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胡适先生对于法制和政制、立国与立宪以及约法与人权,都发表过相当数量的文论,不仅旨在接应当日的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而且触及到了法律的政治、社会、道德和历史禀性。通过讨论立宪与建国的一元进程,人权与约法的内在机理及其政治理想,人民及其守法的共和主义,以及经由法制赋予民主以肉身的结构-功能主义,胡适思想展示出国家观念和自由理想、强有力的政府和立宪民主、统一的政制与多元政治理想、赋权的法律与守法的美德之间的紧张,以及法律的合法性与它的文化-历史正当性之间的对应性互动,等等。其以一个人文知识分子的视角,对于一个转型时代的法制难题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答案,而呈现出一种基于庸见和常识的法意。

  【关键词】立国 立宪 民主 约法 政制

  本文综理和解析胡适之先生有关法律的看法和意见,主要围绕着1930年代前后适之先生有关宪政和守法、立国与建政的论述来展开。不用“思想”或者“理念”,更没有“思想体系”或者“理论体系”这样的措辞,而用“看法和意见”,正说明适之先生的法意基于庸见和常识,本身亦为常识,不过因应“中国问题”有感而发,随时鸣放,即放即收,本无所谓体系,更不以追求浩玄的理论旨趣为目标。适之先生夫子自道,“我们的出发点是中国的实在需要,我们的根据是中国的实在情形”,[2]两句话道尽了自家的问题意识和解决进路。实际上,不惟此间法意,就是学关禅宗,适之先生走的也是考据的路,而流于平实,落于现世。故尔,所谓“法意”,既可能是体系化的思想铺陈,抑或理论性的高头讲章,也可以用来状述有关法律的一般感知、看法和意见,用于此处,亦称恰切。

  这也是一篇命题作文。任剑涛教授筹组在北大召开纪念胡适之先生辞世五十周年论坛,建议在下围绕着法制和法意打转,理述一番适之先生驳杂的知识和思想系统中的这一层面。既受嘱托,也是本分,遂就此论题,老老实实地围绕着这个轴心来动心思了。因为先有亲丧,后缠于杂事,复加懈怠,所以一直未能成文,只有一个梗概。2013年1月16日,论坛如期在北大召开,在下就此略予陈述,会后更抖擞精神,再接再厉,才终于有了现在这个本子,略分为六大部分。下面,递次介绍一下主要内容和其间脉络,并就其中若干处稍予发挥。

  一、题旨

  为了论坛发言和撰写这篇论文,我把《胡适全集》初翻一过。适之先生一生笔耕,“动手动脚找东西”,身后集成煌煌44卷。前四卷是“胡适文存”,没有法政方面的论述。后面有五卷是英文著述和译文,亦无此类论述。还有很多卷,分别是日记和书信,可能会有所涉及,但即便如此,相关内容恐亦微乎其微,尚有待将来寻寻觅觅。十多卷的文史哲和禅宗著述、《水经注》研究,自无“法律”的影子。最后落实下来的其实只有两卷,即第21卷和22卷。

  在下初观,仅就学理而言,这两卷可能是最弱的,故尔,编者以“时论”一言以蔽之,可谓恰切。另一方面,时论者,时代之纠结和心思也,映照着当时的人事和人世,其难处,其期盼,不论在当时还是未来,均不失其意义。其间约有十八篇文章,论及立宪、约法和守法等项,围绕着这些主题伸论,时间跨度超过三十年,自适之先生而立年华至花甲晚景。若就科班的法律规范实证主义眼光来看,其间专涉法理的,不过三、两篇。此外,还有两篇中的一些段落顺带论及,也可算做先生对于法制和法意的“看法和意见”。这是做实了的适之先生围绕着这个问题所展开的全部论述。[3]

  适之先生的言行,驳杂而纷繁,褒贬由人,却是后来的一切中国学人绕不过去的桥,而无论专研的是哪种专业。回首自习经历,发现自己于此缺课太多,了无积累。而且,通读之下,深深感到,我们这一代人文社科学人,虽说对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一脉学思花的工夫不少,但如何从一般性的理述和议论,再往上提升,转向为“专业性”的论证,却还有待努力。唐德刚先生关于适之先生的所有论文,包括后来整理出来的口述自传,我通读不止一遍,但是胡适先生本人的文字,除开“四十自述”等类,却读得太少,其可诧异者也,也是此番再读之后深自责悔者也。

  职是之故,今天重温先贤的思虑,实为以再思考的方式接续前思,而汇入当下的思考,从而于接续思考中接济思考,进而有望光大思考。在此,不仅以思为历史作证,更在于经由思而赋予当下人间以人间性,让存在获得存在性,将遮蔽思的黑暗天幕撕开一道道口子。光大汉语学思,阐扬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旅,此为必不可少的作业。于此立意撰写本文,加上笔者祖籍也在皖南深山,遂有一份感情蕴涵其间,浮想联翩,竟至于下笔而几度哽咽。可能,青年时对此不甚强烈,人到中年命笔,这一意识反而强烈起来了。

  因而,再读之下,则十八篇文论,若取广义的法学概念,则篇篇可谓专论。事实上,举凡立宪与民主,建国与建政,护宪与释宪,人权与约法,尽可以包括在内。它们中的哪一项,不是法意缠绵之所,而当为时势和时世所应萦念于怀者!若取狭义的法学或者法哲学取舍标准来看的话,则适之先生并无专门法学论述,极而言之,这18篇论文中,连一篇都不算法理叙论。然而,也正是在此,话说回头,以当今法学院的规范实证主义分析法学为凭,可以要求专家,却不能裁断通人,更不能因此而抽却法意的政治、社会、道德和历史之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适之先生恰恰就是通人,下笔千钧,更且触及法律的政治、社会、道德和历史禀性,却又娓娓道为常识,自不能视而不见。有鉴于此,本文取中义,即以狭义严格的法意标准来筛选,而以广义的材料和理路作为背景,两相结合,来展开论述。如此这般,再来看先生的文章,倒也法意盎然。有关于此,下文的梳解将会做出证明。简短致意,概为本文第一部分,讲明缘起与题旨。

  二、内容

  关于适之先生法意的基本内容,其对于法律的“看法和意见”,在梳理十八篇文论的基础上,约略可以归纳为下述四个方面:

  第一,立宪与建国的一元进程。立宪与建国,是清末以还几代中国人的中心论题。包括适之先生在内,几代先贤积劳积慧,须臾不离乎此,而颠沛流离在此。若说百年之内头等大事,唯此为大。迄而至今,情形大变,而基本格局尤在,“中国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转型进程犹在途中。本来,所谓近代中国的转型,就是一个立国、立宪和立教的长程跋涉,“中国问题”是一个集“立国、立宪、立教与立人”四位一体的浩瀚进程,必得经由数代人的接续努力,“现代中国”始望逐渐成型,水落石出。现代中国的诞生是一首中国文明整体性转型的浩瀚史诗,则含咏念诵、感喟歌啸,均为其声。其间,“文化中国”与“政治中国”的紧张,“民族国家”型制与“民主国家”愿景之相互拉扯,新型政制之托诸宪制,人事沉浮却又循依官场旧箴,以及宪法之为条文的舶来性质和实际政制运作的本土路数,——凡此种种,使得立宪就是建国,而建国必需诉诸立宪,尽管立宪总是不恪立宪者之本心本意。不宁唯是,适之先生讲到宪法不可救国,也救不了国,然而救国必须立宪,而首先是导引“中国政治上轨道的一个较好的方法”,[4]虽非发明独见,而是当时占据主流的一般意见,也是立宪民主政治的常识,但其行文如水,三言两语明白阐说,将复杂学理翻转为常理常识,为我们留下了一份时代思旅的见证,不简单,甚为难得。

  在此,适之先生主张中国采行联邦制,而成为一个“联邦式的统一国家”。[5]可惜,一笔带过,未见其详。不过,不管未来的中华大地究竟是“联邦式的统一国家”还是“集权式的官僚邦国”,在他看来,迄至1930年代初期,虽说民国早立,但中国的问题依然是“建国大业”,说明在他看来,“立国”并非等同于一种政制之倏然驾临,而另有内涵矣。事实上,在一篇评述丁文江和季廉两位文字的时论中,适之先生尝以此作结:

  因为今日的真问题,其实不是敌人的飞机何时飞到我们屋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抗日联俄的问题,也不是共产党的问题,乃是怎样建设一个统一的、治安的、普遍繁荣的中华国家的问题。我们要担负的政治责任,就是这个建设国家的责任。[6]

  可见在他心中,“国家建构”,一个百年大业,才是“中国问题”的症结和根本所在,其他诸项,不过围绕着它打转而已,其彰隐与轻重,悉依前者而取舍。具体而言,这个理想的“中华国家”既是统一的、具有基本秩序和普遍繁荣的,则担负起统一之责并能提供基本秩序的,非法政之维不可。经由政制和政治来组织权力,托诸宪法和法制来表彰,从而有效运作政府,甚至有望形成一个有德有能的政府,既是愿景,也是理路。如同他在此前十年的一篇文论中所述,政治法律就是将公共权力组织起来,以“造作公共的规矩——所谓礼法——以免去无谓的冲突”,[7]其之效应,就是经由政制、表现为政府、而落实政治的现代国家形貌。民国也好,合众也罢,关键是要秉此筋骨与血脉,方始为正果。自从十九世纪中叶以还,中华民族所孜孜矻矻、兢兢业业奋力争取的,还不就是这一现代国家吗!它既是文化中国-民族国家,也是政治中国-民主国家。其中,宪法着力尤巨,就在于“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8]换言之,不仅在于限权,而且,以此组织政制,表彰政治,从而,建构现代中国。至此,立国与立宪遂为一体之两面。

  八年后,对日抗战爆发前夜,适之先生对此更作发挥,也更为简明扼要地表达了现代立宪民主政治的要义:

  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获得的范围;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为宪政;而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内,凡有能力的国民都可以参加政治,他们的意见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并且有正当方式可以发生政治效力,故称为民主宪政。[9]

  简言之,“宪政的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其中,公共权力和“人民大众”之共守法律,尤其是它被迫而自觉地率先奉法无违,将守法者就是立法者的立宪民主坐实,而现代中国只能奠立于此,而非彼也。因此,立宪就是立国,立国必需立宪,而这也就是建设中华民族的政制以养育中国文明的政治的一体化进程。扩而言之,今天回头一看,之所以百年之间宪草连连,而修宪不迭,就在于二者内里牵连,不得不然。故尔,适之先生不能认同孙中山的宪法不可与训政并立之见,相反,主张立宪与训政当同时并行,施行宪法的政府才配训政,那时节,方始有真立宪,也方始有真训政。实际上,在适之先生看来,综理前后言行,特别是建国三期说,孙中山也“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10]否则,适之先生在此可谓一语中的,“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11]此后中国的发展,真的为适之先生不幸而言中,辗转腾挪,两岸映照,以迄于今矣!

  第二,人权与约法的内在机理及其政治理想。这一论题,将立宪民主和建构现代中国的主题再予推进,可谓“立宪与建国”的派生主题。1929年,适之先生在《新月》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时间里巷嘈然,洛阳纸贵。通观全文,要旨不外乎阐明行政需秉诸律法,所谓“保障人权”,更须依法而行,否则,染苍则苍,着黄为黄,全凭官家一口价,大家不明底细,到头来反而适足以戕害人权。既然依法而行,则立法明晰,使得首先“有法可依”,蔚为急务。要不然,“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的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查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12]那样的话,日子便没法过了。

  因此,适之先生呼吁,“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13]北伐一统后,党国体制正式确立,势将肉身和心灵一并统辖,作君兼以作师,则适之先生所谓“约法”,锋芒所向,与其说是守法之必要,毋宁是对“一统”局面的冲决,则响应风从,尤其是万千热血青年小叩而大鸣,原在情理之中矣!

  为此,适之先生于学理上严辨法制与革命、法治与政治之异。法律是和平、理性的统治,在于讲理;与此相反,战争让法律沉寂,如同革命驱逐了法治。当日人权保障运动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适之先生以为其错在于将民权保障看作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毋宁,顺着适之先生的思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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