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的两位副教授杨晓青女士、汪亭友先生毫无根据地胡说宪政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只能建立在反宪政的基础上,甚至不顾历史事实与学术规范,不加辨别和论证地全盘抄袭那些激进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学者的观点,并公开发表在党刊上,毫不含糊地把那些激进自宪派学者的”意识形态偏见”奉为”真理”,并向全世界人民”理直气壮”地公开宣布宪政的确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反宪政国家,毛泽东在夺取政权之前讲宪政是仅仅将其作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激进自由派学者认为毛泽东以欺骗人民的方式夺取政权,夺权后就背弃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承诺,杨、汪则全盘支持这种观点),并极其武断地宣布”‘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 ,把自始至终支持全世界人民自由解放事业的马克思主义刻意歪曲、丑化为反宪政、反人民、反民主、反自由解放事业的国家集权主义、官僚垄断主义的”意识形态道具”(激进自由派学者也认定马克思主义是极权主义的思想体系,是官僚特权主义的温床,而反宪派与其暗通款曲),处心积虑地肆意破坏中国人民尤其是当代中国青年一代对于社会主义、对于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社会心理基础。我们已经通过系列之一、系列之二,充分揭露了这些反宪派的三大人格缺陷,即”一叶障目不见主流,暴露人格学品”;”要结婚证不要爱情,暴露流氓本性”;”屁股决定思维逻辑,暴露权力信仰”。从系列之三开始,我们将进一步为”宪政”正本清源,厘清思想脉络。我们首先要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宪政?宪政的核心要素以及关键元素究竟是什么?

  就其普遍的一般意义而言,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从宪政的静态存在角度看,规限权力配置的核心在于权力分配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以及权力结构的科学性或合理性,一般呈现为作为国家基本规则与国家行为底线的成文法或习惯法。从宪政的动态存在角度看,规范政治过程的核心在于宪政规范的实施,以及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与纠正机制。从宪政的主要功能与目的来看,宪政即保障基本民权(古代时期的”民权”即人民权益,现当代的”民权”即公民权利与人民权力,人民权力也即人民民主、人民主权),改善国家治理。宪政旨在为国家权力确定基本规则、行为底线,以保障基本民权与国家秩序,实现善治。

  宪政的核心要素

  ”限政”是宪政概念的唯一核心要素,并贯穿整个宪政思想史。宪政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力量尤其是广大民众寻求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

  以分权制衡方式限权是”限政”的核心手段,并具有丰富多样的实践形态及其制度模式(如亚里士多德主张的贵族、平民阶级在混合宪政中的社会结构性分权制衡、儒家宪政中代表政统的君权与代表道统的士人官僚集团形成的”共治体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大会、元老院和享有否决权的保民官在混合宪政体制中的权力结构性分权制衡、议会主权之下的分权制衡以及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等等)。限权是绝对权力逻辑发展的辩证结果,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限政”要素的出现旨在调和与缓解压迫与反抗的矛盾,回应和安抚被统治者的民权诉求,从根本上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利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是否集权专制,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当”限政”要素遭到否定或破坏、权力不受制约的时候,就形成为暴政,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权置换成本”与社会代价巨大的政治革命,并使暴政集团遭到历史的清算。绝对的权力导致权力的绝症–全面的制度腐败与合法性的丧失,最终导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对抗与动荡中陷于零和博弈的历史周期律。为了破解这一历史周期律,把”阶级统治之政治”从压迫与反抗的历史循环中解救出来,古典宪政主义(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共和主义宪政与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儒家宪政)经由现代宪政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的自由主义精英宪政,广大民众尚不享有普遍平等的普选权、社会保障权等民主自由权利,阶级矛盾突出),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了当代宪政主义新时期(与经过民主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改良之后形成的社会资本主义及其功能扩张性的福利国家相适应,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体,宪政体制日趋成熟稳固,并出现了新宪政主义、新共和主义等新思潮,宪政主义实践在全球出现多样化趋势,未来社会主义宪政则有可能进入重要的探索开创期),宪政要素以”限政”为核心,不断地丰富、补充、扩展、完善,开始成为政权合法性的集中体现。

  从思想史来考察,民权的觉醒的是宪政观念形成的逻辑起点,共和观念的形成是宪政观念发展史中的第一次质的飞跃,对宪政观念的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而共和观念是宪政观念的定在,共和思想史与宪政思想史几乎同步融合式发展。共和宪政是宪政的基本实践形态,标准版的共和宪政体制必然内涵着基于”相互承认””多元共治”的契约原则以及保障”契约”实施的法治原则,而契约化、法治化的宪政是共和制的灵魂,共和制是宪政的存在形式(包括”虚君共和制”和人民共和制)。也就是说,民权保障、分权制衡、共和(多元共治)、契约政治、法治都属于宪政概念的核心范畴。具体而言,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是民权保障制度(如中国古代的谏官制度、古罗马共和国的保民官制度、公民权参与制度等,现当代则进一步体现为公民权保障与人民主权保障制度,人民主权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分权制衡制度(如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之间拟诏权、审议权、执行权之分权制衡体制,当代中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政体制,或者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全国人大之下的立法权、审议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政体制,都属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结构性分权制衡)、多元共治体制(与独裁专制体制相对应,即多元利益共同参与国家决策过程的共和制度安排,如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存在过的皇权与士人集团的共治体制,中国当代各阶级、阶层、各功能界别利益代表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政治协商制度,宪政社会主义则提出改革政协为审议院、发展政治协商制度为审议民主制度,属于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社会结构性分权制衡)、宪法政治制度(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体现为契约政治的萌芽形式,现当代则普遍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法政治,把宪法实施作为宪政的核心,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法治体系(如当代中国力图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法治体系建设工程,以普遍的法治文化、法治体系来保障宪政秩序;但中国社会人治传统悠久,古代宣扬道统高于政统的礼治体制具有一定的法治体制特点,但在根本上仍从属于人治传统)等。换言之,民权最大、权力分立、权力分享、契约治国、法治天下是宪政制度的关键元素,而善治是宪政孜孜以求的永恒目标。

  宪政的基本要素

  在宪政概念的核心范畴之外,民主(如贵族民主或精英民主、党内民主、大众民主、混合主体的宪政民主或”人民民主宪政”之内的复合民主)、自由(包括基于财产权利与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基于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政治自由、迁徙自由、信仰自由等)、平等(包括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分配正义等)、人权(包括个体人权、集体人权等)、代议制(如一院制、两院制、复合一院制等)、地方自治(如联邦制、邦联制、毛泽东提出的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虚君共和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党竞争制度(核心是打破政策垄断,使公共政策的竞争、优化与选择民主化、制度化,如自由主义的多党竞争制度、宪政社会主义主张的基于”党内民主竞争提名两个政策团队到人大民主竞选决定”之复合民主程序的竞选组阁制度)、中间阶层(很多研究成果认为宪政的巩固在于一个占据多数的中间阶层或中产阶级,他们普遍达到小康水平,政治态度相对中庸而稳定)、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形成了一个主张规限国家权力、节制资本权力的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参与性、论辩性的公共场域,宪政社会主义认为公意型政党与公民社会都立足一个多元分化的私人社会的现实基础上致力于超越私人利益的狭隘性、追求普遍的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理性、改善公共治理,具有价值同构性、行为同向性,理应是相互高度依存的关系,同时还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论证了”社会主义即以公民社会为主义”的重大命题)、军队宪政化(指军队服从经由宪政程序产生的文官政府或最高政务首脑,在美国由总统统率军队,在英国由首相内阁统率军队,在中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共和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统率军队,此项制度的核心要素在于:第一,其军事统帅是从军队体系外经由民主程序产生、有严格任期制限制并对人民主权负责的文职政务官员;第二,调动军队有严格的宪政程序规制,总之,均排除了军人领袖干政、掌权或独裁的军政府化的可能性;在西方多党竞争的宪政体制下,实行军队国家化)等要素则属于宪政的扩展性基本要素,这十大基本要素是在宪政思想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逐步附加扩展进去的。

  宪政的硬核及其保护带

  宪政的唯一核心要素就是”限政”,这是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原生态、根本性的内在规定性。任何对于”宪政”词源学的探究都不应脱离开对宪政这一历史现象的本质把握。这种”限政”之宪政与其扩展性的基本要素乃至其核心范畴中的关键元素既彼此融合又相互区别,甚至彼此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呈现出内在的紧张关系。

  譬如,平等、民主、自由等要素就曾在宪政发展史上与宪政形成过内在冲突的紧张关系,如在儒家宪政中,宪政既规限了权力(”有限君主制”)也规限了平等(在古希腊、古罗马实行混合宪政的共和国中,权利也是不平等的);在美国建国时期,宪政既要规限国家权力,也致力于规限民主;在新加坡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宪政既规限了国家权力,也规限了自由(保持”适度的自由”)。

  再如,宪政与其核心范畴的”法治”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存在紧张关系,张千帆教授就认为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小宪政”则指”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 。在我看来,宪政高于法治,宪政是法治的活的灵魂(有人认为法治的灵魂是公正或法治文化,都未免偏狭,宪政首先是以宪限权,法治首先是以法治官;如果”法治”只是侧重治民,则实为法制),也是法治秩序的顶层设计。如果说法治制度是由作为法律规范的”规则”构成的,那么宪政制度就是由作为宪法规范的”规则的规则”构成的。

  宪政与政治(政党政治或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但从立宪之后国家强制力运行的规范意义上而言,任何政治原则都必须服从宪政原则。尽管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宪政原则有时候会面临着”政治利益博弈”的挑战(譬如自由主义宪政派中就有人质疑82宪法序言中的根本原则;而国家主义宪政派则为”冻结”宪法权利原则辩护)。有人也许会继续追问,在中国,究竟是法大还是党大?这在规范意义上答案非常明确:任何政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在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都得到了确认。但在宪政与民主政治之间,关系就更为复杂,正如我曾多次讲过的,”民主宪政”与”宪政民主”在中国具有不同的意义,”民主宪政”意味着民主优先于宪政或高于宪政,人民可以自由选择”规则的规则”(先民主、后宪政);但”宪政民主”则意味着”宪政优先”、宪政规制民主,主张优先建好宪政制度体系及其制度设施,有序扩大和开放人民民主(先宪政、后民主),并在”宪法根本原则”的规制下发展人民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学派始终都坚守”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秉持一种政治保守主义的新改革路径。在当代中国学院派的宪政学派中,以高全喜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就体现了”大宪政”或”民主宪政”的一些特点,主张”人民的出场”与宪政改革,而以林来梵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派则体现了”小宪政”或”宪政民主”的一些特点,在理论层面上致力于建构一种体系化的、以规范主义为取向的”中国的宪法学”,并在实践层面上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着力贯彻这种规范主义的精神,强调宪法应成为规范政治过程的一种准据。(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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