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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和梁振英的公告,顯示斯諾登事件快要進入新階段。港區人大及基本法委員會譚惠珠表示,美前中情局僱員斯諾登個案,如美國提出引渡,香港政府可依法及程序辦事。如需要引渡的話,需視乎他是否違反了刑事法例。此外,特首梁振英聲明在斯諾登一事上,當相關機制啟動後,特區政府將按香港的法律和既定程序處理。

從二人的說話已得知,美國政府與特區政府已有共識或默契,美國政府會很快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斯諾登到美國受審的要求,所謂「既定程序」,是警方在收到美方要求,立刻逮捕斯諾登,一般情況下,斯諾登不會得到保釋,只能在扣押的情況下面對引渡程序。

斯諾登求仁得仁,引渡案快將展開。連日來,一些人權人士建議斯諾登考慮提出難民身分申請或酷刑聲請,斯諾登並無採納,箇中原因不得而知,其次並無國家向斯諾登提供政治庇護。英國甚至落井下石,不準航空公司將斯諾登載往英國免惹麻煩。但事情這樣發展正是乎合斯諾登的期望,他說過:「我意想將自己的命運交由法庭和香港人民來決定。我沒理由懷疑你們的制度」。如今,斯諾登求仁得仁,一場全球觸目的世紀引渡案快將在香港出現。

在何種情況下不會被引渡?《逃犯條例》(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第5條的相關節錄是這樣的: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offence of political character)(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 prescribed arrangement 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

所謂「訂明安排」,即是美國政府對斯諾登的指控內容。理論上,若屬於「政治性質的罪行」(offence of political character) 或簡稱「政治罪行」(political offence),法庭有權拒絕引渡要求,一些人權人士曾提及這點,我們姑且就是否涉及「政治罪行」作少許分析。

首先,美國政府在提出引渡要求時,所說出的罪行和事實,不會愚蠢至連這點也沒照顧到,因此,罪行的政治性質成份,必須要由斯諾登舉証。自斯諾登爆出菱鏡偵察醜聞後,已引起全球政府關注,但從歐盟法律官員反應來看,是有意將事件低調處理,視之為一件「美國的問題」,將範圍局限於「恐佈襲擊、網上犯罪和核子擴散」(terrorism, cybercrime and nuclear proliferation),如此一來,歐美等國,已將事件定性於「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性質,而這都是歐美諸國的共同利益,所針對的對象,是個人和組織,而非國家。那麼,歐盟存有非議嗎?做戲做全套,當然有,那便是就越境提取國民的個人資料提出非議,這亦顯然不帶政治性質。如此種種,無疑是已將斯諾登可能向美國提出的指控,排除了政治、國際關係和外交成份,事實上,斯諾登也不是一個政治人物或政治特務,將他的身分和行為拉到與政治有關,難度極高。

圖及標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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