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庐江县环境污染受害人张兵因上访、向新闻媒体投诉安徽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磷石膏污染被庐江县公安局刑拘,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两次被庐江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合肥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发回重审,历时两年三个月十三天,庐江县司法机关最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此案。
庐江县法院(2012)年庐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庐江县检察院撤诉。如今撤回起诉已经有一年之久,庐江县检察院以发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为由,拒绝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张兵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且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而庐江县检察院在对他提起公诉前已经两次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了,故庐江县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时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庐江县检察院不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退回庐江县公安局处理是搪塞当事人。故张兵于201374日上午 赴合肥市检察院举报庐江县检察院违法。
合肥市检察院举报控告科的一位女检察官当时接受了张兵的举报控告材料,称会尽快给张兵回复,孰料在一个星期后,合肥市检察院给张兵电话通知称:庐江县检察院没有违法,要求张兵到庐江县公安局解决此事。张兵不服,于722日上午9时 许到合肥市检察院要求该院监督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可该院举报控诉科的一位五十岁左右的王检察官再一次拒绝了张兵的举报。该王检察官在与庐江县检察院公诉科的一位马检察官电话交流后,再一次的要求张兵到庐江县公安局解决问题,并称检察院没有批捕张兵,检察院的起诉没有错,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庐江县公安局没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没有错;面对张兵的质疑,王检察官尽然称合肥市法院两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庐江县法院重审,没有做出无罪判决有问题。
面对王检察官的强词,张兵只得离开。张兵将会向安徽省检察院,甚至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监督庐江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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