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娜报道)201385日,幸清贤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731日针对幸清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请提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情况的函》劳社劳资司函【20042号,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总制作或回去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幸清贤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故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据幸清贤介绍:我是2013625日通过EMS(单据号为1094619720702)特快专递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6301119分签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731日才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超过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其行为应为违法行为。
7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请提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情况的函》劳社劳资司函【20042号,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总制作或回去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也是违法的。

幸清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所申请的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予以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拒绝公开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我要请求国务院确认其行为为违法行为,并依法在复议决定生效三日内公开其作出和保存的政府信息。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人代表:田成平,职务:部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  
电话:(01084201114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过信息公开答复时间,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3731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依照原告申请请求公开《关于请提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情况的函》(劳社劳资司函【20042号)全部内容
事实与理由:
20136 25日申请人通过EMS(单据号为1094619720702)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和一份请求确认书,经查,被申请人于20136301119分签收,被申请人于2013731日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超过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其行为应为违法行为,请求国务院予以确认。
731日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请提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情况的函》劳社劳资司函【20042号,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总制作或回去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发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务院予以确认,并责令其在复议申请生效后三日内,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复议申请人:幸清贤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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