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旨在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指导下,回顾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总结新中国宗教工作的主要成就,凝练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强调我们只要继续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不断与时俱进,我们的宗教工作就有望取得越来越辉煌的成就,我们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有望越来越趋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就有望越来越趋于成熟。

  关键词: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9JZD0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段德智(1945-),男,河南辉县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方哲学、宗教学原理与当代中国宗教研究。

  20多年前,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他还指出:”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1】375今天,当我们回顾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总结新中国宗教工作的主要成就,凝练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时,重温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倍感亲切和深刻。

  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

  正如世界上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样,新中国的宗教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是跌宕起伏、一波三折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固然有顺境但有时也有逆境,固然有高潮但有时也有低潮,固然有进步但有时也有退步。从总体上讲,我们不妨将60多年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发展理解成由四个相互衔接的发展阶段构成的历史进程,一个由”积极探索”阶段、”蒙受挫折”阶段、”拨乱反正”阶段和”稳步推进”阶段构成的历史进程。

  ”积极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49年至1957年。194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年份,而1957年则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和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实现由与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相适应的”旧的社会团体”向与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中国共产党虽然在过去的革命斗争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但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宗教工作毕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苏联虽然在宗教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有一些必须认真汲取的惨重教训(如在30年代曾在全国范围开展过”消灭宗教”运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并未一味照抄照搬苏联的教条,而是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工作路线。一方面,根据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宗教具有殖民性和封建宗法性的这样一种国情,积极引导我国各宗教开展”去殖民化”和”去封建宗法性”的革新运动,逐步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道路,健康有序地实现了由”旧的社会团体”向”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并于1953年至1957年期间相继建立了全国性的爱国组织和相应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又努力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初步认识并开始强调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以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适时地提出了”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基本上不是敌对阶级的矛盾”的论断,[2]325不断批评和抵制”简单急躁”、”用任何行政命令干涉宗教的错误作法”,[2]185-186使我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蒙受挫折”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57年至1978年。1957年是我国宗教界开始开展反右派斗争的一年。而1978年,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一年。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作”蒙受挫折”阶段是从总体上讲的。如果考虑到蒙受挫折的量的差异,我们则不妨将这一阶段再区分为四个小的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从1957年到1962年,这是一个”左”的思潮断断续续发展的阶段。第二个时间段,从1962年到1966年,是”左”的思潮基本上占主导地位的阶段。第三个时间段,从1966年到1976年,这是”极左”思潮占主导地位并且猖狂施虐的阶段,也是我国宗教工作遭受挫折最严重的阶段。第四个时间段,是从1976年到1978年。在这一阶段里,随着”四人帮”的垮台,为”四人帮”歪曲、破坏的党的”老”的宗教政策开始恢复,[3]134少数受到迫害的宗教工作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开始得到平反昭雪,少数停止活动的寺观教堂开始恢复活动。但由于”左”的思潮余毒的影响,整个宗教工作尚未得到根本的改观。

  ”拨乱反正”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78年至1991年。1978年,如上所述,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一年。而1991年,则是苏联解体、世界进入新冷战时代或后冷战时代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拨乱反正”,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恢复老的政策”。[3]134这种拨乱反正工作一方面是从宗教政策层面展开的,另一方面则是从宗教观念层面展开的。然而,这一阶段的拨乱反正工作毕竟是在对”文化大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极左思潮予以反思、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和宗教工作有了新的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基础上展开的,从而其内容并不限于”恢复”老的”传统”,而是有所创新、有所前进的。正因为如此,在这一阶段,各寺观教堂不仅陆续恢复了活动,各宗教团体陆续召开了全国性代表会议,而且各项宗教活动和各项宗教工作的外在环境较之”文化革命”前也显得更为宽松,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得更显彻底,宗教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稳步推进”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91年至今。1991年,如上所言,是苏联瓦解、世界进入新冷战时代或后冷战时代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宗教工作因应国内外新的形势,在前一阶段拨乱反正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臻于一个全新的境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气象。从理论层面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初现端倪。从实践层面看,一方面,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宗教管理工作开始全面驶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另一方面,随着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逐步完善,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成就

  至今,新中国的宗教工作已经走过了60多个年头。60多年来,新中国的宗教工作,虽然其间也走过一段弯路,但总的来说却还是不断前行,取得了骄人的成就的。我们不妨从下述五个方面对这些成就作出概述。

  首先,宗教立法逐步完善。早在建国之时和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已经开始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还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总的来说,在建国初期以及随后一个时期,宗教立法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整个宗教管理工作始终没有进入法治化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宗教工作遭到空前浩劫,固然主要由当时新中国的法治化水平和”极左”思潮泛滥所致,但与当时我国宗教工作几乎无法可依这样一种状况也不无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大背景下,[4]11宗教立法工作顺理成章地提上了议程。至上个世纪90年代初,鉴于宗教领域拨乱反正工作已经大体完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1年2月及时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的要求。[5]216根据中央的这一部署,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综合性宗教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与此同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或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可以说,我国的宗教立法工作现在已经初具规模,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已经步入了宗教管理法治化的轨道。

  其次,宗教工作方针与时俱进。60年来,我国宗教工作的方针虽然间或有失偏颇,但总体上讲是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的。例如,在建国之时和建国之初,我国不仅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共同纲领》和《宪法》,而且也不时地对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简单急躁的错误做法进行批评、加以纠正。再如,建国初期坚持通过”去殖民化”和”去封建宗教性”将我国宗教由”旧的社会团体”改造成”新的社会团体”,强调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使我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虽说是最初的但却是非常基本的一步。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全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在深刻反思我国宗教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问题。1993年,中共中央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并且首次比较明确地以”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来概括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5]253使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更见整体化和系统化,也更具理论色彩。2001年,鉴于新世纪我国宗教工作所面临的新的国际形势和国际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又首次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作为我国宗教工作的一项相对独立的方针确定了下来。[6]383-391此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又先后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获得了更为丰富也更为积极的意涵,而且还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更加趋于完善。

  第三,宗教自身建设逐步加强。积极推动宗教自身建设乃我国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上所述,建国初期,我国基督教和天主教努力”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在”去殖民化”的过程中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而我国的道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也在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去封建宗法性”的过程中逐步走上了民主办教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宗教在自身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喜人的成就。近三十年来,我国宗教不仅在信教人数方面”持续增长”,而且在宗教自身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惊人的进步。我国各宗教全国性团体不仅适时地修改了各自的《章程》,而且还制定了许多必要的规章制度。60多年来,我国宗教不仅在依法管理宗教内部事务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而且在民主办教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民主办教的问题本来是一个早在建国初期就致力于解决的问题。至新世纪,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提速,我国各宗教在民主办教方面也取得了惊人的进展:不仅我国各宗教的基层单位–寺观教堂比较普遍地建立了有普通信教群众参加的民主管理机构,而且各宗教全国性团体的《章程》中都明确地将”全国代表会议”规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有些宗教甚至将”民主办教原则”直接写进自己的《章程》的”总则”之中。[7]426、433此外,我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始终坚持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不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本土化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第四,宗教对外交流日趋活跃。宗教对外交流并不是现在才开始的活动,而是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的活动。当时,中央统战部门强调中国宗教的国际性(”五性”之一),其中就蕴含了我国宗教与世界各国宗教的国际联系和应当积极开展宗教对外交流活动的意思。而且,事实上,当时也确实开展了一些宗教对外交流活动。而且,即使在”极左”思潮肆虐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我国宗教团体完全停止活动的局势下,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从1973年起率先恢复了一些宗教对外交流活动。然而,由于国际环境的局限和我国开放程度的局限,(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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