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腾胜报道)79日上午930分 ,成都访民李廷惠状告锦江公安“行政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四案合并审理开庭,警方派出两百多警力和百名便衣庭内外“维稳”。而法庭内100多个座位,大部分被官方派人填满,数十名前来旁听的人士被阻挡在法院之外。
 
庭审开始后,核对完参与诉讼人员身份,法庭直接以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原告李廷惠的公民代理人幸清贤,周成群的公民代理人谢丹被法庭剥夺代理权,而李宇根本就不允许进入法庭,陈伦珍的公开代理人曾理,陈云飞等人均被审判长带出法庭,被允许进入法庭的四十位旁听群众和各当事人均表示抗议,但审判长不予理睬,强行开庭。
据了解:原告李廷惠、周成群、陈伦珍三人除周成群略微认识字外,其他两位是文盲,被剥夺其请代理人的权利后,根本无所适从。
据另一当事人周成群说:78日 ,他们到锦江法院去复制对方证据,但锦江法院根本不给复制,不得已,他们只有打110报警,才强行复制到证据材料。
据参与旁听的访民告诉本网信息员:李廷惠的另一位代理人冉彤律师,是今天唯一能为原告出庭的代理人,但冉彤的发言却经常被审判长无理打断。
即便如此,据参与旁听的群众对本网信息员说:第一个案子是李廷惠等人20121228日 就递交了诉状,锦江区公安分局于38日 向锦江区法院递交了2013锦江行初字12号答辩书,而李廷惠201374日 才收到合议庭成员的告知书和开庭传票,但从庭审质证中审判长却根本没有提到是否有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手续,该案程序上已经严重超期。
该案锦江公安分局提交一个答辩书,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答辩中指控2012816日李廷惠等人“冲击”接待大厅,引起围观,严重影响办公、接待工作正常进行,致使场面一度失控,是故意滋事,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而且,接待大厅属于青羊区的管辖范围,而答辩中提到的成龙街道办事处,是锦江区的工作人员,他们有什么权利到青羊区来执法?而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是执法主体,无权限制李廷惠等人的自由,“所谓劝离无证据支持。事实是将其限制在城里跑哪里办事处一天时间,涉嫌非法拘禁。而报警后警察不依照程序出警,才是导致他们被非法拘禁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中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个编号为2013锦江行初字15号案件,李廷惠案216日 受理,并之前缴费,74日 才告知组成合议庭,之前未告知有延迟审判期限的批准,程序远远超期。
该案中对李廷惠是否在北京有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证据只有一份没有落款时间的北京西城分局的“训诫书”。据李廷惠说她在北京上访,根本就没有被训诫过,很显然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另一份“证据”是成都驻京办的移送说明,该说明连公章都没有,根本不成器为证据,锦江分局就这样在没有任何移送手续的情况下,管辖起北京的治安来。且所有的法律文书,笔录均无李廷惠的签字。
第三个为20Z13锦江行初字27号案件,该案是以李廷惠等人非法闯入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为由实施的拘留,警方提供的证据中却没有一份北京公安局或者中南海有关方面的移送材料。同样所有的笔录均无李廷惠等人的签字。
第四个案子最为蹊跷,是以李廷惠监视居住期间擅自离开成都为由,进行拘留的,但警方提供的证据中却只有一份立案决定书,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告知了李廷惠被监视居住,相反,李廷惠提供了拘留他当时向派出所所长索取监视拘住的决定书的情形,派出所所长直接说不给,你告不到我。
据律师介绍: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书以前,至少还应该有一份呈请立案的文书,但锦江区警方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而且监视居住期满也至少应该有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但这些都没有,冉彤律师当庭指出,锦江分局涉嫌假立案,以虚假的刑事立案虚假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来拘留李廷惠。

大批民众被阻挡在法院门外,周围全是协警便衣
公民代理被赶走,进入法庭旁听的群众表示抗议
李廷惠从未见过的虚假立案决定书
李廷惠至今未收到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被阻挡在外的群众向路人控诉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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