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青的狂欢——取
清国留学生事件真相》


 


 


学荣,学者,居香港,著有《从甲午到七七—日本为什么侵华》


 


 


中国相当多的
近代史书籍似乎一直在告诉我们:1905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个旨在侮辱、禁绝清国留学生的《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于是,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们奋起抗议,其中,爱国青年陈天华因此悲愤投海而死。


 

但是,这样的历史,恐怕是失真的。笔者在耕读了关于本案的多种史料之后,却发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是这样的:


 


京的清国留学生,有相当的一部分已经被革命党、同盟会给策反,他们积极从事反清革命活动。在这种情况下,1903年,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廷写了这样的一份奏折:


 

…….伏查,游学日本学生,年少无识惑于邪说,言动嚣张者固属不少,其循理守法潜心向学者亦颇不乏人,自应明定章程,分别惩劝,庶足以杜流弊而励真才,当即酌拟约束游学学生、鼓励毕业生章程各一通…….拟定约束章程十依,已往者当知,续往者有范,上示朝廷瘴疠之公,下以昭学术邪正……”(参《鄂督张奏约束鼓励赴日游学章程折》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在征得朝廷的首肯之后,张之洞与当时的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商量订立《约束游学生章程》,要求日本帮助清国“管一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


 


“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的亲历者
冯自由,在其所著《革命逸史》里面,也是这样回顾此事的:


 

“…….值日本文部省徇清公使所求,颁布取缔留学生规则……”(参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华书局版,第120-121页)


 


冯自由的回忆也指证了:日本这次监管清国留学生的立法行为,是日本政府和清政府互通款曲、共同策划出来的事物。


 


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立法监管留学生,这是属于干涉日本内政的事情,那么日本为什么心甘情愿帮这个忙呢?这里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历史背景:当时日本刚刚在日俄战争当中打败了俄国,日军仍然盘踞在中国的东北地区,日本想向清政府适当示好,以便在东三省善后谈判事宜中,以条约的形式攫取一些殖民权益。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
当时日本民间专门为清国留学生开办的野鸡学校已经泛滥成灾,而且清国留学生的确学不好,整天在清国人同乡的小圈子里瞎混,终日在酒楼、妓院里游荡,耽于酒色,旷课成风,多清国留学生甚至都没能掌握好,这样的学风,已经严重影响了日本国内的教学秩序,的确需要整


 


于是,1905年,日本政府拟订了一个监管清国留学生的新规定。


 


当时的清国驻日本公使杨枢消息很灵通,他获知日本政府打算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之后,他找了日本政府要草稿来看,看了之后,杨枢对日本政府出台这个规定表示了同意。杨枢在他给清廷的奏折中,是这样报告这件事的:


 


…….日本文部省亦以中国学生来者日众,良莠不齐,而日本人之不肖者,复遍设不完全之学校相引诱,实于教育名誉有碍,因拟订一规程以整肃之,其用意虽极美善,而其内蕴非可揣测。奴才即亲告文部省:整顿学校,固所愿闻,但于我国学生必有关系,请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嗣准文部省所拟章程十五条抄稿送来,寻读全文,有为整顿学校者,亦有间接管理学生者,实无苛待之意,旋即公布…….”

参史料《日大臣学生理情形事奏折》,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79页)


 


将法案草稿交给清国公使杨枢审阅并且征得杨枢的同意之后,1905年11月2日
,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准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程》,这个《规程》的条文很长,读者不必一一研读,它里面有相当多的条文是约束日本人开办的野鸡学校的。在这个规定当中,关于监管清国留学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条的规定:


 


第1条:清国学生需要清国公使馆的介绍,方能入读日本公私学校;


第4条:清国学生转学、退学,需要征得清国公使馆的同意;


9条:清国学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学校需要加强管;


10条:因品行不端被学校开除的清国学生,其他学校不准取。


 

颁布了这个《规程》之后,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场对媒体发表评论说:


 

…….(清国)留学生之中,属于革命派者甚多,他们经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击…….
参史料《读卖新闻》明治38年12月15日,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87页)


 


木场次官的这个评论,进一步旁证了:日本出台这个《规程》,是为了讨好清政府、帮助清政府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他们被孙文革命党策反。


 

《规程》出台之后,日本的中文报纸《新民丛报》发表了一篇旅日华人撰写的社论,对《关于准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程》作了以下七点的评论


 


1、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损辱我国权故,日本人留学于欧美各国者,宁乏人?何以不闻某国有取缔日本学生之规则?即我国人留学他国者,宁止一日本?何以不闻某国开日本之先例?别为规则以取缔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视我国权也;


 


2、此规则之名,原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也,不过恐我国不认,姑为朝三暮四之计,去韩留清之尔,夫其使我与受彼保护之韩国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规则第一、第四条言入学、转学需要经公使之介绍、承认,明侵害我入学自由;


 


4、规则中有侵害我书信秘密自由之件;


 


5、规则中有学生卒业后将姓名通告于我国政府,清其登用之语,使日本人欲结好我政府、愚弄我学生,以握我教育权,且渐干预我用人行政之权;


 


6、规则第九条剥夺我居住自由权,查日本惟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场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规则第十条性行不良一语,不知以何者为不良之标准,广义狭义之解释界说漠然,万一我辈有持革命主义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意污指为性行不良,绝我入学之略,其设计之狼毒不可思议。(参《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新民丛报》第三年第二十二号,转引自
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其中第一点是值得读者注意的:“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这句评论翻译成现代中文,是这样的意思:“日本政府出台的这个规定,叫做《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无论它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都不能接受!”评论的意思是:因为它起名叫《取缔规则》,“取缔”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于这个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要了,总之,一部连名称都叫做“取缔中国人”的法律,无论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我们都是要反对的。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中的最后一点也是值得读者注意的。依照这个规定,日本学校可以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以“品行不端”的名义,将和革命党有瓜葛的清国留学生开除,而且不准这些有革命倾向的学生再入读任何日本学校。这无疑是断绝了众多革命派留学生的前途。


 

但是,丛文字上而言,这部法律本来名叫《关于准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程》,为何到了旅日华人眼中,却改了名字、变成了《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呢?


 


原来,这是
日本报纸“标题党”惹的祸。日本报纸个新标题候,或许了吸引者,或许出于排版原因,总之,日本报纸化了一个新闻标题,将《关于准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程》简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其中,“取缔”二字十分刺眼。报纸一出,留学生和旅日华人哗然。得注意的是,当没有网、没有电视、电台,日本政府出台一个新法多清国留学生其实是没有机会接触到法的原文的。候,要靠口口相。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难免。


 


这里有一个不太显眼的陷阱:在日本
里面,缔规则 的意思是 管理。日本语里面的“取两个汉字,并非“取”的意思,而是“管理”的意思。例如:日本企业里面的“取缔役”,是“董事长”的意思。不得不说,是一个不小的解。


 


可是,当
时在日本的许多清国留学生,吊儿郎当,日语学得并不精,他们直接把日语的“取缔”理解成了汉语的“取缔”,换言之,他们是把“管理”错误地理解成“开除”和“禁绝”。


 


这个新规定一出台,顿时在
京的清国留学生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清国留学生纷纷扔下课本,蜂拥冲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课、游行、示威、抗议活动,风风火火,沸沸扬扬。


 


其中,以秋瑾为代表的部分清国留学生,煽
动全体清国留学生罢课回国,一些清国留学生更是组成了上棍棒武器,满东京跑,看到清国留学生就威胁他你回不回国?不回国的,立即群起殴之
。(参
篁溪《1905年留日学生罢课始末》)


 


但是,终归
是有明白人。当中有一个清国留学生站出来们连那个所谓《取缔规则》的原文都没有读过什么怒呢?我们是否应该先调查、研究,搞清楚之后,再反也不呀!

怒的留学生们当即这样回应他不用了,还有什么好查的?!我们认为这样,就是这样 (参黄尊三《三十年日》)


 


鲜为人知的是:在这场留日学生的抗议回国潮中,汪精卫一派革命家,和秋瑾一派学生代表,立场是对立的。汪精卫是不主张留日学生回国的。因为,汪精卫的上司——孙中山——担心这批革命派的留日学生回国之后,会被清政府一网打尽。于是,孙中山让汪精卫在东京办了一个叫做


维持会

的组织,规劝留学生不要跟风回国、尽快回归课堂、恢复学业。(参亲历者吴玉章回忆《辛亥革命》)


 


与此同时,清国留学生胡瑛则成立了一个“联合会”,公开和“维持会”叫板。“联合会”私
法庭、反对回国的汪精卫、胡汉民等一些革命党人判处了死刑。当然,他们没敢实际执行私刑,当时的日本已经是法治之地


 


在这次罢课回国的风潮当中,先后一共有八千二百名清国留学生离日返国,日本《东京朝日新闻》发表了这样的社论:


 


…….要回去的,随便他们回去,别让他们在这里无理取闹,这种学生,就算我们有心培养他们,也是白费心机……
参史料《东京朝日新闻》明治38年12月14日,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98页)


 


在中国湖北这边,湖广总督张之洞对闹事的学生进行了这样的批评和指责:


 


……盖此次中国学生八千余人先后全行退学,实为革命党所煽惑威逼,其中胁徒者十之八九,倡首滋事者不过十之一,特以乱党凶顽过甚,良善不能与抗,钦使监督避祸不遑,无从理论,近日本学生种种逆谋真情毕露实堪发指……”(参《张文襄公全集》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清国留日学生陈天华在细细耕读了日本政府这个《规程》之后,发表了这样的评论:


 


……规则之颁,其剥我自由,侵我主权,故不待言…….(然而)此次规则,出于文部省,专言我国学务,且细观条文,重在办学方面,与前报迥乎不同……”(参杨源浚《陈天华殉国记》)


 


这时,同在日本的公共知识分子梁启超,也认真地研读了日本政府的这个所谓《取缔规则》。读完之后,梁启超认为:此规则
利大于弊与中国国家主权没有关系也并没有侵犯我们中国人的地方。(参梁启超《饮冰室合集·集外集》)


 


同在日本的章士钊读完这个所谓《取缔规则》之后,也评价道:
与我国国体毫无关系留学生是误解、胡闹


 


不久,日本报纸又有评论员发表社论,认为清国留学生根本没有认真理解、甚至根本没有读过日本政府这次出台的新《规程》,就蜂涌罢课闹事,真是“放纵卑劣”。


 


隔了没几天,陈天华跳海自杀了。


 


陈天华是不是为了抗议这次《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而自杀?不是。因为陈天华的遗书,把自己的自杀动机写的十分清楚。陈天华
留下來的的《遗书》(又名《绝命辞》),黑字,是这样写的:


 


“……
但慎毋会其意、鄙人缔规则问题而死……”


 


陈天华
这段文字,翻译成现代文,是这样的意思:…….大家千万不要误会我,我跳海自杀,并非为了抗议这次《清国留学生规则……


 

陈天华跳海自杀的消息传出来以后,清国留学生更加悲愤,发动了规模更大的罢课闹事活动,并且放出狠话:“(留学生)谁敢不跟从(罢课),给我狠狠地打! (参景梅九《罪案》《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


 


这就是那场“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陈天华自杀事件”的基本经过。


 

梳理上述的史料,我们可以大概还原本案的发展逻辑如下:


 


1、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帮助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清国留学生被革命党策反;


 


2、日本政府在征得清国驻日本公使杨枢的首肯之后,出台了《
关于准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


 


3、这个规程在入学、转学、退学、在校外租房等方面对清国留学生进行了监管,限制了革命党活动的自由,而且规定一旦清国留学生因涉嫌革命党被开除,则再也不能入读日本的任何学校;


 


4、《
关于准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先后被日本报纸和中文报纸《新民丛报》错误报道成《取缔规则》。“取缔”二字的中文、日文字义的区别使误会进一步深化。


 


5、《取缔规则》的出台使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哗然。清国留学生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罢课、回国运动;


 


6、一向忧国忧民的清国留学生陈天华,目睹日本媒体对中国人“放纵卑劣”的评论,同时也目睹留学生中“维持会”和“联合会”之间的内讧等诸多原因,悲愤交加,跳海自杀身亡,但是,他在遗书中自述:他并非为了抗议日本政府的《取缔规则》而自杀。


 

笔者认为,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供读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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