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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两次。

辩护人: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大致时间?

证人: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麽时候?

证人:2002年2月。

辩护人: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是。

辩护人: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大连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一次。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

证人:在渖阳友谊宾馆家里。

辩护人: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号楼,後来说在8号楼,你是怎麽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当时想起来6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是。

辩护人: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麽方法来拿?

证人:我说过以谘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怎麽说的?

证人: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麽办?

证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麽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後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你到底说没说过用谘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对。

辩护人: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是。

辩护人: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麽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辩护人: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於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我说的是钱转给大连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不好处理是什麽意思?

证人: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找的薄熙来,最後找的李某某。

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是。

辩护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麽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後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是。

辩护人:这完全是出於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是。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对。

辩护人: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後见的她?

证人: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有。首先,关於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怎麽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後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麽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谘询的事,这是怎麽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谘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是否真有谘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为何要提谘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麽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考虑。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麽?

证人: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麽?有这话吗?

证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麽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证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麽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後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要你徵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是。

被告人: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我先提的有500万元工程款,然後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

证人: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麽李某某当时是怎麽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巳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巳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对。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麽?

证人: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麽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後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巳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麽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麽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麽理由担心他们有什麽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於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麽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後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麽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後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後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後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锺。(敲法槌)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後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麽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麽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於2012年11月11曰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年底验收完工。
4、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曰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曰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後,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於2013年5月20曰出具的「关於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於2012年11月4曰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曰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00万元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麽,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麽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後来王正刚到我渖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00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麽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於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

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麽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麽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後,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我对薄熙来说,「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巳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麽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麽。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麽钱?
答: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佘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麽钱。我收了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於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於2013年8月10曰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於2012年11月20曰的证言节录:

2000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领导」(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於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後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大领导」(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後来王正刚和我说:「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後,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後我告诉严某某说:「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然後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00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於2012年11月20曰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渖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麽一句话,为什麽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曰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闫某某於2012年11月14曰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於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曰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渖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後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後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後,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巳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後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麽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麽简单的一个关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巳经离开了大连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後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後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於谷开来2012年11月5曰的证词中讲了这麽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麽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书《胜诉在美国》,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麽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麽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後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麽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麽?到底知道什麽?是有这麽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麽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曰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於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後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於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後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後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後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

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後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後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巳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麽时候见的她?有证据麽?说我巳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麽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曰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後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遒,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

辩护人:随後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後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後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麽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麽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麽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後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後一致的情节:2000年大连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後工程结束後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後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後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麽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後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後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麽,你当时说过什麽。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有问题,然後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好的。关於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査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慾的人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於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麽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麽最後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麽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朴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於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後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後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後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後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後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立功,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後,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於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於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後,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後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事吧。」过後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我说:「对,是有这件事。」後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事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麽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过来吧。」我说:「毕竟是这麽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麽做,是觉得这麽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麽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了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後,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後,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後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後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後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後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後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後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年4、5月间,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後来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於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

(1)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後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

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後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於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後,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後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在对本组证据质证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注意,对证据的质证要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相关的辩论和辩解意见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这些事我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和我都无关,我都不知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请问公诉人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公诉人:关於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毕。

辩护人:这些证据被告人薄熙来已陈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关於这些证据本身我们没什麽意见,意见就一条,李某某的证人证言有这样一段话,他说:我知道大连打过来的钱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後人家要钱的话肯定得如数还给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这个意思,这150万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钱,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赶紧还给他。这些钱开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户上,2004年时候我把其中150万借给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钱的事开始赵某某不知道,後来借出去後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後很生气。这段证言说明赵某某是通过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钱,转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後他又取的现。现在认定李某某收到钱了,从公司打过来的钱他收到了,但现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万元的税,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万,笔录於2012年6月作出,那时这些钱还没要回来,要回来再给赵某某。因此这500万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这150万没有收到。第二个意见,刚才公诉人举出来的证据,基本都是与指控相关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从大连市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的领导住宿的问题、领导活动表啊等等,所有的这些书证,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证据,等辩论时我们会引用。

审判长: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内容,本庭已经听明白,并已记录在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在庭後研究评议,并作出决定。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於起诉书指控我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点,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叛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麽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後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麽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後,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麽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後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心脏猝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麽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後,你做了什麽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麽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後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於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发生了什麽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麽突然冒出这麽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麽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个事情是怎麽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麽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那个1号楼。以後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麽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麽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但我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麽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後,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麽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过什麽话吗?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为很生气,我主要就是质问他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气话,但是这些气话怎麽来确认,我想请法院根据这些证词确认就是了。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後为什麽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了,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麽好,为什麽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麽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麽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麽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麽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麽?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麽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後有无再次提到关於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麽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被告人:因为谈话间提到,王立军也说过,或前或後我记不清了,是以辞职信的方式来检举谷开来的,事实上这些辞职信我并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这些信。

公诉人:後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後,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後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此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後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拿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後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麽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麽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麽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後,过後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麽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麽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後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麽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後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麽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後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麽?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後,你是什麽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麽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後,大约也就10分锺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麽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麽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麽,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後,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糟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麽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麽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後就开始徵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麽调整?

被告人:先後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麽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麽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麽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麽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麽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覆?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後,什麽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曰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麽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麽?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麽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麽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麽,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麽?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麽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後,到了2月8曰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曰,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曰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曰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曰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曰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曰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巳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麽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後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麽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後,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麽去的、怎麽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後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乾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锺,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曰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曰谈完分手後,他说谢谢我,1月29曰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後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後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後,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後,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锺之後,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後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後,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後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曰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麽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麽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後,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麽?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锺,这时候巳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麽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巳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锺以後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後,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後,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麽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麽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曰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後来那事之後我又问郭维国为什麽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麽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後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後就到市政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麽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曰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曰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锺,具体你给我说了什麽?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後给你说过什麽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麽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曰中午。

被告人:11.15以後,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麽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麽,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碟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碟。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麽?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麽大火应该的,为什麽?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曰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麽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曰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曰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後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鄙觉得这里绝对有删节……感觉突然间就退庭?太怪异了。—Chu Tse-tien.)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继续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