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7和28條賦與我們的權利

今年十月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四周年,不少團體和個人舉辦或參與了不同類型的集會、示威和遊行等活動。特區市民很清楚基本法賦與他們的權利,根據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而《基本法》第28條也規定了「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內涵包括﹕「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很明顯,我們是擁有這些權利的,而警隊應以服務市民和尊重市民的權利為方針,保障市民這些權利不被剝奪。很不幸的是2013年10月1日發生了兩宗特區市民被剝奪基本法賦與他們的權利的個案。

其一是學民思潮成員於升旗公眾觀禮區的遭遇,學民思潮成員黃之鋒和黎汶洛在觀禮區被暴力對待,黃之鋒在獨立媒體撰文詳說當時情況,他們是被「強行用武力」抬離現場,被「拳打腳踢」,而「在場既灣仔區總督察就當無事發生,無動於衷只係冷眼旁觀。」

學民思潮成員沒喊口號、沒帶標語、沒有擾亂公眾秩序,理性和平地示威,就被抬離現場,是否有人違反了基本法27和28條的規定?除了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也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第二件事是十一當晚社民連和保衛香港自由聯盟的成員在中環被警隊阻止前往中聯辦示威的遊行。遊行市民堅持捍衛基本法第27條法賦與他們的權利,拒絕警方要求他們用行人道前往中聯辦,最後被警方抬離,遊行被逼中止。

很明顯,特區市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空間越來越窄,基本法賦與我們的權利漸被剝削,我們能不站出來反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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