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閉自由 槍斃人權

◎ 蘇緯政

國防部表示,在禁閉室存廢討論尚未定案並完成修法之前,禁閉制度仍會存在,且將於十一月一日恢復正常運作。

首先,筆者支持「立即廢除禁閉制度(如禁閉室、悔過室)」。因為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價值,若沒有人身自由,其他權利保障都將淪於空言;而「禁閉、悔過、管訓」屬於人身自由的剝奪,若正當法律程序及救濟管道等不夠完備,則有違憲之虞。因此,建議改採其他合法與合理手段來達到維護軍紀或輔導改正之目的即為已足。然而,在禁閉制度尚未真正廢除之前,除了應就相關整體作業流程、當事人身心評估、監視系統、戒護人員專業性、禁閉環境衛生與安全、管教方式與課程、法治觀念等,必須積極改善並落實適法管理、監督及教育;同時,應建立暢通的申訴與司法救濟管道。

再者,不論其懲罰名義係「禁閉、悔過、管訓」,均為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處罰,故依據《憲法》第八條規定,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始得為之。因此,「法官保留」為不可或缺的要件,關於剝奪軍人人身自由的懲罰,自應由法院為之,方符憲法意旨。

筆者建議,禁閉制度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應交由客觀、中立的法官裁定。換言之,在尚未廢除禁閉制度之前,應立即修法明定國軍單位在禁閉評議決議及主官批示後,須於一定時間內送交法院(軍事法院或普通法院簡易庭,依日後軍事審判權歸屬情形而定),由法官審查其是否合乎法定要件,以及有無關禁閉的必要,並應使當事人有提出抗辯的機會,再予以裁定之。藉由前述所謂「法官保留」的機制,「事前」讓法官得以介入,多一道監督與制衡程序,不僅可大幅減少事後的訴訟或爭議案件,更能防杜可能的濫權、疏失或弊端,將人為恣意或不法的風險儘可能降至最低,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權力分立的法治國家基本要求,促進基本人權的維護。(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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