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送強制抽血 不侵害人權

◎ 楊佳陵

每年三百多條寶貴人命因酒駕枉死之後,政府終於開始切實執法。然而,論者有謂將拒測者送強制抽血恐侵害人權。參考防治酒駕已有長久社會與法律經驗之美國酒駕相關法制,筆者認為,目前台灣由檢方把關方可送強制抽血的作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已經超過美國,對用路人安全的保護恐怕仍嫌不足。謹提供美國對酒駕強制抽血的實證依據與法理基礎供各界思考。

採行聯邦制的美國,儘管各州法律差異甚大,但對於如何處理拒絕酒測者,全美五十州都不約而同訂有「推定同意法」(implied consent law),賦予警察或司法權可對拒絕呼氣及生理平衡測試者強制採血以取得證據的公權力。如此立法,除了務求以嚴格的法制減少酒駕傷亡,更是植基於一個重要法理:開車是「特權」(privilege),不是「權利」(right)。有特權,就有更大義務。因此,人民在申請駕照時,就已經推定同意當警察基於某些跡證認為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駕駛人喝酒開車涉犯公共危險罪,駕駛就同意配合酒測。若不配合或無法推知意願為何,則推定駕駛有意願接受強制採血。

至於是否應該由司法權,例如檢察官或法官發出令狀方可准許送強制抽血?此一問題,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曾經宣判,酒駕有造成人身傷亡的情形,送強制抽血不需取得令狀,由警察逕行送抽血即可。今年四月,最高法院又對一爭執警方於單純酒駕未取得搜索票即送抽血的個案做出判決,根據該判決揭示的意旨:原則上,警方必須取得令狀方可送抽血;但是在例外情況,例如實務上有困難(通訊科技出狀況無法聯繫到法官或檢方),為避免證據流失,警方仍可逕行強制送抽血。

實證研究顯示:血液酒精濃度(BAC)在人體中的代謝速率,每一小時會降0.015。以日前台灣首例酒駕拒測送強制抽血為例,該駕駛至少拖過四小時以上,警方才取得令狀得以送往醫院抽血,該時血液酒精濃度已經降了0.06,證據不免逸失。目前台灣警察沒有逕行送抽血的權力,吾人不免憂心,往後實際執法上,警方跟檢方究竟是否有零時差且無障礙的聯繫,可以於必要情形隨時發出令狀以保全罪證?

台灣的法律、司法與執法令人民失望,已經不是一天的事。目前台灣對酒駕的處理,還是向被告權利傾斜,忽視被害人及守法百姓權利的不公義法制。酒駕致死的傷亡之大,血液酒精濃度證據滅失的即時性,以及開車並非基本人權,都足以讓吾人重新思考台灣的酒駕法制,是否能回應社會的變化與需求?

(作者為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候選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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