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的基本目的是探求两岸政治定位的话语构建路径。求证“一国两区”能否恰当、有效地表述两岸之间的政治定位,成为两岸共同话语的又一组成,则是笔者行文的基本立足点。为达此目的,全文的基本假设是台海之间的政治互动正在构建一个有关两岸政治定位的话语谱系,要说明的问题是: 在这一话语谱系之下,两岸政治定位呈现出怎样的认知图景; “一国两区”的话语属性以及被纳入大陆对台政策话语的几率可能; 为进一步推动和平发展的两岸关系,“一国两区”话语又有着怎样的改进空间和方法路径。

  关键词: “一国两区”; 政治定位; 话语谱系

  2012 年 3 月 22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在会见过程中,吴伯雄提出“两岸并非国与国关系,而是特殊关系”,并援引“一国两区”为之注脚。这是“一国两区”首次在国共交流平台上亮相,由此引发两岸多方对这一概念的热议。相较于政界和民间的声音,两岸关系的研究学界也应该对“一国两区”给出自己的理论思考。这种思考的出发点在于:“一国两区”先后两次被用来定位两岸政治关系都没有成功,而这次,它能否承担起“我们需要给予一国两区更多的意义内容,甚至于更周延的论述,包括研究其操作性的功能”?[1]这种思考的落脚点在于: 对于海峡两岸之间的政治定位,究竟有无一个概念、术语乃至陈述是最佳选择,真正做到台海双方“接受并满意”? 如果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说法出现的话,那么,探寻它的路径又是什么?

  受话语理论的启发,可以得知: 话语的意义固然和结构词法有关,但更来自于具体使用和社会环境。每个新术语、新概念产生之后,它的话语意义和运转周期都有其自身规律。结合两岸实际来看,“长期分离之下出现的中国政治文化大系统下的两岸文化系统差异,使两岸政治分歧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2]在这样的台海多元政治文化格局下,任何两岸话语的厘清、界定乃至解释,都不尽然归于单方,它是一个受不同话语规则和策略建构、规训的复杂过程。基于此种认识,笔者展开对“一国两区”的进一步探讨。

  一、“一国两区”的两岸话语流变

  英国政治学者、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昆汀•斯金纳在谈及近代政治概念的发展历程时曾经提到:说明一个社会开始自觉地掌握一种新概念的最明确的迹象是: 一套新的词汇开始出现,然后据此表现和讨论这一概念。[3]“一国两区”作为两岸关系的政治词汇,其出现和演进行程也始终伴随着台海脉动。因此,为了不孤立、静止地看待它,就需要将之置于两岸关系发展的话语脉络中加以考证,并寻求相应的演化轨迹。检索台海之间的政策文件和政治谈话,可以发现作为符号意义上的“一国两区”,从上世纪 90 年代伊始,主要集中出现在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0—1992 年的法律话语时期。1990 年 8 月 30 日,台“行政院长”郝柏村在向“立法院”提交的施政报告中首次提出“一国两地区”阶段性政策主张。台“总统府发言人”邱进益也于同年9 月 27 日表示: “一国两区”是“行政院”郝“院长”所提出,自然代表政府的政策,“总统府”与“行政院”的立场完全一致。1992 年 5 月 20 日,台湾当局公布颁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的第 11条出现“自由地区”、“大陆地区”概念。条文称: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4]同年 7 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在台“立法院”通过,沿用了“一国两区”概念,但是将“自由地区”调整为“台湾地区”,并在第一条、第二条中对大陆地区、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台湾地区人民的定义做出专门解释。这一调整,据台湾学者郑安国的回忆,是因为“宪法修正不易,所以采取宽、较弹性的概念来界定,不是以地域为限制……可是在《条例》中,范围就比较清楚,基本上是为了处理两岸人民交流的事务,以《条例》为特别限制,以‘宪法’发源为基础”。[5]1992 年 10 月,“陆委会”主委黄昆辉在回答“立法院”民进党“立委”咨询时,也承认“我大陆政策确是分为一国两区三阶段,但我方目前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6]

  在此之后,台湾方面相继出台“国统纲领”、《台海关系说明书》等政治文件,开始力推“一国两体”的两岸政治定位,而“一国两区”则更多地承担起法律语言的角色,淡出了两岸政治话语的视野。

  第二阶段: 2005—2008 年竞选话语时期。2005 年 8 月 5 日,接任国民党主席的马英九公开表示,两岸双方“既非一边一国,也不是两个国家,而是‘一国两区’,大陆地区、台湾地区”,并认为“一国两区”是大陆目前可以接受的概念。2008 年马英九当选为台湾地区新一任领导人,在 9 月 3 日接受墨西哥《太阳报》采访时提出: 我们双方是一种特别的关系,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台“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随后补充说明: 两岸关系是“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两个地区是对等地区,每个地区上都有统治当局”。[7]

  “一国两区”的再次出现却由于岛内政治生态的变化,引起绿营方面的激烈反弹。时任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在“1026 大游行”中指责:

  马英九处理主权问题“模糊不清”,将两岸之间“国与国关系降成区与区”,更有绿营人物将“一国两区”歪化为与香港一样的“特别行政区”,称马英九为“马区长”。[8]

  在这样的反对声音下,马英九在接受《联合报》专访时,一方面反驳民进党的“一国两区,我是区长”是歪曲事实,但另一方面也开始对“一国两区”的诠释突出“中华民国”,表示“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台湾和大陆的关系就是“中华民国底下的台湾地区,与中华民国底下的大陆地区”。[9]此后,“一国两区”在马英九的政治谈话中鲜有提及,再次在台湾政坛沉寂。

  第三阶段: 2012 年至今的两岸话语时期。在2012 年3 月22 日的“胡吴会”上,吴伯雄提出: “我们现在推行的两岸关系的依据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是以‘一国两区’的概念作为法理的基础,我们处理两岸事务的部门是‘大陆委员会’,不是‘外交部’,这就足以说明,两岸并非国与国的关系,而是特殊的关系”。[10]在随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吴伯雄又做进一步说明:“我们‘宪法’的增修条文,请大家看一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很清楚,是不是,本来就是大陆地区、台湾地区的概念,所以才叫做人民关系条例”。[11]但这番回应并没有阻止“一国两区”话语效应的持续发酵,台当局一度应对失措,“陆委会”和“国安局”的负责人在接受“立法院”质询时竟称对“一国两区”的主张完全不知情,由此造成岛内对“一国两区”内涵乃至合法性的质疑。在这样的情况下,马英九在 3 月 28 日国民党中常会上力挺“一国两区”,指出: “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两个地区指的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这是“宪法”架构下的现状,也彰显“中华民国主体性”,并强调“这不是新的东西,也没有人赋予新的意义,廿年了,从李登辉‘总统’、陈水扁‘总统’到我,都没有改变”。[12]台“行政院院长”陈冲、“总统府”发言人范姜泰基也在不同场合阐述“一国两区”。

  马英九的“一国两区”诠释,在岛内引起了不同的反应。民进党整体上仍持反对态度,内涵上他们不同意“一国”是“两岸一国”,台湾是被“矮化”的“两区”之一; 在机制上他们不接受两岸政治定位变成“国、共两党私相授受”,而“马却没有台湾人民的授权”。令人意外的岛内声音有两类: 一是民进党有人开始认可“一国两区”,如新潮流系元老洪奇昌、前“立委”郭正亮在台北论坛上就表示“一国两区不违宪”; 二是同为泛蓝阵营的宋楚瑜对“一国两区”大唱反调,提出三项质疑,即“决策模式专断独行”、“错将事务层次混为宪法层次”、“概念、名词混为一谈”。[13]

  在岛内政坛对“一国两区”攻讦不休的情况下,马英九的 2012 年连任“就职”演说只提“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陆委会”负责人赖幸媛在同年 5 月 22 日也表示: 外界不应该将“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简化为“一国两区”。此后,与“一国两区”在学界乃至民间继续得到关注形成反差的是,台湾官方对这一概念在两岸政治定位上的运用开始做“冷处理”。

  二、“一国两区”的台湾文本分析

  目前,台湾方面对“一国两区”的文本诠释最完整的为“三版本说”,即“完整版”的“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一是台湾地区,一是大陆地区”; “简要版”的“一国两区”; “折衷版”的“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14]根据国民党的党内说明,三个版本都正确反映现行“宪法”及法律规定,但完整版较长,简要版容易被歪曲,所以,当前“一国两区”采用的是“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这样的折衷版。在这种文本下的“一国两区”,其意义内核来自于两个概念的意义组合,即“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及两者之间的组合关系。

  “一个中华民国”目前没有任何官方解读,对它的理解只能是仁智互见。在文法结构上,两岸官方文本下的“一个中国”、“中华民国”都不是新概念,前者指向国家认同原则,后者导入政权象征符号,但两个概念的叠加并不能自然引申出一个新概念。因为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观念本身就包含着政权要素,将两个不同属性的词汇叠加在一起自然会引起语义的解读混乱。而且,语言的意义一部分来自比较,正如“一个中国”的出现,是因为国际社会有了“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裂话语。而“一个中华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条件,即两岸及国际上从来就没有“两个中华民国”或“一个中华民国,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挑战概念。所以,单从词法结构来获取“一个中华民国”的概念周延甚为困难,这就只能从话语使用上去寻求它的释义。

  从上文可知,每当“一国两区”要强调“中华民国”符号时,都是在遭到岛内“台独”话语围攻之际。故此,“一个中华民国”的出台是马英九借助“中华民国”增强话语合法性的产物,更是在岛内话语秩序下对“一个中国”、“一国两制”刻意闪避的结果。

  “两个地区”指“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其中的“地区”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它是法律术语,对应的是英文的“Territory”,即译作“法定疆域”,持这种观点的有台湾学者林碧照、洪奇昌; 还有一种认为“区”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文字,只是行政区域或事物的名词,持这种观点的有台湾学者张亚中。对此争议,国民党通过党内说明,指称属于行政单位的“区”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地区”意义完全不同。[15]

  在“地区”概念衍生的“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都经过相应的话语调整,前者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被称为“沦陷区”,在随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才被修正为“大陆地区”; 后者在“中华民国宪法”中被称为“自由地区”,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被修正为“台湾地区”。“两个地区”在《条例》中都有专门的释义,其中“大陆地区”的解释为“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 “台湾地区”,对它的解释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一个中华民国”和“两个地区”之间在不同的国家构成要素视角下可以有迥异的构成关系。从领土上讲,两者是并列关系,即“一个中华民国”是由“两个地区”组成的“一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是“一个中华民国”之内的“两个地区”;在主权上,两者是代表关系,即两个地区的主权属于“中华民国”;在政府和人民这一层次,“中华民国”政府依照治权范围区隔开了两个地区,相对应的民众则拥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又是一种差异关系。

  笔者认为,在国民党和马英九执政当局的话语系统下的“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可以如此理解:在当今国际格局中,存在着一个以“中华民国”为国号,执行“五权宪法”,治权限于台澎金马的“国际法人”。在它内部的“两个地区”,“台湾地区”为“主权和治权相一致的统治区域”,“大陆地区”为主权覆盖但治权不及的统治区域,前者明确固定,后者模糊弹性( 理论上未来依“中华民国”的治权扩展有所改变),两者之间存在着一条因治权而非主权的边界,由此衍生出的“大陆地区人民”和“台湾地区人民”是在这一治权边界内外生活的民众。“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的法律意义在于区隔了在“同一个宪法框架下”两类公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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