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存在就是要防范权力滥用,美国开国先贤麦迪逊说:‘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有政府。’军事审判制度就是权力滥用的温床,是极权统治者的好朋友,民主社会最危险的敌人。”

军事审判所造就的冤魂已经盘旋在台湾上空超过六十年,也到了该结束这一切的时候了。

近来洪仲丘案引爆台湾人民对军方长久以来的不信任和愤怒,透过新闻台二十四小时的强力放送,多数社会成员终于亲眼见识到军事司法体系的不透明与颟顸无能。究竟禁闭室的十六台监视器是同时自动故障,还是在人为操作下而被遮蔽,最高军检署检察长一开始的说法,和后来桃园地检署调查的结果,天差地远,孰是孰非,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大家每天看着这些军事司法人员以几近黑箱作业的方式进行着牛步般的侦查,对于军法体系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最新的民调指出,百分之七十四点二的民众不相信未来军事审判的结果。在周一召开的立法院临时会,执政的国民党以及在野党都打算提案讨论军事审判法的修正。修法的大方向是限缩军事审判的适用范围,平时回归普通法院审理,只有战时才交由军事法院及军事检察官负责。

然而,军事审判的症结并不在于平时或战时的区分,而是这项制度本身就有极大的问题。“平时”或“战时”只不过是缓兵之计,让军法体系继续苟延残喘,或假装军法弊病不存在。釜底抽薪之计是彻底废除军事审判,扬弃军、司法二元制,一切案件都回归司法体系来进行侦查与审判。

宪法并没有说一定要设立军事审判机关,也没有说军人一定要受军事审判。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是:“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所以,人民不受军事审判,是宪法的基本要求。至于军人要不要受军事审判,就交给立法机关去决定。汤德宗大法官在释字第704号提出的协同意见书即谓:”将军法审判完全改隶司法院,并使军法官概为宪法第八十条(独立审判)与第八十一条(终身职保障)之文职法官,并非宪法所不许。”

在戒严时期,军事审判的性质有认为属于司法权,亦有认为属于统帅权。持后者看法的多为军法实务人士,认为军法本身是在辅助三军统帅遂行作战,因此贵在迅速有效,以维部队纪律,与普通司法有别。如果此说成立,军法官应该只是三军统帅的僚属,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官,其功能就和作战官、通信官一样,只在于辅助战事推展,并非发现真实、维护当事人权益。但是,大法官在1997年台海飞弹危机时,无惧于对岸武力威胁,作成释字第436号解释指出:“军事审判机关所行使者,亦属国家刑罚权之一种,其发动与运作,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独立、公正之审判机关与程序,并不得违背宪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等有关司法权建制之宪政原理。”从而确立了军事审判不属于统帅权,而归于司法权的范畴。

但这只是故事的一半而已,另一半则是释字第436号并没有解决军法官的身分问题,军法官究竟是司法官还是军官?

按照宪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理论上军事审判机关应该也要划归司法院管辖。释字第436号作成后,军事审判法大幅修正。但是修正后的军事审判法,依然由国防部来决定军事法院的设置地区、编装员额,最高军事法院仍旧设于国防部底下,国防部长可以监督各级军事法院和分院的军法行政业务。如果军法官仍旧是军官,那么是否仍要遵守军中伦理,上命下从?如果军法官仍旧是军官,考绩评鉴、晋阶升官、职务调派、退休终生俸全由国防部掌控,那么军法官在哪一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独立”,又如何可以被视为宪法意义的法官?如果军法官仍旧被关在封闭的国防体系内,无论军事审判法再怎么修改,军法官终究还是要面对他的学长、长官、军阶、期别,他终究是军人,终究要背诵军人读训,终究是要奉行“主义、领袖、国家”。

大法官原本可以在去年公布的释字第704号解释中处理军法官身分的问题,但是多数意见自废武功,解释文完全不处理“军、司法二元制”所带来的困境,仅仅在解释理由书中轻描淡写:“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与一般公务员不同,军事审判官身分之保障亦应有别于一般军官。”大法官为何不敢处理军法官是否应归司法院管辖,为何不敢面对宪法第七章有关司法权的各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军法官的问题?有大法官认为这是因为释宪者不能取代立法者进行价值判断,军法是否存续,应该由立法者作出最终选择。固然不错。然而,进一步追究大法官解释虚弱无力的症结,可发现真正的问题出在释字第436号没有厘清“一元制”和“二元制”的制度选择,正如苏永钦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提出的强力批判:“如果这种既不坚持一元,又不放心二元的解释,反而让人找不到方向,要这样的解释有何用?”

作成第436号解释的大法官在当时不能不说是勇气十足,但于今回顾,他们心中恐怕有所踟蹰。其踟蹰再三之原因莫过于:倘若骤然回归一元制,军方阻力必然甚大;但若继续二元制,明显于宪法基本原则有亏。因此最后就采取了一个“表面上宣示军事审判回归司法权,但实质上留给政治部门决定军方权力大小”的折衷方案。对许多没有经历革命的民主转型国家而言,这种“锯齿状前进”的司法妥协态度,并不少见。然而,在面对未来的同时,释宪者也必须处理过去。过去是戒严时期统治者滥用军法,压迫异己,肃清政敌。过去是军方最大,枪杆子出政权,军法只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杀人工具,而且还只是其中一种而已。如果不能有魄力地挥别过去,埋葬军事审判制度,如何面对未来?

生存于二十一世纪的台湾人可能忘记了,现在仍然有效的戒严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上左列各罪,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其中包括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险罪、杀人罪、妨害自由罪等共计十种罪名,还有各种特别刑法也都算在内。一旦宣布戒严后,一般人民触犯上述法律,都将交由军法审判。等一下,宪法第九条不是说,“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吗?很抱歉,大法官在释字第272号解释,已经将戒严法扩张军事审判的适用范围,予以合宪化,认为这是“宪法承认戒严制度而生之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第272号解释不是在戒严时期作成的,而是1991年。同一群大法官在前一年才宣告万年国代违宪,但在这号解释中却认为一般人民在戒严时期受军法审判,在解严后不得再上诉或抗告,因为“此次戒严与解严时间相隔三十余年”,为了裁判安定及维持社会秩序,老百姓你就“吞”下去吧!因为无法再上诉,很多在草率的军法审判下获罪的政治受难者,一辈子就要背负那个“根本不属于他”的罪名继续活下去,直到死后还是“有罪”。大法官遇到军人就矮了一截,无怪乎时至今日,也不敢处理军法官身份和军法体系的问题,只敢说:交给立法部门决定。

因为洪仲丘案件的发生,立法部门终于要再次处理军事审判法的问题。如同陈新民大法官在释字第704号的不同意见书指出,释字第436号应该功成身退了,废除军事审判制度,回归普通司法体系,此乃世界潮流。纵然军事审判法让最高法院在部分案件有终审权,但事实审也还是在军法手中。事实调查不清甚至是错误,最高法院仅负责法律审,徒呼奈何。至于战时平时的区分,陈大法官问:“司法院在战时是否也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战争时期所实施的军事审判制度,正是最容易造成军事威权滥权、审判草率与不公,荼毒无辜军人与人民最严重的制度”。

政府的存在就是要防范权力滥用,美国开国先贤麦迪逊说:“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有政府。”军事审判制度就是权力滥用的温床,是极权统治者的好朋友,民主社会最危险的敌人。大凡经历过极权主义荼毒的国家如德国与日本,莫不弃绝军事审判,即便军人犯罪也是交由普通法院审理。理论上,普通法院法官的法学素养,对于法条的娴熟与审判经验,绝对不会比军法官更差。而且,军人犯案若交由普通法院来审理,并由检察体系进行侦查,对军人的权益更有保障,不会在长官压力下扭曲办案方向,甚至屈打成招。

如果立法院能够趁此机会,冲决网罗,一举废除军事审判,回归宪政民主的正途,将创造台湾民主化以来最重要的里程碑,告慰政治受难者在天英灵。惟其如此,洪仲丘之死才不会仅仅停留在“让部长下台”这种肤浅的政治操作,而是达成“连大法官都作不到”的壮举,让生生世世的台湾人民不再生活在军法审判的阴影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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