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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曝光“因无注销措施,身份证挂失后,即使补办,原身份证仍可正常使用。”大量遗失身份证被用于掩护洗钱等活动,对此公安部回应,将在全国采集指纹来保证身份证安全。在国外,指纹采集早就争议颇多,即使允许采集指纹,也遵循自愿采集、严禁随意查验的原则。 

采集指纹为何不被允许?

在台湾,“换领身份证需采集指纹”被认定手段过当、侵犯公民隐私权而违宪,被判无效。

台湾的身份证称为“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依台湾《户籍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户籍国民年满十四岁者,应申请初领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申请发给。”前一版身份证是1985年起所换发,但因发布多年,已严重被伪造用以犯罪。为防止身份证被伪造滥用,台湾拟定于2005年7月起全面换发新版身份证,但因为《户籍法》第八条有规定请领及补发身份证需要按捺指纹,被质疑侵犯人权,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采取紧急处分权决定暂缓。

2005年9月28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释字第603号,认定“指纹乃重要之个人信息,个人对其指纹信息之自主控制,受信息隐私权之保障。而国民身分证发给与否,则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之行使。”《户籍法》没有明文规定“换领身份证需要采集指纹”,这种“录存指纹”的行为与宪法保障人民信息隐私权的意旨不相符合。即使是基于特定重大公益的目的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数据库储存,来达到国民身分证之防伪、防止冒领、冒用、辨识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无名尸体等目的而言,也属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比例原则之要求。因此,认定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强制人民按捺指纹并予录存否则不予发给国民身分证之规定,与宪法意旨不符,无效。

在英国,记录公民指纹信息的“三代”身份证因成本高昂、“劳民伤财”而被废除。

在英国的历史上,曾经实行过三次身份证制度,首次的身份登记制度建立于1915年7月以征得更多的士兵。在二战期间(1939年9月)英国再度尝试建立身份证制度,来为服兵役服务、保证国家安全和配合粮食分发。最近一次,则是由工党政府主导的身份证制度,承载了从防止未成年人饮酒到打击恐怖主义庞杂的功能,又逐渐增加了阻止非法移民、防止骗取津贴以及偷窃身份等功能。

由于需要采集个人指纹信息,为避免侵犯隐私之嫌,该身份证的申领完全自愿。2009年,工党政府曼彻斯特为试点为公民办理身份证,约1.5万人自愿申办了身份证,而办理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加起来约为60英镑(约600元人民币)。据英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工党政府为身份证制度耗资超过了2.5亿英镑,如果取消,将能让英国政府节省高达8亿英镑(约80亿人民币)的开支。2010年5月19日,卡梅伦政府公布政治改革方案,废除了这项“劳民伤财”的身份证制度。

即便允许 也是争议颇多

“911”事件后,美、日对入境的非本国国民采集指纹信息,遭到抵制和抗议。

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防范恐怖主义、加强国家安全,美国开始修订恐怖主义防治法规来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例如,自2004年1月5日起,所有入境美国的14岁以上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都要在全美115个接受国际航班的机场和14个主要海港的海关处伸出手指,让美国官员手持扫描头提取指纹。此外,还须接受海关人员为其特别拍摄的正侧面免冠照片。由于仅英国、加拿大、日本等28个国家被免于适用这一政策,作为“回报”,巴西也给所有入境的美国人增设了“提取指纹样本”的步骤。

与美国一样,2007年11月20日,日本也在全国实施《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部分改正法》,要求16岁以上的外国人在入境时接受指纹采集和头像拍照,在日本拥有永久居留权者以及外交、公务人员除外。根据修正后的法案,日本有权驱逐任何被怀疑是恐怖分子的入境外国人。由于对入境外国人提取指纹的做法的争议颇多,11月20日,外籍居民及支持者在日本首都东京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对入境外国人拍照并采集指纹的做法。日本律师协会联盟则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称,认为“提取外国人指纹违反日本宪法中有关尊重他人的规定”,运用生物技术确认身份将引发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控制问题的争论。

对获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采集指纹引起旅日外国人不满,1993年,日本废除“外国人永久居住者按指纹” 的规定。

在日本,按指纹问题曾引起很大的反弹,理由是日本法务省曾规定在日本停留90天以上的外国人需向居住地的区公所办理外国人登记,居留超过一年的16岁以上外国人申请“外国人登录证”时需按指纹。这项与日本国民不同的差别待遇引起旅日外国人的不满,有人不惜拒按指纹而选择公庭抗争。法务省终于在1992年修改外国人登录法,1993年1月起废除外国人永久居住者按指纹的规定。在2000年4月进一步对申请“外国人登录证”所有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全面废止按指纹制度,将按指纹的手续改成签名和登记家族有关事项。

1997年,美国对所有驾照申请人的指纹建档,遭到人权团体强烈反对,认为这让每个人都变成可能的“嫌犯”。

在美国,联邦政府从来没有发放过全国统一的身份证件。现实生活中,驾驶证、护照、社会安全号等3个证件,不同程度起到了身份证的作用。1997年,美国联邦公路安全署曾委托研究使用指纹申请驾照,不久后,美国机动车辆管理人协会建议使用新电子科技搜集所有驾照申请人的指纹建档,作为将来辨识身份之用。 正是由于驾驶证在美国某种程度起到了身份证的作用,这些举措立即引起人权团体的反对呼声,认为此举显然是为了达成标准化以便各核发驾照单位之间交换资料,无论是要求按指纹或拍照申请驾照,会变成执法单位随时可以利用的一个数据库,让每个人都变成可能的“嫌犯”。

“911”事件后,德国政府计划在身份证增加指纹等人体特征,遭到抵制后改为“公民自愿采集”。

德国政府在“9•11”事件之后,就开始计划在身份证件及护照上增加指纹或其他人体生物特征,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及民众的安全。在该事件的背景下,德国联邦政府批准了一项“反恐怖法”草案,主要内容是扩大联邦情报局、联邦刑事警察局及联邦宪法保护局在全球反恐战争中的职能与范围。这部法律草案其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在德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及护照上增加所谓的“人体生物特征统计数据”,例如持件人的指纹、掌印等人体特征。 采集指纹在德国引起很大争议,有许多人士及人权团体强调,要求国民留下指纹或人体生物特征是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强烈反对该项法案,并猛烈批评德国政府。德国政府最终决定,指纹的存储不再公民义务范围内。

指纹采集一般只有对犯人强制 对公民则自愿

在日、英等国,公民无必须采集指纹的义务,警方只有对罪犯才能强制采集指纹。

在日本,无法律规定国民有必须按指纹的义务,一般而言,只有警方才可要求犯罪者按指纹,法务省及属下的机构无权要求一般国民按指纹,也无诸如全民性的“指纹数据库”的机构存在。美国在1967年设立了司法部全国犯罪资料中心,用来贮存所有罪犯的指纹资料,供全国各地执法单位在通缉人犯或搜寻失踪人口时检索比对。此外,移民归化局规定,某些移民福利的14至79岁申请人必须按指纹,以便联邦调查局进行罪犯背景调查。

在英国,政府同样不会对一般民众强制搜集指纹资料,因此全国指纹档案局的数据库,主要是利用警方送来曾遭逮捕、起诉、定罪判刑者的指纹予以建档。如果遭起诉的人经法院判决无罪而开释,警方会自动将其指纹从数据库中取出销毁。另一部分的指纹档案则是取自犯罪现场,仍待查证的指纹数据、尚未辨认出身份的受害人指纹以及失踪人口的指纹数据。

在德国,办理身份证,指纹采样完全自愿,只有本人的数码照片是必备的。

虽然“911”事件之后,德国联邦政府批准了一项“反恐怖法”草案,要求在德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及护照上增加所谓的“人体生物特征统计数据”,例如持件人的指纹、掌印等人体特征。由于在欧洲范围内对于采集公民指纹无硬性规定,采集指纹在德国引起很大争议,因此,指纹采样不是每个德国公民所必需的,是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扫描技术由专业人员采集其双手的食指指纹。指纹的存储不再公民义务范围内,只有存有本人数码照片的电子身份证是必备的。[详细]

在法国,只有在法院检察官及预审法官发出传票的情况下,检调人员才可向民众印证指纹信息。

在法国,身份证件的签发权在警务机关,而非行政机构。无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在申请身份证件时,必须依照警方规定,在申请文件上留下全部指纹存盘。法国国民身份证上一直印有个人左手五指指纹,后来改用塑料纸密贴的身份证,印有个人基因条形码,才取消指纹栏。二战后人权运动高涨,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治安机关囿于法律的限制,不能向社会大众广泛采集指纹及遗传基因。依1981年相关法律规定,为证明身份,且经法院检察官及预审法官发出传票的情况下,检调人员才可以向民众或可疑分子要求印证指纹及照相。此一明文规定,限制了治安机关人员滥有职权求取指纹,侵犯个人的隐私。

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所有成员的信息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并可轻易透过个人信息追溯其全部行踪,这或许将是一个零犯罪的社会。但是,打击犯罪不能让渡公民自由,“削减公民自由并不能使街道变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