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过去不久的九月下旬的最后一周,中国集中宣布了五起舆论热点要案的一审结果或审结执行结果:9月22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薄熙来获无期徒刑;9月25日,夏俊峰故意杀人案被核准死刑,被沈阳中院执行,家属未能收尸,只得到一堆骨灰;9月26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李某某获刑十年;9月27日,与聂树斌被冤杀案缠绕达八年之久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宣判,判处王书金死刑的一审判决被维持;9月29日,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宣判,获刑三年。

在这五起案件中,薄熙来、夏俊峰和王书金案,因人们无论对其实体结论还是司法程序过程,都充满了不信任和质疑,而遭到舆论的诸多批评。

薄熙来案最受关注,官方破例微博直播庭审纪录,在程序方面可谓用心良苦,然而,与当年薄熙来在重庆滥施劳教、黑打劫杀企业家、迫害律师等诸多恶行相比,济南中院对他涉嫌受贿、贪污所涉区区数千万元(这是现在一个村长就可能涉案的钱数)以及搧属下耳光之类滥用职权等三项罪名的审理,实是九牛一毛。这种将实体控诉标的严重压缩的选择性司法,可以说是中国权力斗兽场里的日常布景。

夏俊峰案里,从一审到二审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三级司法中,对夏俊峰有利的六位证人一直未被允许出庭作证。核准死刑的裁定书上写道:“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这两段话都表明最高法院在核准死刑时的司法逻辑是:夏俊峰必须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才能免罪。

若按照国际司法界通行的无罪推定理论与实践,检方要证明夏俊峰故意杀人,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过失杀人这四种可能。因此,在无罪推定理论下,并不是夏俊峰要证明自己正当防卫,而是需要检方证明夏俊峰不可能正当防卫。但检方在承认双方对发生冲突均有责任的前提下,且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两位死者和一位伤者没有殴打夏俊峰的情况下,就武断地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

无罪推定是一项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国际司法界基本原则,无罪推定是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的,有着相应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例如相关的不自证其罪原则所致的沉默权制度等,也就是说控方在指控嫌犯犯罪时,只有将其他可能性排除之后才能证成他们所控诉的罪名。而中国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一条似是而非的条文,并未明确提供整个司法程序对嫌犯的公平保障制度,只是说只有法院才可以定罪,其他人和机关无权定罪,至于法院怎么定罪,要遵循哪些保障人权的原则,则在所不问。换句话说,如果法院对嫌犯进行有罪推定也是可以的,这就是导致中国大量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实践中,虽然近一年内,法院有过强调无罪推定问题,但实际上只有在有目的地袒护嫌犯时才会振振有词地宣称无罪推定。

城管作为一个千人怨万人恨的非法制度,已经造成成百上千侵害人权的恶性事件,城管打死人的新闻时有耳闻——但城管们并不因此被判处死刑。比如,在2008年1月7日发生的那起湖北天门城管集体殴杀魏文华案中,最后四名主凶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分别只被判了六、五、五、三年有期徒刑。可见,官方对于城管打死人与城管被平民打死的司法处理方式本来就是双重标准的。这样的制度原本就是一个制造官民矛盾人际冲突的制度,具体的城管工作人员和普通摊主在这扭曲的制度中被设置为敌对双方。因此,在越出个案是非的更广泛人权意义上,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刺死两位个头一米八以上的城管并刺伤一位,具有某种政治象征意义,即人民对暴政的正当反抗,而三级法院一致阻止有利于夏俊峰的证人出庭作证,在承认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基础上无证据排除正当防卫,将夏俊峰处死,处死夏俊峰后不许家属收尸只给骨灰……这一切同样具有政治象征含义,即官方绝不允许任何反抗城管等暴政制度的行为发生,一旦出现即严厉镇压,决不怜悯。

王书金案之所以引人注目,主要原因是王书金自陈犯下聂树斌案中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罪行,聂树斌是被冤杀的。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迄今已有八年,在此八年中,河北司法当局曾声称欲调查,但一直未有结论。此次河北高院维持邯郸中院一审判决外,还强调了王书金自陈玉米地奸杀案中证据链上的诸多疑点,因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王书金自认的玉米地奸杀案予以否定。这一做法无疑是正确的,正确地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然而,与此同时,河北高院并未就聂树斌案以同样的疑罪从无原则宣布纠正错判,这一不作为的司法行为是十分恶劣的。对于河北司法当局来说,现在最要紧的事绝不是深入调查聂树斌案并早日作出结论——如果真要调查并作结论,那么在王书金自认玉米地奸杀案后的八年里时间已经足够充分,而是尽快了结王书金案,这样才能死无对证、一了百了。为此,此次河北高院对王书金下达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貌似遵循合法的程序,但依然难掩急于复核、急于杀人的急切心情,他们杀王书金不会有什么心理障碍,因为王书金不但自认了多起奸杀案,而且也与刑事司法调查的结果吻合。

中国曾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民权公约》),但至今未在国内生效。没有《民权公约》约束的中国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司法目的并不是保障人权,确保公正,而是保护某种党权利益;2.司法机构由这种特别受袒护的党权集团设置,依附于它;3.具体的刑事司法过程具有强烈的选择性,对条文的解释完全服从上述第一条;4.错案通常由袒护性司法和侵害性司法两部分构成,即为了袒护党权利益而侵害合乎公正原则的私人或集体利益;5.由于没有独立的司法,也没有独立的议会,错误的司法无法得到纠正。司法不公使得整个社会处于分裂和无序状态。

从司法本身谈司法,是一切讨论当代中国司法问题的局限,讨论司法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立法是否合法公正,或是对司法程序的检讨,即只从法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究中国司法的问题,因为这些都仅仅是表现出来的后果,而非真正的根本原因所在。没有独立司法权的司法,仅仅讨论司法一定是不够的,就如奴隶制下,奴隶受主人下令作恶,仅仅惩罚奴隶并不能阻止奴隶主通过其他奴隶继续作恶。部分法律人致力于就法论法的法律实证主义讨论时,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问题仅仅是法的问题,而在于中国没有能够严肃讨论的制度基础,部分法律人为了在有限的空间里撑出一片天,就回避了那些缺乏学术与现实环境的领域,久而久之,他们就遗忘了法的制定与适用奠基于具体的政治制度,法的制定的合法性来自于政治制度,法的适用的正当性同样与此相关。当这种遗忘足够稳定时,这些法条主义鸵鸟也就对自己就法现象的技术性处理方式深信不疑,而这也成为了一个畸形的法制度得以成就的重要支柱。

中国的司法问题,尤其是刑事司法问题,根源都在于政治制度,这是无法否认的。而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如果想要保障人权,司法独立都是无法回避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今日中国司法乱象,百分之九十以上来自于缺乏制度性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受制于其他权力部门,遑论法官断案之独立。然而,这样的老生常谈并不能使人满意,只是,即使是部分人的老生常谈,也是很多人的盲区——在一个被意识形态洗脑了60多年的国家里,有多少人听说过“司法独立”四个字?这个国家还有很远很远的路要走,只有当越来越多人逐渐醒悟过来的时候,能够看清社会问题制度乱源的时候,良性的政治制度变革才是水到渠成并且有着坚实基础的。否则,正如有人说:“司法已经这么腐败了,再给它独立那还了得!”——其实这一精彩的误会里意味着司法必须独立的同时,当然需要整体性政治制度合理的权力制衡——制约并且平衡。

对于一个社会来讲,倘若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制度支持和保护着诸多人权理想,穿行于大脑和天空的这些理想无法落实到制度上,那么它终究还是空洞的。

2013年10月16日于追远堂

萧瀚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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