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显赫的法制成就之一乃是民法在中国的确立并走向发达。作为因应市场经济的一部法律,民法最伟大的贡献其实并不仅仅在于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崛起,而在于解放了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人性—是民法让每一个人站立起来了,是民法让每一个人真正成为独立、平等、自由、自主的人。然而,人性在市场经济平台下运行的结果却往往使得市场经济自身陷于困境并由此导致民法的尴尬。从哲学的维度追溯民法的人性本真并对民法的运动规律进行探索,对于认识民法的本质、民法的贡献、民法的不足以及未来民法精神的弘扬,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民法;人性;哲学

   任何法律,没有一部能像民法那样离人是那么的近,而且对人是那么的尊重,那样地把人真正地神圣化了。民法能够让人神往,也能征服那么多的法学人,除了其理论的博大精深、术语精当、逻辑严密、贴近生活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民法直接就是人性的法典化。是民法让人类的平等、自由等理想变成了现实,是民法把每一个人当成了独立、自由和无差别的人,是民法让每一个人真正地站立起来并拥有了做人的尊严。“人文主义哲学、自由放任经济学、古典自然法学派三位一体的历史演进趋势最终导致民法领域的历史性革命”;1182而且“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每一项民法制度的确立都可以从其立法背景或立法目的中找出或多或少的人性痕迹……民法发展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其人性内涵的一次外化”。278然而,我们在分析民法的人性根基、民法对于人性的表彰以及民法在国家体制下如何解放人性的同时,又必须看到历史总是在前进,人性的竞争领域、冲突形式及法律控制方法总是随着历史的步履不断变迁。我们崇尚民法,但不至于将其推向极端。在历史已经迈进到21世纪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民法运行过程中社会出现的种种变化以及由此透视出的民法的不足,我们也必须正确地对待人们对民法的一些反省与批判。即使是在民法学领域,类似泽克尔(Seckel)的形成权理论、耶林(Jhering)的缔约过失理论等曾经被民法学者们大加嘲笑并被冠以异端邪说之恶名,在今天却不又被民法学界誉为“法学上伟大的发现”。31-21要有这样的胸襟和理念,也许才能真正地把握民法之伟大,真正地找到民法精神的回归之路,真正地让民法的人性价值世世代代闪耀出光辉。

   一、民法解放人性的思想基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

   启蒙思想家们代表时代的政治理想要转化为现实不仅仅需要人们对他们的主张有广泛的认知和认同,更重要的是需要革命的成功和法律的确认。从法律思想史的立场来看,民法的法律思想渊源于自然法思想。在近代自然法学家们那里,自然法归结的理性法则不仅“可以赤裸裸地把人看成是至高无上的社会动物,把法律概括为在对人类需求理解的基础上,合理地和逻辑地演化的结果”,而且“在这里,人基于其理性所‘需求’的最根本的那一点—已不再是伦理上的新生事物了—它就是‘生而自由’与‘人人平等’”。428的确,诚如有人在评价《法国民法典》时指出的那样,“如果没有自然法思想,《法国民法典》的存在显然是不可思议的”。5179然而,自然法思想是一种人性的应然状态,要将其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还需要更确切一些的理论。

   (一)两个概念的分离—作为从家庭到国家之间过渡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历史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历史上的思想家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存在着种种差异。”6102据有人考证,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一词最初在包括亚里斯多德在内的古代思想家那里,并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社会,而恰恰相反,它本身就是指国家或者政治社会。甚至到了启蒙时代,英法启蒙思想家广泛使用这一概念,也是特指与自然状态(家庭)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即仍然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这种情形一直延续至康德,因为康德以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假设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的过渡,认为前者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的状态,后者可以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这一解释,说明康德仍然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与后来该词的内涵正好相反”,而“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718-19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890对于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存在着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特殊性原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以自身需要的满足为目的,“私人亦即国家的市民,他们都把自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的目的”,“其他的一切对他来说都不存在”。890-91不过,每一个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又必须与他人发生联系,即要以他人为中介或手段,然而,当一个人以他人为中介或手段满足自己需要时,他同时也成了他人满足需要的中介或手段。换言之,每一个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了他人,反之亦然。在黑格尔那里,“这两个原则就是‘合理利己主义’原则,它是市民社会一切制度的基础”。986

   在黑格尔的理论里,以下三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按照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市民社会是超越于家庭之上而又不同于国家的一个社会领域(或阶段)。这一界分的杰出贡献不在于他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不同于家庭的社会领域,而在于他将市民社会看作不同于且并行于政治国家的社会领域。直到今天,这一区分仍然是时下“市民社会”理论再次“复兴”所依托的基本根据。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进入了一个多元化时期,但无论从思路还是目标上,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讨论的主题仍然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关系,包括为什么要分离、怎样区分以及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1]。其二,在论述市民社会中个人的“需要”这一环节时,黑格尔以层层递进的思路谈到了“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劳动与分工”、“财富”等,这表明黑格尔的分析思路已经把我们从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直接引向了经济领域。“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2]其三,黑格尔强调国家高于一切,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黑格尔认为,伦理是一个活的精神性的世界,伦理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而进入市民社会阶段—市民社会是伦理的一种异化形式,是对家庭的一种反叛,这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他们不再像家庭环境下那样能够超越自我,而只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到了国家阶段,伦理才充分体现出来,“国家是实现了的伦理理念与伦理精神”,“国家本身就是绝对目的,因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环节”,因此,“正如国家对自由具有最高权力一样,国家对个人也有最高权力,而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公民”。8113

   虽然黑格尔第一次赋予了市民社会概念全新的涵义,但是由于其根本的主张代表着一种国家主义而使得市民社会概念的创新大为失色。他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而且国家找到了干预和控制市民社会的理由:一是当市民社会中出现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时,二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自己界定的人民普遍利益时,国家可以直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这就是国家的界线。

   (二)两个概念的对立—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排斥

   尽管由于黑格尔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涵义以致研究市民社会理论的学者很推崇黑格尔,然而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对市民社会理论做出最大贡献的不是黑格尔,而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斯密的理论不仅早于黑格尔[3],而且,斯密的理论超然于黑格尔的地方在于他刻意地在市民社会领域排斥或驱逐国家的公权力。可以说,斯密是试图让市民社会挣脱强权的威胁和等级的束缚而获得自由的第一人。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这样写道:“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些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于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寻找。”10698

   “经济人假设在遭到行为法经济学家的攻击前,一直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石之一。”11384所谓“经济人假定”又被称作“经济人”、“理性经济人”等,它是斯密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最伟大发现。首先,斯密从人性的立场出发,认为“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相互交易”是人性的特有倾向,“它为一切人所共有”而在动物界中却从未被发现。也就是说,人类社会中的“交换”及与之相互联系的分工、购买、契约等是只有人类才具有的特有现象,是人性运动的一种方式。其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与其他动物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就几乎一切其他的动物来说是达到壮年的个体就是完全独立的,在自然的状态下,不必要仰仗其他动物的帮助。但人几乎总是需要(帮助),却是得不到这种协助的。”1210-11因此,人需要从别人那里获得协助的“恩惠”。最后,斯密对这种他人给予的“恩惠”的性质作了讨论。基于每一个人都需要他人的协助,因此在相互借助对方的协助的情况下,自己在获得的“恩惠”的同时意味着对方也从自己这里获得了“恩惠”。也就是说,对方其实并没有给你什么“恩惠”,他只不过也是在追求并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已。斯密指出:“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出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的利益的顾虑,我们不要求助于他们的爱他心,只要求助于他们的自爱心,我们不要向他们说我们必需,只说他们有利。”1211无疑,斯密的这些论述为我们刻画了市民社会人性的基本构架,即人都有判断能力(理性),都有自决能力(意志),而同时人人都有自利本性。根据这种分析进路,斯密给我们揭示了“经济人”的涵义:经济人是自利的,在经济人之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驱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因。

   在我看来,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定,并不是一种“假设”,而是对市民社会中人性的实实在在的一种揭示与描述。这种对市民社会中人性的规律性的揭示既是人性研究的一个成果,更是斯密自由经济理论的基石。其“看不见的手”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政治国家的排斥,正是根植于“经济人假定”理论的。

“看不见的手”原本是一种宗教故事的借喻,斯密用来描述这样一种原理:理性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个人行为的非有意的结果却能达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斯密指出:“……改良自身状况的愿望。这愿望,虽然是冷静的、沉着的,但我们从胎里出来一直到死,从没一刻放弃过这愿望。我们一生到死,对于自身地位,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有一刻觉得完全满意,不求进步,不想改良。”13315虽然这种天生的偏好并不是人们主观上事先加以设定的,然而其客观的效果却促成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这恰恰是国家富裕的重要原因。“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须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1427斯密由此断言:“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9814.html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