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vs.邹恒甫

贺卫方

载《南都周刊》2012年第35期(9月7日出版)。

链接:http://nbweekly.com/column/heweifang/201209/3112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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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教授(以下简称“邹”)821日发表微博,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虽然邹与北大的恩怨纠葛已持续有年,校内教师大多也都有所耳闻。但是,如果说过去他只是针对个别人的话,这一次却是一竿子打翻了一船人:院长、教授、主任尽在其中。邹用了言之凿凿的全称判断,那结论真是核弹级别的。

 

从网络上的言论看,邹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努力大获成功。各种附和的言论波涛汹涌,北大又一次被推倒风口浪尖上。在校内,尽管尚未开学,但不少同事都回到了校园。大家相见,当然也不免谈起这个话题。由于跟梦桃源餐厅相距不远,我们大多都有在那里吃饭的经历,那就是一个很正常的中档餐馆,邹的说法大家都闻所未闻,太匪夷所思。那种整体妖魔化的话语更是让每个人都感到怒不可遏。另外,想想梦桃源的那些服务员,平白无故地,一下子成了“奸淫”的对象,她们又是怎样的黑天冤枉。

 

此后,北大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设法与邹取得联系,希望他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与此同时,纪检部门又对相关部门和餐厅展开了调查,甚至与梦桃源的每一位服务员了解情况,并发布了调查结果:查无此事。831日,邹接受的《新京报》采访,其中有如此对话:

 

新京报:有什么证据?你举报北大院长奸淫梦桃源服务员,但又不拿出证据,公众已经质疑你说话的公信力了。

 

邹恒甫:我承认北大教授奸淫服务员这个话题确实能吸引眼球,这是我说话的策略,我说话向来是喜欢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

 

除了“奸淫服务员”外,北大学者在梦桃源等几家餐厅里“吃喝玩乐”也是邹所斥责的行为。他说:“北大应该是超级学术的北大,它不是超级豪华吃喝的北大,喜欢吃喝玩乐嫖赌的教师应该滚出高校。”但是,他也许忘记了他在前面刚刚说到“我和朋友在梦桃源吃过20多次饭,服务员劝顾客消费可以提成,因此滋生了一些钱色交易。我亲自见证过这些事情,很反感这样的行为。”既然反感,为什么还要20多次地到那“钱色交易”之地吃饭?那家餐馆2009年才开业,2007年即离开北大的邹却不避偏远地20多次吃喝于此,那么邹似乎在招供他本人就是此类沉溺于吃喝享乐的教师。这是否在提供证据,反证北大当年将他辞退的决策英明而富于远见?

 

现在,邹明确地告诉世人,他是因为说“北大教授奸淫服务员这个话题确实能吸引眼球”,是“策略”,坦承“向来喜欢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这个辩解来得太轻巧了。问题在于,这是“夸大”,还是损害名誉权或刑法上的诽谤?北大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通过司法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已成为在这种情形下惟一合理的选择。

 

法律之战是证据和法律的比拼。究竟邹手中有怎样的证据,我们姑且等待法院的审理。这里只是略提及法律角度的两个要点。第一,由于邹用了全称判断,举凡北大男性院长、教授、主任中都是适格的原告人。北大作为法人,是否可以起诉?我个人看法,因为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应是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权利,但我国很独特的做法,是赋予法人以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北大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符合现行法律。另外,邹称梦桃源等餐厅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利,餐厅及女性服务员亦可提起诉讼。

 

其次是举证责任问题。北大要证明邹发布了侮辱诽谤的言辞,还要提交自行调查的结论文件。邹需要证明他所指称的行为确实存在。虽然他后来承认并非所有院长、教授和主任,只是他“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但是夸大之辞所造成伤害已经发生,过错已然成立。即便“少数”,他也要将确凿证据——不是传言之类——呈现在法庭之上,并受到律师的辩难与质证。

 

网上有人把北大此次的起诉评论为仗势欺人,说与其诉邹,不如检讨自己,树立正风。说实话,我非常希望北大以此为契机,认真反思校政与学风的方方面面。网上那么多激烈言辞,从一个侧面也显示了国人对北大和大学的爱之深责之切,我们理当反躬自省。不过,提起诉讼就是将纠纷提交一个中立平台,北大是当事人,自我调查,难得信任。对簿公堂,对于双方都是最佳选择。我也期望法院秉公审理,让“北京大学诉邹恒甫案”成为一个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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