位演藝人員,被請到調查單位去查稅務,稅務人員表示這是例行性調查,只要簽一簽就好了,並不會有多大影響。但是沒想到,演藝人員的公司被要求要補營業稅、所得稅扣繳都加罰,個人的所得也補稅加罰等。

  許祺昌表示,當事人對稅務人員非常生氣的原因在於,有利納稅人的資金證據或其它法律關係證據,稅務人員並没有做出客觀評價,更沒有盡到「教示義務」,反而是用:「我有無上的權力,我也不想花時間,你要不要配合?」這樣的態度來面對納稅人。許祺昌建議,稅務員針對被檢舉、或是查核資金,除了搜集物證與相關人證,稅務人員態度必須要誠,誠懇的接受納稅人的主張,告訴他利弊分析;並告知納稅人,當你做這個自白、筆錄,你的稅務後果是什麼。讓納稅人感覺到在幫自己控制風險,納稅人自然高興繳稅。

  為什麼納稅人常有許多不願意的自白,卻又簽了筆錄呢?許祺昌認為,這是因為現在稅務人員在查核證據的範圍上,並沒有一個合理的範圍限制。稅務員會告訴納稅人說,今天是查你跟你兒子,我可以查你所有的資金,包括你跟公司之間、你兒子跟他公司之間、你兒子再擴散出去,我可以不斷查……。這等於給了稅務員無上權力,一般納稅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擾,只好簽了自白。許祺昌舉了一個實例,他的一位當事人跟一個女性友人調錢,被國稅局懷疑女性友人是借用人頭,國稅局就去查女性友人所有的資金戶頭,驚動到她的先生,導致兩人快要鬧離婚。

  最後許祺昌提出兩個思考,一個是,稅務員到底是在威脅納稅人,還是在做利弊分析?兩者之間差別,只是在溝通的態度。第二個是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將台灣的「實質課稅原則」具體條文化,到底算是保障納稅義務人,還是保護到稅務機關?當初工商界有人主張一定要訂出來,是因為納稅人受到實質課稅原則傷害很大,所以要明確的定義其範圍。然而法訂出來之後,卻反而被稅捐稽徵機關與法院放大適用,現在因為有實質課稅原則,反而大家對稅務更無法預測。

  「實質課稅原則」雖已明文化,然而造成的爭議不少,包括其本身內涵仍過於抽象、模糊,並無可供參考之標準,法律條文本身也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或執行標準,又雖然條文中明定課稅構成要件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納稅人則有協力舉證義務,然而納稅人之協力義務之解釋、程度與範圍等,也無定見,恐怕仍無法全面解決爭議。無論如何,因法律規範未臻明確之不利益,不應由人民來承擔。再則稅捐機關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3項之規定,就課稅事實之認定,確實負起舉證責任,不能動輒以納稅人協力義務為藉口,將舉證責任轉嫁給納稅人。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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