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大學同學來我家一聚,跟著她來的是她的初中女兒與高小兒子。小姊弟拿著相機,追著我的貓兒拍照,幾乎爬進床下底。看著他們興奮的樣子,我不禁想:假如他們因為太興奮,一不小心玩死了一隻倉鼠,我會否堅持報警處理呢﹖

之所以想起這個問題,是因為,年初一宗名校學生玩死倉鼠案,校方停課處分,卻沒有報警。有人認為事關刑事,必須報案;也有人認為學校已處理得宜,報警未免過火。事情實在兩難:犯案者只是幾個初中生,而學校也不能說是不重罰。然而,在我們的社會中,由警方到愛護動物協會,總是虐待動物案件輕視甚至漠視。前線警員往往用各種手法拒絕落案;愛協接報也不一定報警。如果說,近年警權有過大之嫌,那麼,這過大的力度大概是集中在某一方面(例如拘捕社運人士),而在保障動物的這邊,卻是無心無力。

當然我們不必盲目相信嚴刑重典可以解決一切,皆因執法與司法部門,從來不能叫人做好事。執法與司法、警察與判官,頂多只能禁止人幹壞事,否則就要受法律制裁。我們不能以警力與判刑叫人愛護生命,只能訂立防止虐待的法例,然後認真執行。我們不能強制全港市民喜歡動物,只可以——或者說,因此才更需要——法律和警力保障動物的基本權利。「以警權代替教育」從來不是愛護動物的出路,因為受罰的痛苦永不能代替與動物相處的快樂。

吊詭的是,我們本來就活在一個不快樂的城市中。我們的城市,我們的政策,不論是人和動物都照顧不好。是以漁護署在市民的默許下,年殺萬多隻健康動物;義工在社區做絕育放回,最大阻力是各大業主立案法團、區議會與居民。當然了,樓價這麼高,工時這麼長,顧好自己已不容易,實在騰不出關懷與愛心。愛護動物是好,只是別把我家的後園作善堂。

所以虐待動物的罪犯並非只有下手的一人;虐待動物與性別歧視、超長工時、地產炒賣、貧富懸殊一樣,既是政策失誤,亦是社會文化。要改變這種——或任何一種有違普世價值——的觀念,立法、執法、司法、教育、慈惠支援,缺一不可。後兩者是動保人士的強項;然而其餘三者必須依靠政府部門。動保人士要求警力介入虐待案,正是基於這種社會背景。教育不能取代刑罰,正如刑罰不能取代教育一樣;尤其是在「警權跛腳」的保障動物範疇。

不過,面對「動物警察是否以法代教」的問題,市民對動物議題感到陌生的實情,動保人士大可在刑罰以外,同時提出心理輔導、與動物有關的社會服務等建議,既可助施虐者改過,也令大眾對虐待動物思考得更多,更深入。我甚至想像過辦一家類似「動物正生書院」的動物收容所,讓輕度犯人進內當義工,以收教育與心理治療之效。在「反虐待」與「愛護動物」之間,實在還有一條鴻溝,我們要做的,是成為一條由公義到快樂之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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