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定于2013821日下午2点在该院758法庭公开审理芜湖朱小平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案,希各周知,旁听须携带身份证。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3625日向芜湖朱小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朝行罚决字【2003003979号),称“现查明20135269点许,朱小平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抓获……现决定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折抵2013615日至625日刑事拘留,不再执行。送达日期为:2013625日。
朱小平家于201057日遭遇法院强拆,在强拆过程中,朱小平与三姐朱小红被司法拘留。其父朱家晨于20124月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期间,心脏病发作,于2012920日不幸去世。该行政诉讼由老伴吴昌兰和五个子女继承。朱小平因上访失去了工作。
2013526日,朱小平与母亲及三个姐姐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喊口号,被警察抓获。朱小平四姊妹被刑拘,朱小平与二姐朱小玲转为行政拘留,于625日释放,大姐朱秋霞和三姐朱小红还在关押。朱小平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小平认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
朝阳区公安分局认为“朱小平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抓获……现决定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首先,这里的“他人”,容易引起误解。朱小平与其母亲和姐姐共5人,从法律角度来考察,属于亲属,而不是“他人”。其次,本案不存在“聚众”问题。母女一起上访,能称为“聚众”吗?一家人天天在一起吃饭,可以称为天天聚众吗?再次,联合国开发署属于机关,而不是公共场所,故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的事实。况且,2013526日是星期天,机关不上班,何来扰乱联合国开发署的秩序呢?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拘留10天,但实际朱小平被拘留了30天,即超期拘留20天。

值得一提的是,朱小平母女喊口号,即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太牵强附会。喊口号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影响社会秩序,故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况且,他们喊的是“我要人权”、“还我家园”,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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