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转型必然引起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的统一性运动。殷周之际的社会转型形成了道德人文法思想和礼乐刑政模式;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转型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模式;唐宋之间的社会变动,没有改变法的统一性,但理学使法的统一理论达到了顶峰,实现了哲理、法理与情理,天理、国法与人情的贯通与融合。晚清社会转型,使传统中国法的统一性解体,同时开启了新的中国法的统一性运动。法的统一性在传统中国有其必然性和长期性,而且是统一在道德原理之上的,这对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仍有其价值。当代中国法正在道德与自由这两个基本原理的支配和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的指引下向着新的统一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中国社会;转型;法的统一性

   在社会学中,社会转型是对社会变迁的一种事实描述,一般可以理解为,社会系统因发生结构性变动而引起社会模式的转换。1234社会转型完成的标志是社会新模式,或者说新的社会形态的形成。伴随着社会转型,法自身的一个最大变化就是它的体系的瓦解与重建。这个体系包括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为从学理上把握这一现象,笔者把这概括为法的统一性。因此,在这里,法的统一性是指法的统一理论和统一的制度模式。

   众所周知,迄今为止,中国社会已经历和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有三次。它们分别发生在殷周之际、春秋战国和晚清以来,其中在唐宋之间还经历了一次准转型的社会变动与学理统一过程。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在历史学中已有讨论,而且至今还有不同的争论。因此,本文对作为背景的中国社会转型的一般问题采用目前的通说,而将重心放在对法的统一性的讨论上。

   一、殷周之际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

   王国维先生在他的《殷周制度论》中开篇揭示道:“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5(P1711)毫无疑问,在近代中国以前,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从殷周之际的政治与文化变革中,我们可以深入地观察到当时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运动。从社会形态来说,殷周之际是部族社会向宗法社会的转变。这是一次巨大的社会转型,它的核心和意义,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说:“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转移;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5(P1712)这种社会整体性的制度和文化的新旧更替,亦是当时社会中法的统一性运动的内容和趋势。

   从理论上讲,殷商时期的主导思想是重鬼神轻人事,所以表现出严重的信鬼神轻民命的失德行为,以致它终于失去天下。有鉴于此,周从文王开始,就转变到了重人事尊德性的方面,把天命(帝位)与民命(用刑)通过道德联系起来,认识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提出“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尚书·召诰》)最后落实到“明德慎罚”(《尚书·康浩》)的德政思想上。这个重大的思想转变和完成,在理论上的统一性表现就是文王所演的《易》,亦即通常所说的易之“道”的出现。[1]对此,《汉书·艺文志》记载说:“至于殷、周之际,纣在上位,逆天暴物,文王以诸侯顺命而行道,天人之占可得而效,于是重《易》六爻,作上下篇。”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源于夏商、盛于西周的六艺的关系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所谓“六艺之文:《乐》以和神,仁之表也;《诗》以正言,义之用也;《礼》以明体,明者著见,故无训也;《书》以广听,知之术也;《春秋》以断事,信之符也。五者,盖五常之道,相须而备,而《易》为之原。”(《汉书·艺文志》)我们知道,六艺即是后人所说的六经,这六经是先秦尤其是西周礼乐文明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在这六经中《易》是其他五经之原,可见《易》或者说易之“道”,已是那个时代的哲学或者说统一理论了。[2]因此,立基于《易》道之上的西周新制度和新文化,新就新在“道德”二字。对此,王国维先生有很精辟的论述。他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5(P1712-1713)把这段话概括一下,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宗法分封和道德文化这样两点。前者是西周社会的制度模式,后者是贯注于制度和思想文化中的统一理论,正是藉由这两者构成了西周社会的新制度和新文化,而道德则是它的核心。因此,史上所谓的周革殷命,其要害之处即在于此,诚如王国维先生所说:“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5(P1728)

   西周的道德文化表现到法的统一性上,在思想理论方面,由崇信鬼神而有蒙昧色彩的巫术法观念(如“天罚神判”),转向重视人命的道德人文法思想(如“慎刑”和“五听审判”),《易经》及《尚书》之中有关法的表述即是这一思想理论在历史文献中的表现。[3]在法的制度方面,其表现为由以刑为主的兵刑模式转到以礼为主的礼乐刑政模式,周公制礼作乐和吕侯制刑标志着这一模式的建立。[4]在西周,礼乐刑政都在制度范畴内,而“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5(P1726)因此,礼乐刑政是道德文化支配下的制度模式,贯彻了西周“明德慎罚”的道德人文法思想。由此可见,以道德为精髓的周政不仅完成了中国文明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亦开启了以后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的范式和路径。

   二、春秋战国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

   周政施行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历史上迎来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运动。[5]这次社会转型经春秋战国历秦到汉初基本完成,前后历时五百余年,在社会形态上完成了从宗法封建社会向帝制封建社会的转变,表现到政治上即是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制的确立。6(P3-16)与此相应,西周时期建立起来的法的统一性亦经历了危机、解体和重建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思想理论方面大体与社会转型同步,但在制度模式方面要滞后到隋唐才告定型。

   依据孔子和司马迁等后人的记述,西周是一个有道的社会,但从春秋战国开始,道为天下裂。(《论语·八佾》,《史记·太史公自序》)这里所说的道不是道家之道,而是指西周时期的统一秩序和道德文化系统。它包括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道德人文思想和礼乐刑政模式,亦即王国维先生所说的以道德为精髓的周政,或者说文武周公之道。实行于西周的这个道,经过春秋战国和两汉魏晋及唐宋的融铸锤炼,最后发展成为完善的中国文化之道。这个道以德为核心,在理论上统摄百家而又贯通为一,成为中国文化的最高范畴和共通原理,因此说它是传统中国的统一理论。7(P144-149)8(P899-906)9毫无疑问,相对于它后来的完善形态,这个理论或者说中国文化之道,在西周时期还处于雏形状态。不过,对于简单的西周体制来说,文武周公之道可以说是当时的统一理论了,因此它不仅能满足主体的需求,而且还能引导社会向前发展。但随着社会变迁,文武周公之道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从春秋开始到战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道为天下裂的景象。对此,刘向在《战国策序》中这样写道:“仲尼既没之后,田氏取齐,六卿分晋。道德大废,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夫篡盗之人列为王侯,诈谲之国兴立为强,是以转相仿效,后生师之,遂相吞灭,并大兼小,暴师经岁,流血满野,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缗然道德绝矣。”

   其实,道为天下裂的深层原因是社会结构的变动。这个变动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学说理论上,就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其中,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直接继承了文武周公之道,并在西周道德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出了道→德→仁→义→礼的儒家思想,荀子在这个基础上,即在“礼”之后又加上了“法”的思想,使儒家思想成为诸子百家中文武周公之道的正传。但这段时期作为道的统一理论已经分裂为诸子百家,各家的思想往往既自成体系又互相责难。(《庄子·天下》,《荀子·非十二子》,《韩非子·显学》)在法的方面情况亦是如此,这使得西周时期以道德为精髓、以礼乐刑政为形式的道德人文法(礼治)思想被割裂,法在理论上的统一性由此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儒、墨、道、法诸家之说。10(P31-92)这个思想理论上的分裂一直到董仲舒在“天人感应”[6]的天道哲学基础上提出“春秋大一统”,并进而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而被汉武帝采纳后才告结束。(《汉书·董仲舒传》)1112(P1950-1969)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和“春秋大一统”综合杂糅了儒、道、法、阴阳诸家的思想,构成了连接自然、社会和人类的庞大的思想体系。[7]董仲舒在阐发“《春秋》大一统”时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也。”(《汉书·董仲舒传》)11(P23)从董仲舒的这段论证可知,作为王朝国家的统一理论,“春秋大一统”必然追求思想理论和国家制度上的统一性,即所谓“邪辟之说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这亦表明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中包含了法的统一理论,实际上这个理论亦是在综合杂糅了儒、道、法、阴阳诸家思想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10(P97)简单说,董仲舒顺应春秋战国以来的时代和学术趋势,立足于儒家特别是孔子和荀子的礼法思想,着眼于天下一统的王道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摄取儒家的德礼、法家的刑名、道家的道和阴阳家的阴阳核心概念,通过以道家之道为形式、阴阳家之阴阳为方法、儒法两家为内容的方式,把它们综合杂糅起来,形成天(万物)有道→道分阴阳→阳主阴从→大德小刑的法的理论体系。用董仲舒的话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春秋繁露·阴阳义》)“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不任刑也。”11(P8)按照当时人们所信奉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的观念,董仲舒的这个理论已连接了自然、社会和人类,弥合了春秋战国以来儒、道、法、阴阳诸家法思想的分歧,在形式上重建,在实质上继承并部分否弃和发展了西周的道德人文法思想。因此,如果说传统中国法的统一理论在西周还是雏形的话,那么,经过春秋战国到汉初五百多年理论与实践的分化竞合,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们已将它综合改造成为较完备的形态。在法的统一理论方面,道为天下裂的状况重新为道为天下合所取代,法的价值系统,即法律以礼为出入、礼为道德之工具,这种西周时期的道德人文法思想得以重新确立。(《后汉书·陈宠传》)

作为汉代儒学之一的今文经学的董仲舒的理论,虽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古文经学的批评和改造,魏晋时期又受到了玄学的冲击和来自道、佛两面的夹击,甚至到中唐时在社会上已形成儒、释、道三教并存而释、道兴盛的局面,但“春秋大一统”的理论在宋代理学成为官学之前,几乎一直是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和制度依据。因此,从王朝国家的意识形态来说,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可谓是这一时期中国的统一理论。7(P175-185)如果从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来看,它又可以说是继承和发展了的文武周公之道,(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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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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