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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編輯所加

警方8月9日發表聲明,指8月4日在西洋菜街為「香港家長聯會」反林慧思集會站台的休假警司劉達強,當日參與的並非《警察通例》規管的「政治活動」。由於沒有違反《警察通例》,預示劉達強無須面對紀律處分。

如何理解《警察通例》呢?《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是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6條制訂,是由部隊中之首訂立的警隊內部規則,上上下下都要遵守,一如專業團體的操守指引,只不過警隊是一個上下級分明的紀律部隊,《警察通例》便以處長指令方式頒行。既然《警察通例》是一份警隊的專業守則,性質就等如警隊的自我規管條文,為自己的專業性下定義,其最大的目的,是取信於民眾,增加警隊的公信力。可以說《警察通例》中的規範,以「政治中立」一條為例,非源於人民要求,而是源於警隊的自律和對公信力的自我鞏衛,由於警隊行使的是公權力,民眾對警隊公正性方面的信任就更重要。為了表明決心,警隊更訂明其效力和違反結果,通則4規定,《警察通例》屬強制(mandatory)規定。不遵從者(non-compliance)可能須被紀律處分。這等如為自己立下毒誓,違者必罪,這是何等的高尚和英明。

警隊的任務是執法和維持公眾安寧,為了服眾,《警察通例》便為自己訂立了「政治中立」一大規條。其目的是「維持警隊公正執行職務」的原則和形象。通則34章指出,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政治活動。

就8月4日活動而言,最有可能是屬於(a)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而警司劉達強其後的傳媒訪問,應屬於(b),即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包括向傳播媒介發言)。
就這些活動是否稱得上是「政治活動」,是否對「警隊公正執行職務」的形象帶來負面影響,自有公論,但從輿論所見,與警方持相反意見的人大有人在,亦即等如警隊己因警員們參加8月4日的活動,在聲譽付上了代價,而對警隊造成更大的破壞的是,由於警方活動定性為並非「政治活動」,市民已得知警員今後可以自由參與同類的活動,「政治中立」的界線已比以前鬆懈,甚至可以稱得上是濛糊,令公眾從此擔心警隊有「政治中立」之名,無「政治中立」之實。

本來,警隊為自己訂立「政治中立」的立場,有利於其公正執法的形象,從而取信於民,但經此一役,市民已有事實為據,不再相信警察;在街頭以至法庭上,市民已有權質疑警察的某些執法行為,「政治檢控」的指控不再是無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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