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有分析人士点评说,这个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动画制作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罕见地被告上了法庭,且被法院认定应对孩子模仿动画片情节导致的人身侵害,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可以说是一起新型的“产品质量”案,又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动漫创作自由标准之间的平衡问题,所以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新京报》作者徐明轩的文章说,首先,有人以为动画片本身既然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审批,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政许可,并不是民事侵权免责的理由,这就像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奶粉,造成人身伤害,照样需要赔偿一样。其次,从世界的立法、司法潮流来看,各国都在日益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甚至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的装置列入法定质量标准,比如,欧洲强制规定所有打火机必须装童锁。

部分法学家也希望借机引入欧美较严格的产品质量法,认为目前中国的动画片“产品”具有设计与警示双重缺陷,缺乏必要的警示、提醒,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的质量隐患。应该说,中国动画片也的确缺乏这种安全意识;通过此案判决的宣示效应,动画片制作方也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在片中加强警示,并可要求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之下观看。

其三,在中国已然严格的动画片审批之外,这次法院对《喜羊羊与灰太狼》设定了更为严苛的标准,认为“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并认为这些“暴力情节和画面”误导了孩子,应该对悲剧负有一定责任。其实,《喜羊羊与灰太狼》很难说是充满暴力的动画片,如果灰太狼被用平底锅殴打也算“暴力”的话,也要被认定与孩子伤人的悲剧有关,那么经典动画《猫和老鼠》、《米老鼠与唐老鸭》中类似的“打斗”不胜枚举,是不是都要删除呢?

徐明轩的文章又说,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些打闹的情节,动画片还有什么吸引孩子的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是为了避免亿万分之一的悲剧的可能性,而直接剥夺亿万孩子看动画的快乐呢?最后,虽然对于法院判决动画片要担责,舆论存在一定争议,但也要看到制作方只承担了15%的责任。这个比例相当的低,更像是在无过错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的象征性补偿责任。

这或许更应该看作是,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发挥社会引导作用,提示中国的动画片制作者应更注重相关安全警示,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部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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