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IDAHO在遊行出發前跳舞表演,被警方以「未領娛樂牌」為由終止,兩年後終獲上訴庭平反。圖片來自http://www.timeout.com.hk/]

今個星期六(11月9日)是Pride Parade同志遊行。有一宗間接有關的案,應該好趁這時寫一下。

說的是2011年,IDAHO 遊行(國際不再恐同日) 的司法覆核。上訴法庭在9月頒下判辭,判IDAHO主辦者勝,不過近日與朋友談起,不少人都不知道這宗重要官司,已有了結果。

IDAHO在2011年5月,在銅鑼灣舉行年度遊行。當時警方以「在公眾地方進行表演,未領有娛樂牌照」為由,要求主辦者停止遊行前的歌舞表演。主辦者不服,進行司法覆核。

IDAHO在原訟庭先輸一仗。林文瀚法官詳細研究《公眾娛樂場所條例》(Cap. 172)的立法歷史後,認為《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公眾的秩序和安全,所以條例中的「公眾娛樂場所」,應該包括街頭。因此IDAHO在街上跳舞,便要向政府先申領牌照,以令IDAHO及警方可以事先安排保安事宜。

上訴庭:主辦者無權控人流 《條例》不適用
不過,上訴法院的三位法官,卻有不同看法。上訴庭庭長張舉能法官,雖然認同立法本來是為了保障公眾安全,但卻指出,法例裡頭,有”入場” (admission)這個字眼:

s.2:「“公眾娛樂”(public entertainment) 指本條例所指的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

張官認為,「入場」這個字,意味著主辦者有能力控制誰人可以入場。當年立法,是經歷了石澳的塌棚慘案,以及蘭桂坊人踩人事件之後,為了公眾安全而強制申請牌照,要求場所管理人,負責任做好人流安排。不過在IDAHO的例子,主辦者在街上表演,既無權封路、又不能管理人流,觀眾與市民都是自出自入,主辦者並無控制權。

張官直言,「牌照上的條件,要能執行才有意思」,「如果主辦者失去了對人群的控制」,整個發牌制度,也就變廢。從此角度分析,法庭認為,IDAHO跳舞的「街頭」,是難以符合《條例》所說的「公眾娛樂場所」定義,最後判IDAHO勝、警方敗。

平反「強搶民女」案
這個案例十分重要。2010年,支聯會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擺放新民主女神像,遭食環署沒收。常委李­耀基,更被控未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最後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千元­­。當時裁判官林嘉欣更指,支聯會沒有向食環申請娛樂牌照,「是被告不守法在先」。事發時,警方強搶民女後,亦進一步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13名常委和義工。如今類似案件在上訴庭得到「平反」,勉強算是還支聯會一個公道。

人權理據 不獲受理
今次上訴庭雖判IDAHO勝,值得留意的是,法庭寧願採取 narrow approach,避開討論是否政治檢控。事實上,代表IDAHO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與政府的資深大狀莫樹聯,在法庭上激辯過兩點,除了「街頭是不是娛樂場所」外,還涉及另一點,就是「《條例》要示威人領牌,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侵犯了市民在《基本法》中,集會和示威的權利」,如果法庭認為是侵權,IDAHO希望法庭可以頒令這條例違憲,需要修改。

這個更中要害的「權利理據」,法庭以「今次IDAHO根本無需領牌」為由,放棄討論。因此也沒有討論到,究竟「示威、政治/娛樂表演要領牌」,是否一種打壓,有無需要修改法例。法庭也選擇了狹窄的定義,僅判今次IDAHO無犯法,但並無處理,一般機構在街上進行唱歌、街頭劇等活動,是否需要申領牌照,要的話,又是否合理。

法庭選擇非政治化地處理事件,原因可以理解。張官亦開宗明義講到,今次的官司,IDAHO要表達的訊息,是否政治,與案無關,法庭只會從立法原意(亦即保障公眾安全)角度出發探討。更進步的法律發展,仍有待爭取。

經常在街頭舉行活動的朋友,可循此案理解,何時需要申領牌照,關鍵在於,你對場地、人流控制程度有多高。任何市民,不論你是在街上表達意見,抑或單純表演,或者都需要留意這個最新的案例,知所行止。

原訟庭 Judge Lam in CFI: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2664

上訴法庭 Hon Cheung CJHC, Stock VP and Barma JA in CA (reason for judgment):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9218

*此文只作參考,亦非法律意見。筆者已盡力確保資料無誤,但掛一漏萬,還請見諒。個別人士如有需要,請按個別案情,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及其他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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