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听或下载声音文件 收听节目 下载声音

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在新生报到时,要求他们签订校方免责协议,表明如果学生在校时自杀,校方一概不负责任。这在学生间和社会上都引发了争议。

东省《南方日报》9月16日报道,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 多名新生日前完成入学报到。而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表明“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个月前,被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录取的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同时,还收到了一份《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项规定使一些学生感到反感,认为这相当于学校只负责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他们是否健康成长。学生在学校出事了,难道学校一点责任都不负吗?一名新生表示,该学院的这条规定,显示学校缺乏人文关怀,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方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然而,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却表示,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但是,如果真从学生健康出发,大学首要考虑的不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着手。

在美国马里兰州从医的金福生医生就此表示,高校不应该对大学生自杀负法律责任,但是,所有高校都应该设有心里咨询服务、为学生做心理辅导,甚至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选修课,尽量防止自杀发生:

“我认为,从法律上讲,学生自杀学校不应该负责任。但是,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特别是为那些有自杀倾向的学生。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从法律上讲,自杀,学校是管不了的,社区也是管不了的。在当今中国社会如此混乱的情况下,多上一些心理辅导课,对学生是有好处的。如果学校掌握到某个学生有自杀倾向的话,那就应该与心理学医生联系,让学生得到心理辅导。学校必须要提供心理辅导、开心理辅导课,并在网上进行宣传等。”

中国的荆楚网9月16日发表题为“‘高校自杀免责条款’等于推卸责任”的评论。作者翟文龙质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要求新生与校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不是典型的“高校自杀免责条款”吗?这等于推卸责任!

美国得克萨斯州理工大学教育心理学系主任蓝云教授表示,一个人走上自杀道路之前会有一段时间,这恰恰是学校、家庭等给予关怀和帮助的重要时段:

“根据心理学研究,一个人在走上自杀前有一个很长的过程,需要得到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关注和帮助。一般来说,那些想要自杀的人,有很长一段时间非常沮丧,有的不能在家里或社团里得到支持。在自杀以前,有一个很长的心理过程才走到极端。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心理学家可以有所作为的时段。美国的学校非常强调预防自杀。预防有两个阶段,一个就是初级的预防,就是教育所有的孩子讲授生命的意义、怎么过一个有意义的人生等。这种教育除了学校以外,还应该在社区里、在教会里、和在家庭里进行;第二个方面就是对那些高危人群,有些孩子已经表现出有自杀的倾向、沮丧的倾向、跟社会隔离的倾向。那么,心理教师就可以对他们进行专门的教育

荆楚网的评论强调,签订“高校自杀免责条款”协议书,并不能使学校逃脱监管责任,甚至会因为签订了此协议,使学校放松对学生的自杀心理干预,所以作为高校,要想杜绝自杀等事件发生,除了从自身做起,用人性化的方式慎重对待学生自杀外,还应该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完善学校教育、加强管理,将学生自杀等问心理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