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污名现象渐趋严重,出现了污名现象不断增多、污名对象不断泛化、污名内容逐渐多样、污名关系愈加交错复杂的泛污名化趋势,并同时呈现出一般污名、交错污名、内隐污名、突发污名与常态污名并存、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相分离等新特性。究其根源,在于社会转型期个体风险日益增大,且现代社会高度分工下的知识隔离使个体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决策能力相对弱化,同时陌生人社会中的价值冲突、信息化的张力等因素也共同加剧了不信任的转移与扩散,进而促进了泛污名现象日趋严重。

  自从1960年代初戈夫曼等西方社会学家对污名展开专门研究以来,污名逐渐成为当代社会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学术界对污名的内涵、外延、特征、过程等内容作了较深入探讨,并主要就疾病污名(如“艾滋病”)、身份污名(如“农民工”)、性别污名(如“女博士”)、职业污名(如“公关”)、种族和地域污名(如“河南人”)等众多污名现象展开了较广泛的研究。但这些研究大多沿用西方学者的解释路径,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污名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的本土解释相对较弱。污名现象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呈现出怎样的特征,其生成机制和发展趋势是怎样的,本文拟对此作一讨论。

  一、多元化:泛污名化的基本特征

  污名(stigma)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用以指称当时位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身上的某种标记或印迹,以表明他们身份低下或社会名声之耻。1963年,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Erring Goffman)首先对污名展开专门研究。他认为,污名是一种社会特征,该特征使其拥有者在日常交往和社会互动中身份、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受损[1](p12)。此后,众多学者尤其是社会心理学家对污名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Crocker(2004年)认为,受污者拥有某些特定的属性,而这些属性所标示的社会信息在施污者的文化氛围中是被贬损的;Corrigan(2005年)则把污名看做是公众污名和自我污名两者构成的统一整体。这里,前者是指社会大众对受污名群体的刻板印象,后者则是随着公众污名产生而出现的受污者的自我贬损,其对“自我低评价”和“自我低效能”的认可。Link和Phelan(2001年)又将污名分解为贴标签、原型化处理、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等几个要素组成的集合体[2]。

  因此,一般的污名是社会大众给某些具有特殊属性、特质的个体或群体贴上负面的、贬损性和侮辱性的社会标签,它不仅使受污者对这种贬损产生认同进而形成自我贬损的心理,也导致社会大众对受污者产生歧视和排斥的结果。相应地,污名化(stigmatization)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更多关注受污者由于其所拥有的贬损特质,而在社会中逐渐丧失其社会身份、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因而遭受社会区隔与社会歧视的过程。当代英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时,首先关注到了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污名化过程。显然,污名化体现了施污者对受污者的一种单向命名的权力关系,它通过前者对后者加诸一种刻板印象进而形成对后者的社会贬损和歧视来构建双方的互动关系,体现了群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不平等。

  随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污名化现象亦不断增加与扩展,出现了个体自我或群体自我、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或自我赋予,或相互赋予负面的、嘲弄性的、侮辱性的标签和特性的现象,并由此导致了污名现象不断增多、污名对象不断泛化、污名内容逐渐多样、污名关系愈加交错复杂的污名化等新趋势。同时,社会大众在对这种泛污名化的反应更加敏感和强烈的同时,却存在受污者自身的心理感知相对弱化的趋向,进而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群体认同。这种现象,我们将其称为泛污名化。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从特殊污名到一般污名。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类型的污名现象层出不穷,并出现了从传统的特殊污名向当代的一般污名发展的趋势。即受污者的对象范围扩大、人数剧增,污名指涉内容多样,且呈现出由传统的个人污名向当代的组织污名、职业污名的发展趋向。首先,从受污者的数量看,传统的污名主要是针对数量有限的特殊人群的种族污名、疾病污名,泛污名化则除了针对这些特殊群体之外,还存在更大范围、更一般群体的普遍污名。如农民工群体、问题学生群体、知识分子群体、女博士群体、80后和90后群体、河南人、安徽人等。其次,从污名的内容看,传统污名主要关注受污者的某一具体特质(如残疾、疾病)或社会心理现象,泛污名化则扩展到社会成员众多方面的特质,如认知、情感、行为表现、选择偏好、社会生活等,形成了身份污名(流动人口污名)、性别污名(女博士)、职业污名(公关“攻关”、教授“叫兽”、记者“妓者”)、组织污名(“三鹿集团”)、地域污名(河南人)等。再者,从污名的类型看,传统污名主要是个体污名或某一群体中的一些个体或成员的污名,泛污名化则从个体扩展到其所在的组织乃至职业,形成组织污名、职业污名。组织污名针对的是一个社会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比较知名的或者规模较大的企业,这个组织被社会大众认为存在较大缺陷而失去信任,并获得社会的消极评价,组织污名所产生的消极效果要远远大于个体污名,严重的可能引起组织的解体。职业污名或行业污名是社会公众对某一个体言论的负面评价扩散到其所属的此类职业或其所在的整个行业被污名化的状况,即所谓污名的晕轮效应。

  2.从单向污名到交错污名。在污名的形成过程中,受污者与施污者双方的社会地位、权力分布和整体关系不断发展变化,以致伴随着传统污名向泛污名化的发展,出现了从单向污名向交错污名的变化趋势。即传统污名更多的是社会强势群体、主流群体对非强势群体、非主流群体的贬损和侮辱,呈现出单向度、一元化的污名关系。而泛污名化则不仅包括社会强势群体、主流群体对非强势群体、非主流群体的贬损和侮辱,也包括非强势群体、非主流群体对强势群体和主流群体的嘲弄与讽刺,甚至包括大部分社会公众——不分阶层、地位——都无一例外地参与到相互污名的过程中来,从而形成一种交错污名的多元格局。

  交错污名的出现无疑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首先,施污者通过对被污名对象的贬损,提高自己或所在群体的相对满足感、主观幸福感和自我成就感,提高自我与群体成员的自尊。其次,通过污名他人来满足个体和群体的需要——限制受污者的机会,增强对污名对象的控制度,提高自我对未知事物的可控感和可控程度,缓冲对现实的焦虑和威胁感,从而形成对他人的漠不关心、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使之在社会机会、社会资源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大的差异化,加剧社会分层和社会不平等[3]。再者,污名关系的变换,更反映出社会权力关系运作逻辑的变化。在污名的动态建构过程中,以往社会存在的森严的等级体系、固化的阶层隔离和单一价值体系逐渐被消解,代之而起的是更加开放的社会结构、流动的社会阶层和多元的价值取向。在这种更加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普通大众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力,有机会和能力对各种社会事件、各类社会群体阐述个人见解。因此,不同的污名推动者和实施者通过各种渠道对自我选定的对象进行污名建构,从而形成社会大众普遍参与的交错污名格局。

  3.从外显污名到内隐污名。从污名的隐匿性上看,传统污名主要针对的是受污者的身体、精神方面的疾病或其他较为明显的表面特质而产生的外显污名。泛污名化则在此基础上,主要针对社会成员较为内在的言语、知识、行为、职业、阶层、出生年代(80后、90后)、地域等隐匿性特质,形成了内隐污名。

  相对外显污名而言,内隐污名更具深入的特质,这表现在污名的内容、对污名的感知、污名对人际交往的影响等方面。从污名的内容看,外显污名是直接显现的,是伴随着社会交往而产生的即时污名,如面部畸形、身体残疾、肥胖容易迅速形成污名;内隐污名中的内容则是间接显现的,需要双方的深入交流和互动才能显现,是在社会交往之后才产生的滞后污名,如同性恋、瘾君子由于容易隐藏而便于规避。从受污者对污名的感知看,在外显污名中,受污者因污名特质显现而产生对污名的直接感知,加重了受污者负面的主观反应;在内隐污名中,受污者则因污名特质的隐匿而不会产生对污名的直接感知,降低了承受污名的心理代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交往程度的加深,外显污名特质因持续接触使得污名标志变得习以为常,对污名的感知从一开始的严重变得越来越削弱;内隐污名标记则会因为逐渐显现而愈来愈明显,使得对污名的感知从一开始较为轻微而逐渐加重。从污名对人际交往的影响程度看,外显污名因其可见性使得大众能够明显辨别被污名对象的污名特质对自己可能造成的风险,长期来看,会使之对人际交往的干扰性逐渐减小;而内隐污名则因其隐匿性而使得互动一方很难把握污名特质的社会风险,增加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在交往过程中产生干扰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

  当然,外显污名和内隐污名不是完全隔离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正是缘于内隐污名具有隐匿性,所以只有随着社会交往加深,污名特质逐渐呈现,或受污者自己暴露相关信息后,他人才会对其形成污名化。这时,内隐污名就转化为外显污名,污名代价的特征也就由以前自我可控性为主变为不可控性为主。对此,部分行动者在社会交往中往往有意识地选择隐匿污名的实践策略。

  4.常态污名与突发污名并存。从污名发生的机理上看,传统的污名主要是以常态污名为主,即污名的对象主要是长时期内一直受到社会普遍污名的现象,如疾病污名(艾滋病)等。艾滋病污名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常态污名,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此作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作为一种被污名化的疾病,由于其高致死率、多途径传染和在目前不可治愈的特征,在世界各地引发了社会恐惧、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所以对艾滋病的污名给艾滋病患者带来的不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更多的是社会资源的剥夺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4]。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常态污名得以发展,系由于原有社会支持体系的功能弱化,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突发事件也可能导致个人或组织的污名化,使得最初对于突发事件的污名逐渐延伸到对与之相关的人、群体、组织、机构、制度的污名。如由于个别专家、教授、记者的不当言行引起反感而把这些职业分别污名为“砖家”、“叫兽”、“妓者”;“三聚氰胺”事件引发民众对所有国产奶粉企业甚至整个食品行业的不信任等。

  从污名特性上看,常态污名具有可见性、可控性和危害性;突发污名则在导致正面形象贬损的同时,具有“快速传染性”和“不易消除性”。即所面对的风险还没有调查确认之前已经通过现代大众传媒得到了广泛传播,影响的不仅是事件本身,甚至可能波及其所在的整个行业和地区。而且污名一旦形成,极易形成一种文化偏见,使之对污名的关注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发展态势看,常态污名的发展路径是贴标签、刻板印象、认知分离、情感反应和地位丧失或歧视[5](P263);突发污名的步骤则是危险暴露与依靠常识和直觉的风险感知、风险识别与过分解读、风险的社会规避与信任地位丧失、危险标签的文化固着与秩序确定[6]。从产生后果上看,常态污名引发人们态度上的贬损、心理上的反感、行为上的拒斥;突发污名带来的影响则远甚于此,在产生社会排斥的同时,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乃至公共危机,导致带有明确政治诉求的群体抗议,推动制度调整或秩序重构。

  5.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分离。在传统污名中,污名是由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共同构成的统一整体。即社会大众在对某一个体或群体进行污名贬损和“贴标签”的同时,受污者自身对污名特质产生自卑、羞愧和耻辱,对公众污名产生一种强烈的主观感应和自我认同。受污者在遭受社会排斥或社会区隔之后,会不断强化污名的自我意识和定向评价,从而带来更多的自我嘲弄、自我贬损和妄自菲薄,使其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尊严降低,有可能引起社会上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而在泛污名化过程中,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逐渐分离。部分污名者依然会受到公众污名的影响,产生“自我低评价”和“自我低效能”的自我污名,但也出现了部分污名者自我贬低的消极知觉逐渐淡化的趋势。一方面,为了避免社会生活中公众污名的消极后果,受污者自身通过积极的印象整饰来隐匿污名。即通过有意识地隐匿身份、限制接触、保持社会距离、改变行为等方式去控制和管理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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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北学刊》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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