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尝试指出,政治正当性的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面向(但不必是唯一的面向),是立足于当下的我们──自由平等的公民──在公共领域自由运用我们的理性和道德能力,通过持续不断的商谈对话论证,最后达到的反思性认可。国家在人民中间得到的认可程度愈高,它的正当性就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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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出版了一本书,叫《政府二论》,而第二论的副题是“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权限与目的”。在这本书中,洛克做了一些重要宣称。他说,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并拥有一些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未经个体同意,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强迫人们离开这种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这就是有名的社会契约论:国家存在的唯一的正当理由,是得到人民的同意。国家并非自有永有,而是人民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自愿订立契约的结果。1776年,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几乎沿用了洛克的思路,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障人民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政府权力必须源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违反契约,人民便有权起来反抗。

洛克的论证其实有两部份。第一,人拥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人的根本利益,而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自然状态最后会导致战争状态,我们因此有理由进入国家,因为国家能更有效保障我们的自然权利,并令我们和平安全地活在一起。第二,作为自由理性的个体,我们清楚知道前面所说的道理,因此有意识地选择一致同意离开自然状态,组成国家,并接受国家的统治权威。

洛克认为,在这两个论证中,(二)才是根本的,因为(一)只是帮助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同意,而“同意”这一行动本身,才是构成政治义务的必要和充份条件。个人同意如此重要,因为它体现和尊重人是独立自主的道德主体。如果政治权威是人们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自愿同意的结果,政治义务遂是自己加给自己的,而不是别人强迫我们接受的,因此具有最高的道德正当性。

洛克的观点,受到不少质疑。其中最有名的批评,是认为社会契约只是一个虚构,因为历史上国家的存在从来没有得到人民的真实同意。相反,更多的时候是枪杆子出政权。也就是说,社会契约并没有任何道德约束力。洛克不是没意识到这个困难,因此在书中作出了“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的区分,并认为只要人们在国家中享受到某些好处,例如拥有财产或使用道路,也就等于作出了某种默示同意,因此有义务服从国家。很少人会认为洛克这个辩护站得住脚,毕竟我们一出生便已不得不活在国家之中,就算我们不喜欢也别无选择。而即使我们享有国家提供的一些好处,也不表示我们已作出某种实质承诺,并因此而要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

这于是带出一个问题:即使社会契约并未在历史中出现过,国家的存在也不是我们同意的结果,作为自由平等理性的道德主体,我们经过反思后,是否有理由接受国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同时追求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我认为是可以的。这个论证过程,我称为“反思性的认可”(Reflective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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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当下想起。我们已活在国家当中。我们具有自由意志和反思能力。现在让我们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我有理由继续留在国家中生活吗?国家存在的基础是什么?有人或会马上质疑说,这样问没意思,因为我们别无选择。不是的。首先,如果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努力想办法离开国家。即使没有办法离开,我们仍然可以选择做个精神上的无政府主义者。这样我们虽然活在国家之中,甚至迫不得已要服从法律,但我可以对这个国家毫无认同感,甚至会做出各种消极抵抗,又或努力联合其他人改变目前的状态。

更重要的是,我们身在国家之中而提出这样的问题,不管答案是什么,都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存在不是自有永有且不可质疑的。相反,我们总是可以对国家进行理性反思和道德评价。这个反思过程,表达出一种政治态度,即国家加诸我们身上的种种约束是需要理由的,且这些理由必须得到我们的合理接受。这实际上是一种公共证成的正当性要求:政治权力的正当性行使,必须在公共领域得到公开的合理的辩护。所以,思考国家正当性问题,我们并不需要总是从自然状态开始,而是可以直接站在当下,以一种独立的批判的姿态作出提问。

国家是什么呢?国家是在特定领土之内,唯一拥有制定及强制执行法律的正当权力,且有权要求在其治下的每个人无条件服从这些法律的政治组织。我认为,国家存在的理由,最重要的是它使得公正稳定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人与人的合作,会带来许多好处。例如联合起来以抵抗自然灾害和外敌侵略,分工合作以生产更多物品,互相学习以创造知识,彼此关顾以建立社会关系,代代相继以丰厚历史语言道德文化。我们甚至可以说,我们自我的建立,人生意义的追寻,以至伦理宗教生活的安顿,都离不开政治社群。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知道,人与人生活在一起,会有许多冲突的可能,因为资源有限,因为价值和信仰的差异,也因为人性中自利和恶念的一面。

我们因此意识到,要有稳定的合作,便必须要有一套合理的制度,并且要有能力确保所有人服从这套制度。这套制度将规定我们以什么方式合作,包括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社会资源以什么方式分配,并在出现冲突时提供公平裁决的程序和准则等。没有这样的制度,我们将很难避免理性选择理论中所谈的囚犯两难和坐顺风车的情况,甚至会陷入霍布斯和洛克所描述的战争状态。故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社会合作的观点看,有国家(即有规则且能得到有效执行)的状态较没有国家(即没有规则或有规则却难以有效执行)的状态要好。

但我们须留意,这个结论不是从国家的历史起源来谈,也不是说国家的出现是人们真实签下一纸契约的结果。但它不是虚构的,而是当下真实的我们在公共领域经过认真反思后所作的理性认可。如果这个认可在社会获得广泛接受,国家解体的机会就很小。事实似乎也印证这点。在各种有关国家正当性的争论中,无论是主张改革还是革命,焦点都不在要国家还是要无政府,而是要怎样的国家。也就是说,大家都接受国家存在的必要,争论的只是国家应该根据什么原则组织起来。

因此接着下来,我们必须回答第二个问题:从平等自由人的观点看,怎样的国家制度,才能保证公正的社会合作?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的基本问题。罗尔斯虽然明言他的理论上承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但他的基本问题却不是要不要国家,而是国家应该根据怎样的正义原则来建立社会。更重要的是,他一开始便清楚告诉读者,他的契约论是假设性的,因此他提出的正义原则的说服力并非来自立约者真实的同意,而是来自道德反思后的理性认可。

3

我认为,如果从自由平等出发,自由主义会主张,一个公正的国家,最少必须满足两个制度要求。一,国家必须通过宪法,保障每个公民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构成人的基本权利。二,必须实行一人一票普及选举的民主制度。这是今天大部份自由民主制国家的立国基础所在。

如何论证这种制度的合理性?这牵涉复杂的道德论证,但关键之处,系于我们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核心理念是:因为我们理解自身是平等的自由人,所以我们要求国家必须能提供最合理的制度和社会条件,容许每一个体都能实践生命中重要的自由,并全面发展成为自由人。

我在这里,特别用了“理解自身”一词。自由和平等,不是自然之物,而是道德价值。它们不是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或先验的普世价值,而是在政治实践中得到我们反思性认可的价值。因此,这些价值能否在我们的国土生根成长并化成制度,相当程度上视乎作为实践主体的我们如何理解这些价值的意义,以及它们对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乃至对整个政治社群意味着什么。专制之恶之为恶,不是明明白白放在那里,我们便能见到。自由之好之为好,同样不是简简单单一说,我们便能体会。它需要我们整个民族,通过理智和情感,通过对历史的反省疏理,通过公民行动,通过对人的恶人的善人的脆弱人的尊严的认识,通过道德资源的累积,一步一步来理解和实践。

下面我略谈一下我的思路。什么是自由人呢?第一,一个自由的人,首先不是在身体、意志、思想和行动上受到他人任意支配的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他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对生命的感受和追求。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人的财产或工具。第二,一个自由的人,是有理性能力作出判断和选择的人。他有能力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政治信念、事业爱情并赋予生命意义,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对这些选择负责。换言之,他并非仅由本能支配,而是能对自己的欲望和信念本身进行理性反思和评价的人。第三,一个自由的人,还是一个有能力在道德和政治领域实践反思性认可的人。他既可以使用道德语言进行论证和判断,同时有相应的意愿去遵从道德的要求。

为什么我们如此重视自由人这个道德身份?我想主要的理由,是自由关乎人的福祉和尊严。当我们意识到自己是自由人且极为重视这个身份时,我们同时可从一普遍性的观点,意识到社群中其他人同样是自由人,同样有他们对幸福和尊严的追求,因此我们接受和要求在国家中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在此基础上,平等权利和民主选举的重要,就显得顺理成章,因为这两者正是实现平等的自由人的必要条件。权利的核心理念,是确保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享有自主选择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是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去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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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旨在说明,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并不是像洛克所说的通过一次性的真实契约来完成的。一来这不是历史事实,二来在论证上也不见得可取。我尝试指出,政治正当性的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面向(但不必是唯一的面向),是立足于当下的我们──自由平等的公民──在公共领域自由运用我们的理性和道德能力,通过持续不断的商谈对话论证,最后达到的反思性认可。国家在人民中间得到的认可程度愈高,它的正当性就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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