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按:本文是写给财新网的,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发表时财新网有所删改。现将原稿发表于此。

  济南中级法院关于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项罪名的公开审理已进入第四天,与当年在重庆滥施劳教、黑打劫杀企业家、迫害律师……等诸多恶行相比,区区数千万元的涉案数目(这是现在一个村长就能涉案的钱数),以及搧属下耳光之类的滥用职权,实是九牛一毛,然而此次济南中院全程公开审理依然有其价值,姑且称之为局部实体中尊重程序的价值吧。

  薄熙来被查处前的地位,很容易让人想起33年前的1980年那场关于所谓“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但是,刚刚“文革”结束的中国,百废待兴,万事从简,司法亦无例外。比如,一则起诉书是邓小平亲定,这还作为官方正式信息公开宣传,可见那时还不知避“干预司法”之讳;罪名中“反革命罪”是个极权政治下的政治术语,不是规范的刑法术语;三则庭审程序漏洞百出,被告人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四则由最高法院院长江华任审判长的特别法庭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剥夺。概而言之,1980年的审判“林、江”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

  与“林、江”案相比,迄今为止的薄案在开庭之后的审理程序上自有其不同寻常之处:

  全程公开。这是自1978年后中国逐渐恢复较为正常司法之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在庭审程序上公开程度最高的刑案审理,济南中院公布的无论视频还是庭审记录都相当及时,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未经删改。在已经公开的庭审记录中,并没有删除薄熙来翻供过程中的敏感内容,其中牵扯到现任高官于幼军,尤其涉及中纪委是否存在诱供或逼供问题,都毫无避讳,这说明在上传庭审记录前可能没做过什么手脚。

  庭辩有序。从目前公开的较为完整的材料看,法庭秩序井然,薄熙来的自辩亦非猥琐胡言,而是有尊严的抗辩,许多内容的表述甚至让人觉得入情入理,既有对调查到的事实的尊重,也有基于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有损人格的非法律性指控,辩护人亦就证据质证,双方都没有在法律之外横生枝节。

  主要证人出庭率较高。有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迄今为止的司法,证人出庭率普遍地低于5%,而大量地方法院的证人出庭率甚至低到1%以下,如此令人震惊的证人低出庭率自然无法保证司法的程序公正,由此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实体公正。薄案迄今,除了书证、证人证言、音频视频证据,相继出庭的重要证人有徐明、王正刚、王立军,不知道还有没有更多的证人会出庭,与一般案件相比,这样的证人出庭率已是可圈可点。

  司法管辖正常。一审终结后,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还可以上诉,如果上诉后还不服,只要符合法律程序要求还可以走申诉渠道,至少法律程序上如此,而不会像“林、江”案那样一审终审。

  关注薄案的人很少人会认为这不是一起政治事件,但是政治问题应当尽可能法律化才有可能公正解决,托克维尔就说过,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变成法律问题。薄案从立案侦查到目前为止的审理,离真正的法治化当然还很遥远,但至少与33年前那场审判相比,与目前其他案件相比,至少在程序方面已显得较为法治化,至少它看起来还像一场司法。即便是场戏,不得不说,无论制片人、导演、编剧、主角、配角、跑龙套、……都还算敬业。

  薄案迄今为止,一大遗憾是,除了济南中院公开庭审过程之外,其他信息依然被权力部门垄断,各地平面媒体被限制报道,而权力部门下属的官媒则撰文对被告人破口大骂(作为中央媒体连无罪推定和被告人有自我辩护权利都不懂,真是令人遗憾),这都是极不明智,给此次审理公开的价值大打折扣。

  薄案审理公开的意义无需高估,也无需过度贬低。与薄案更大的神秘实体相比,目前审理的对象可能只是冰山上的一粒冰渣,不值一提;但从薄案庭审记录公开之后的社会舆论反应看,此案有较好的程序示范效应,这是足以引起人们重视,甚至引发人们对更多问题联想的审判实例。比如,由于有过如此公开的庭审材料,人们或许会对其他的案件有类似甚至相同的期待,尤其是对涉及高官的案件有更为强烈的公开期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对中纪委(所谓“引导”)的指控,极有可能在中国近30年司法史上是第一次进入大众视野;薄熙来的表现可为被告人“楷模”,无论是否承认自己有罪,都可以有尊严地面对指控,让包括罪犯在内的人都活得有尊严,是法治理想的目标之一,除了公权部门不应该羞辱涉案被告人的人格,被告人们自己也应有这样的意识;保持较高的证人出庭率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在缺乏司法独立的情况它并不能起关键作用,但总比没有好。

  法治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与33年前相比,显然这场审判更为精致,更注重程序的细节,无论罪名、庭审状态,都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至少,这场以国家之力举办的优秀模拟法庭,或许会在程序正义的普法方面获得其应有地位。

  2013年8月25日於追遠堂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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