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艾滋病!危!危!危!危!危!危!危!危!”2013年8月23日,名为“Mr.Pan”的网民在宁海某论坛发布这一看似危急的帖子:宁海范围内KTV足浴店小姐中有567位患有艾滋病,现正在向普通人扩散。此信息一出引起当地网民较多关注。后经警方侦查后发现,这其实是23岁的宁海人潘某凭空捏造的谣言。

“杭州20时10分飞往成都的川航3U8912上有炸弹”“要发动恐怖袭击,炸毁湖州市政府”……

昨天,浙江省公安厅公布了浙江十大网络造谣案例。自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专项行动以来,浙江共清理网上违法信息21.1万余条,其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82余万条;落地调查发布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18人;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67起,刑拘2人,治安处罚46人,教育训诫22人;关闭违法的网站、栏目、网店1978家,关停相关网络账号等207个。

被刑拘的两个人,分别是湖州织里编造“KTV炸弹”谣言的沈某和嘉善县编造“飞机上有炸弹”谣言的龚某。

造谣者:就是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寻求关注

“我发这样的微博,就是想提高自己知名度。”27岁的温岭男子江某说。

今年4月9日,江某在自己的微博上以温岭松门发现感染H7N9为题发布信息——“温岭松门发现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消息急转:今天下午3点30分,浙江温岭松门有一例女性33岁,姓名林雪娟,去多美丽吃了鸡块,感染H7N9,现在在温岭第一人民医院急救。”

当时正是H7N9在各地出现病例的时候,江某帖子一出,在温岭震动不小。而事实上当地并没有出现有人感染H7N9的报告,于是警方介入调查。

很快,当地警方就确认发帖造谣人的真实身份。仅仅一天之后,江某被抓获。

这位年轻人这样交代他造谣的原因:为了提高自身网络知名度并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温岭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同样为了寻求关注,平湖网民“鱼晓希”胡编乱造了“有人被打死,社会太乱”的谣言。

今年7月10日,网民“鱼晓希”在当地某论坛上发布信息说:“7月10日新庙一男子因欠高利贷被打死后把尸体抛在他家,一只脚骨折,脑袋上一个洞,警车来了20多辆!!!现在这社会太乱了”。

但真相并非如此。经公安机关侦查,“鱼晓希”真实身份是24岁的平湖人钱某。

被抓后他说,事情是7月10日晚上听亲戚说他姨夫死在家门口,看起来是被人杀的。他就在这个基础上,编出了上面的这一大段话并发在了网上。

平湖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钱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朋友圈里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要负责吗?

如今,几乎很少有人的生活离得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

那么,关于网络传谣,如果是转发,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转发一条和转发一百条,该负的责任一不一样?

昨天,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也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

1、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不是原创,我只是转发,情况一样吗?

要看你的主观故意,大家应有一般的社会常识判断。如果你的转发产生严重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情况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微信等有明显的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3、转发不良或者虚假信息,转发一次和转发多次,法律责任一样吗?

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但相信不久会出台比较明细的规定,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通讯员 赵军 黄海涛 记者 柏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