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31日下午2,济南市中级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李红卫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行政处罚案申请再审的意见。李红卫委托倪文华和孙万宝代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旁听者议论纷纷,谴责该局藐视法庭。
早在2010613,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作出历下公(智)决字【2010】第23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0521日上午10许,李红卫到中央纪律委员会进行非正常上访,在该机关大门口附近采用呼喊口号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0612,李红卫又到位于北京市的联合国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进行非正常上访。”该局据此对李红卫行政拘留十日。
李红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皆败。李红卫仍然不服,申请再审。李红卫认为,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再审。
首先,本案的行为地发生在北京,济南公安机关无权处理,即使需要由济南公安机关处理,也应当有移交手续。但该局未能出示移交手续,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该局事实不清。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当有因扰乱而受害的具体单位、机关、企业。但该局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被扰乱而受害的单位、机关、企业,难以令人信服。李红卫喊口号并不违法,也不会影响如何机关、单位和企业的工作。
第三,该局适用法律不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本案不存在“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实,故不适用此条款。
另外,本案二审期间,李红卫正在劳教所。二审法官到劳教所进行调查,却把李红卫的代理人拒之门外。其实质是,剥夺了李红卫的诉讼权利。

济南中院秦法官听取了李红卫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表示一定会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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