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之存在并非因其具有“吓阻作用”而存在。笔者认为,死刑之意义在于“死刑是一种教育人类尊重生命的刑罚”,而不是吓阻人类不要犯罪的刑罚。与其争论死刑的存废及其效果,不如广泛探讨积极性措施;即如何发挥教育(含学校、家庭及社会法治等)功能,灌输国民“正确尊重生命”的观念。

一、前言

死刑,诚如学者专家所言,乃是“一个古老而痛苦的问题(Ernest Van Den Hang;1975)”而执行死刑更是“攸关生死”。因此,有关死刑之争议自是绵绵不绝。其角度涵盖人权、民意或社会情势等,甚至包括国际趋势、伦理道德等,可说是形形色色。本文并非针对死刑之存废予以探讨,而系谨就文献(日本“罪と罚”,一九九四年十月所刊“死刑废除后のフランス”)所记载之有关法国废除死刑后的各种动态,予以简介说明,期为我国有关论议死刑者之资料,并为主政者采行政策之参考。

二、法国废除死刑之经纬

法国于一九八一年,在密特朗总统(社会党)的主导之下,终于废除了死刑。不过,在欧洲所谓的“先进国家”当中,法国是最迟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后,虽然法国历经社会党及保守派之间两次的“政权交替”;但是,无论那一个执政的政府,与其说都是不曾明确地列举“恢复死刑”做为其具体的政治课题,莫如说是批准包括废除死刑条例等的条约。所以说,有关法国废除死刑的情势,似乎早已呈稳定情势。

尽管如此,法国在废除死刑之后,由于“无期徒刑受刑人”的显著增加,导致监狱产生种种危机;或者每当发生凶恶犯罪,社会舆论即有强烈地要求恢复死刑等情事,法国并非自其后即不存在著有关死刑问题的争论。

依旧法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受死刑宣告者,斩首”;有关利用法国“斩首台”执行死刑的统计,自一七九二年三月二十日以来直至废除死刑,如第一表所示。

法国一九八一年总统选举之际,密特朗做为社会党提名候选人,在选举活动期间即公开反对死刑,而废除死刑也成为其政见之一。在这个背景之下,密特朗当选总统之后,社会党执政的法国政府即废除死刑,并向国会提出取代废除死刑之“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刑”的法案。

在法国国会开始审议该法案之前的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国FIGARO报上登载出社会调查公司SOFRES所实施进行之有关死刑的民意调查结果。依该民意调查结果,赞成“死刑制度继续存在”的有百分之六十二,而反对的有百分之三十三,无意见的有百分之五。

再者,依在此之前的若干次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如第二表所示。基本上,赞成死刑制度继续存在的都是超过反对的。

法国该修正法案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经法国国会通过,并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刊载于法国政府官方公报。至此,法国的死刑正式予以废除,包含原已被判决死刑确定者,均为“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刑”所取代。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就法国废除死刑之经纬观之,与其说是经全体国民的广泛讨论,莫如说是密特朗总统(社会党)为实现其竞选政见的施政成果。

三、法国废除死刑后之犯罪情势等

杀人案件发生件数的变动

基本上,废除死刑和杀人案件发生件数间的相关性,是不可仅依十年左右之短期间的统计数字予以判断的。例如,英国在一九六五年废除死刑之后,其数年间虽然杀人案件的发生率并无巨大地变动;但是,其后的杀人案件发生率却呈现徐徐上升的现象。不过,依法国司法警察所公开的犯罪统计资料,有关法国废除死刑之后的杀人案件件数变动情形,如第三表所示。如上所述,法国废除死刑之后的前三年间(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四年),虽然杀人案件有增加的现象;但是,其后即转为渐减趋势。总之,为明确废除死刑和凶恶犯罪的发生间有无相关性,必须广泛地综纳相关之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情势及其他各有关因素,进行长期间的实验检验。

无期徒刑受刑人的增加  

在另一方面,法国在废除死刑之后,其无期徒刑之宣告件数显著地增加;其人数如第四表所示。再者,整体上,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变得更长;依其他的调查,以一九八九年所宣告之刑期较之一九七九年的情形,宣告刑在十年以上的件数已增加至二倍以上。

在最近数年,法国频繁地发生监狱中受刑人之暴动或脱逃的事件,对法国司法部而言,采取有效地对策是当前重要的课题。不过,缘于前述法国之无期徒刑受刑人的增加及有期徒刑的长期化等现象,其结果就是造成监狱内处遇困难受刑人的增加现象,此一现象已和监狱超额收容问题同时成为“矫正收容机构之危机”的主要原因。

四、法国恢复死刑之论议

每当有重大案件发生,法国的传播媒体及民意等即会进行有关恢复死刑制度的诉求。再者,依法国废除死刑之有关死刑的民意调查,赞成恢复死刑制度者经常是超过反对者;如第五表所示。

不过,这些民意调查并不会成为各执政政府的具体性政治课题。再加上以废除死刑为前提之修正刑罚体系的新刑法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因此,就法国而言,今后要恢复死刑制度的可能性是很低的。

五、创设“终身刑制度”

一九九三年三月,以假释犯强暴八岁女童而致恢复死刑制度之论议达到高点为契机,法国司法部提出针对这种犯罪“不准许一切假释”之所谓“终身刑”的刑法修正议案。即是说,除了总统的特赦之外,创设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制度。但是,此案却受到各种人权团体基于维护受刑人人权的观点的反对;而面对多数处遇困难之长期受刑人的“监狱管理员协会”也强烈反弹。经法国国议的激烈议论,结果是一部分修正内容获得缓和,在重罪法院宣告无期徒刑之际,能宣告不得为任何假释等特别旨趣的判决;这是当初的修正提案内容。但是,在另一方面,却也通过由五名“破毁院”的法官所组成的“合议体”,得在经过三十年之后,重新检讨重罪法院的宣告,在徵得三名精神医生的意见下而能取消该宣告的修正案。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六、结语

基本上,死刑之存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可是,我国至今有关死刑的争议,大抵均集中在其“存废理由”及“吓阻犯罪效果”等焦点;其中,也不乏引用外国资料或国际趋势等者,甚或诉诸犯罪被害人之情感者等。不过,就前途法国有关废除死刑经纬及其后的各种动态,笔者仅提出以下建议:

死刑是攸关人类生死的严肃问题,其执行与否及存废,必须冲诸整体因素,不可为谋得“某一种声誉”而采取政策;更不可基于有关“死刑之执行和○○犯罪之间并无绝对必然关系”等结论的研究报告而政策摇摆。因为,死刑之存在并非因其具有“吓阻作用”而存在。笔者认为,死刑之意义在于“死刑是一种教育人类尊重生命的刑罚”,而不是吓阻人类不要犯罪的刑罚。

与其争论死刑的存废及其效果,不如广泛探讨积极性措施;即如何发挥教育(含学校、家庭及社会法治等)功能,灌输国民“正确尊重生命”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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