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已在“研究开征遗产税”,而2010年《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修改版已上报了国务院。虽然中国支持征遗产税者动辄称“接轨国际”、“劫富济贫”,但依《草案》公布内容看,遗产税真收起来,只能是脱离世界趋势、“剥民奉上”。

六十秒读懂专题:虽然中国支持征遗产税者动辄称“接轨国际”、“劫富济贫”,但《草案》中的生前赠予征税时限比英、日等发达国家更严厉,重复课税财产缺乏宽免,配偶遗赠、民营小业主等征税豁免程度和项目也少于发达国家。而世界现行主流趋势是因高额遗产税扰动经济不利民生,而降低、简化遗产税税率和起征点。中国反而逆流而动,颁布更苛酷的税制草案。

中国《草案》对配偶等顺序继承人受遗赠的征税程度,远比很多发达国家苛刻

中国《草案》中应征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每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在内,只能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而英国、日本是被继承人将去世前三年内作出的赠与当作遗产总值的一部分,英国、美国且对给予有本国国籍的配偶间遗赠免征遗产税,卢森堡对有共有子女的配偶所继承的遗产免征税。

中国《草案》缺乏他国征遗产税时的“重复课税宽免制”

就“有所得即课税”的角度而言,被继承人遗下的生前收入与衍生收入实际上在发生财富获得行为时已完成纳税手续,在继承发生时,如对遗产再课征遗产税,不无“同一笔钱课两次税”的重复课税之嫌。2004年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研究表明,为避此嫌,新加坡在废除遗产税前与卢森堡等国的遗产税制都有“被征过各种所得税款的财产从计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的“重复课税宽免”制度。但中国《草案》并没有这种规定,只第十七条“境外财产已被他国征遗产税者豁免”稍涉及。

民营小企业主的经营性财产理应豁免遗产税,但《草案》中却无一语及此

中国经济在持续发展,可能纳遗产税的收入阶层很多是民营经济的创业者和小企业主,他们拥有的财产大多是以经营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在征收遗产税时,对这类财产应该给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例如2007年德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案中,考虑到中小企业经营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免除了个人在继承家族事业时应交纳的相关遗产税。但《草案》中却无一语及此。

国际惯例是遗产税最高级距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的,中国《草案》则反之

就理论而言,遗产税是所得税之辅助税。台湾地区“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2008年研究发现,就最高级距税率而言,除了美国、韩国、荷兰外,大部分文明国家的遗产(继承)税税率皆小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换言之,国际惯例是遗产税最高级距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最高级距税率。而中国《草案》最高级距税率是50%,高于个人所得税最高级距税率45%。

承担遗产税主体的并非巨富,而是为保障下一代,终日劳苦努力储蓄的人群

依《草案》规定和历史经验,主要承担遗产税的并非超级富人,而是部份中产阶层、中小企业主、以及为保障下一代生活,终日辛勤工作、努力储蓄的人群。这些人士须缴纳遗产税,往往只是没办法为财产早作其他安排,或对有关条例认识不足所致。而超级富豪的避税技巧与轻易程度远高于薄有身家的普通人,他们可以设立离岸信托基金、可以将财产转移到“税收天堂”国家、可以把大批物业登记在境外的子女名下,催生出大批“娃娃业主”。所以严厉征收遗产税,只是“剥民而奉上”而非“劫富济贫”。

苛征遗产税刺激人们在生命周期中完全消耗所有经济资源,不利长远投资

有人认为不重征遗产税,社会就会有坐享其成的寄生风气。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苛刻的遗产税对经济人行为的扭曲,忽视人们为什么会遗留财产的客观现实。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正是由于人们将子孙后代的效用纳入自己的效用中去,才会节制自己的欲望遗下一部分财产。一个完全不顾虑后代福利的人,其合理的行为方式是将全部经济资源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全部分配消耗掉。结果就是人们既不会长期投资于实业,也不会长期投资于子女的未来。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高额遗产税提供的就是这种负面激励。

苛征遗产税后遗产不剩多少,工作者更倾向闲暇怠工而非努力工作攒钱

收入能积累有利于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人们为留给子孙同样多的财富,将更努力工作以赚取更多财产;与收入相反的替代效应,则不利于努力工作,因为随着遗产税边际税率的提高,取得闲暇的机会成本即纳税后的遗产金额将会减少,闲暇相对于工作更加便宜,人们就会减少工作以更多地获得闲暇,从此来看,苛刻的遗产税对工作、生产将产生消极影响。

研究发现人民为交高额遗产税所付的各种资源价值略等于缴税额,实际是交两道税

依“最优税制原理”而言,一个好的税制既须对经济主体行为冲击最小,民间部门为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即“税收依从成本”又须最低。如上文所示,遗产税扭曲人们对生命周期中消费和投资的预期,冲击经济自不待言。而按照1988年经济学家蒙内尔的研究,人民为高额遗产税所付出的“税收依从成本”实际上与政府所获得的遗产税税收金额相去不远,1992年经济学家亨利·亚伦等人的实证研究也证明当时美国遗产税的真正征收成本约是其所筹集财政收入的两倍。依此观之,中国若真按《草案》征遗产税,平民财产不会只折耗税金。

美国十余年间遗产税率降20%,免征额从67.5万美元提到500万,税负明显下降

中国支持征遗产税者称“美国、日本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但美国国会曾于2002、2003年两次审议永久取消遗产税,众议院均获通过,只是在参议院搁浅。即便如此,从2001—2011年的十年间,美国的遗产税基本税率从55%降到了35%,同时免征额由67.5万美元上升到了500万美元。2013年美国国会将遗产税的征收起点定为525万美元,基本税率为40%。在2010年还实行了一年的零税率,其税负降低的趋势特别明显。

2003财年日本改革税制,大力降低遗产税税率与征税档次,加大退税优惠

而日本2003财年推出税制改革,其中重点就包括整合遗产和赠与税。将遗产税的9档税率、赠与税的13档税率全减为6 档,并将此二税最高税率都从70%降为50%。被继承人生前赠予财产行为所课税额在征遗产税时要从税基核算中除去,若生前被课征的赠予税高于遗产税,便须全额退税返款。日本官方宣布此一税制改革目的就是“使资产在世代移转更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