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虽然人权是当今世界一个非常强势的政治和伦理话语,但它一直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从19世纪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批评到当今社群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诘难,西方社会对人权的批判一直没有停止过。当代西方人权批判从如下四个相互关联的视角展开:一是道德批判;二是法律批判;三是政治批判;四是社会批判。鉴于存在上述批判,需要认真对待谁之人权、何种人权以及人权的道德局限问题,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仍然是一个开放的命题。

   关键词: 人权;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

   在当今世界,很少有人完全拒绝人权,甚至人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无宗教之名而有宗教之实的西方新宗教。是以有人断言,我们所生活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或者“走向权利的时代”。[1]虽然人权话语极其强势,但它一直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质疑。从19世纪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批判到当今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哲学的诘难,人类社会对人权的怀疑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形式上看,对人权的批判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西方文化的批判,二是西方文化自身的检讨。非西方文化的批判主要是文化相对主义的批判,如亚洲价值观;西方文化自身的检讨来自西方哲学和宗教的慎思。本文旨在描述和分析当代西方学术传统对人权的批判。这种批判从如下四个相互关联的视角展开:一是道德批判,强调人权是道德的堕落,既有的道德论证是失败的;二是法律批判,认为人权的基础在于法律而不是道德;三是政治批判,认为人权与政治正当性无关,人权的道德正当性与人权的实践是两码事;四是社会批判,认为人权强调形式平等忽视了实质平等。鉴于上述批判,当代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家对人权理论采取一种“修正”的态度。人权的批判理论为人权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在当代全球治理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谁之人权、何种人权以及人权的道德局限等问题。

   一、人权的道德批判

   道德批判不同于其他批判之处,在于它更注重对人权理论前提的追溯和反思。在当代西方思想史中,对人权道德的批判主要来自社群主义和后现代主义。

   早在19世纪,尼采的虚无主义思想就对启蒙时期人权思想予以否定。尼采认为,近代西方的理性主义、人性论、社会契约论等思想,其根源于基督教伦理,它同样教人屈从和怜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王国,同基督教的上帝和天国一样,是一个供人崇拜的偶像,它使人变得颓废、渺小。因此,真正的理想不在上帝的天国,也不在按人类理性和普遍人性建立起来的理想王国,而在于超越于人类。所以尼采说:“我将教人以生存之意义,那便是超人。”[2]在尼采看来,人权是弱者的道德,而弱者的道德无从适用于作为强者的超人。

   当代社群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继承了尼采的进路,对人权的道德性进行了批判。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麦金太尔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虚构。他从历史学与语言学两个角度论证说,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所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在此,麦金太尔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即如果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权利也的确存在,那为什么在中世纪及其以前,人类社会却没有一个权利术语。如果权利概念在古代和中世纪的语言中没有出现过或者不存在,那么由此可以推出,当时的思想家根本没有意识到权利的存在。从逻辑上看,思想家们对权利“无意识”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权利在过去的人类社会压根没有存在过,由此今天也不存在什么权利;二是权利的确存在过,但隐藏得比较深,只是到了近代才被人们发现。如此重要的概念历经千年却不被发现,人们当然有理由怀疑真的存在“权利”吗?麦金太尔的批评貌似合理,但存在逻辑问题:第一,没有“权利”词语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存在相似的理念,也不意味着没有权利实践。古代社会的思想与实践固然没有权利术语,却存在“应得”理念。令人感到惊讶的是,麦金太尔一面排斥权利概念,一面却大力颂扬亚里士多德的“智慧”德性。麦金太尔说:“核心的德性是智慧。智慧与节制一样,原来是一个表示赞扬的贵族词语。它指那些知道自己应该得到什么并为他所应得的感到自豪的人。”[3]其中的“应得”术语完全可以用“权利”术语替代,即“它指那些知道自己的权利并为他的权利实现而感到自豪的人”。因此,古代的应得、正义理念与现代权利理念是相通的。第二,人权词语是一个语言符号。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共同体,同样的事物可以用不同的语言符号指代。同样的语词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因此,没有权利语词,不见得没有权利实践。由此,麦金太尔对人权的这一质疑值得商榷。

   社群主义还认为,人权道德忽视了公民美德,是道德的堕落。按照社群主义的思路,无论人权或者正义这样的道德规则多么完美,如果人们不具备各种具体的美德,就不可能对个人的行为发生什么影响,更不用说成为人的行为规范了。只有追求美德的人,才能更好地践行道德规则。人权理论以道德原则为中心,把美德看作是外在的东西,未能关注到美德的内在性。如果人权或者正义成为人类社会首要的善,人类社会将无幸福可言。[4]在人类社会的诸多价值中,人权并不绝对占有优先次序,永远、绝对优先于其他价值。在正义与人权之外,我们还有仁爱、宽恕等价值,在道德品位上,这些价值远比人权、正义要高尚得多。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人权缘起于避免他者(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与政府)的侵犯,控制他者的行为。在此意义而言,人权就是一个手段,而不能成为目的。在共同体中,如果过于强调人权,将失去友谊,失去宽恕,而没有了爱,人类生活便失去意义;今日之世界,需要人权,需要正义,更需要爱,爱超越人权。

   社群主义与后现代主义认为,人权的道德证成是失败的。已有的人权道德证成往往是由功利主义或道义论提供的,它们借助一个道德原则抑或某个美德来证明人权是普遍真理。桑德尔认为,对人权的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论证是失败的,因为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我们的差异性,而诺齐克与罗尔斯等权利正义论则没有认真对待我们的共同性。“当公平正义把自我的界限视之为优先的,并将之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时,它也就把我们的共同性降格为善的一个方面,进而又把善降格为纯粹的偶然性,成为一种与‘道德立场无关’的无所区分的需求和欲望的产物”。[5]在麦全太尔看来,由于快乐和幸福具多种多样的,而且是彼此不可通约的,任何把人权的道德基础诉诸于功利主义的理论努力就不可能成功。[6]康德道义论的论证则忽视了社会经验的复杂性。麦金太尔认为,以权利观念为前提的人类行为具有地方性,权利观念的践行是以“存在某种特殊形式的社会机构或实践为必然条件”,而“事实上,任何特殊类型的社会机构和实践在人类历史中尚未普遍地存在过”。因此,“在缺乏任何这类社会形式的情况下声称自己具有某种权利就像在一种没有货币机构的社会中签发支票付账一样可笑”。[7]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罗蒂则干脆颠覆了人权的规范主义论证,也就是人权论证的基础主义思路。基础主义者认为,某些核心的道德和政治真理如果不是真正不言而喻的,至少是超越文化差异和历史限制的,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故人权的普遍性是一个道德真理。在罗蒂看来,人权学说不能为任何想象可靠的理论基础所证明。对于教条的、形而上学的普遍人权理想和普遍人性学说,他予以坚决反对,因为人权仅仅是基于西方文化而存在,是偶然性的价值与信仰,而西方的人权价值观是欧洲人对压制作出的情感反应。所以,罗蒂认为自己是一个反基础主义者,他对人权的道义论与功利主义论证予以批判。[8]当然,他并不否定人权,而是反对人权的基础主义论证方法。

   二、人权的法律批判

   根据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观点,自然权利的存在不以法律为依据,而应当是国家法律的基础。因为自然权利被视作是“自然的”,也同样被看成是不证自明、理所当然的。所以,《美国独立宣言》宣称“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乃是“不证自明”的真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但对于当代法律实证主义者而言,这些自然权利是荒唐可笑至极的。

   对人权的法律批判最早来自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边沁认为:“自然权利简直就是胡言乱语: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修辞上的扯淡—踩着高跷的扯淡。但这修辞上的扯淡结束了过去那些有害的扯淡。”[9]边沁就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了一番比较,认为自然权利是虚构的,法律权利是现实的,人权只是“想象的权利”,他批评说:“权利……是法律的孩子:从实在的法律产生实在的权利;但是从想象的法律和诗人、演讲家及那些毒害道德、智力的行为者(dealers)想象和虚构的自然法中,只能产生想象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怪兽的一窝私生子。”[10]边沁之所以将权利视为法律的孩子,乃是因为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他并不承认独立于社会认可或强制实施的道德权利。权利是想象的概念,不是真实的事物,只有当权利转换成法律和制裁时,才是有意义的。由此,权利与法律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权利是法律的果实,并且只能是法律的果实;不存在没有法律的权利—没有与法律作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而在的权利”。[11]

   因循边沁的进路,实证分析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每一项权利都对应了一项义务。要使权利得以真实地存在,必须要对相应的义务作出规定,不论这种规定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12]这种法律实证主义在现代又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凯尔森那里。凯尔森只承认有客观意义的法律,不赞成主观意义的权利概念。凯尔森说:“从逻辑的以及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不难明白这种权利居先存在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不预定一个调整人的行为的一般规范,关于权利的存在与否的陈述是不可能的。”但凯尔森也指出,权利居先存在的理论虽然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但在政治上却极端重要。“这一理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影响法律的形成而不是分析实在法的性质”。[13]按照凯尔森的分析,权利居先存在理论旨在说明:法律秩序只是既有权利的保证,而不能创设权利,也不能取消既有的权利。例如,财产私有权是既定的,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只能发现这个权利并予以保证,而不能消灭财产私有权。所以,权利居先理论只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而已。

   法律实证主义对人权的批判指出了一个事实,即人权乃基于法律而存在。的确,一谈到人权,我们首先想到某个国际人权文件或者某个国家的宪法。但我们不能忽略另外一个事实,即人权是评价法律的基本标准,道德权利会催生法律权利。自人权诞生之时起,人们就认定人权不是源自法律而是源于自然法,人权为法律提供道德正当性证成。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为后来的美国宪法提供价值支持。人们甚至认为,一个不承认人权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因此,人权引导国家立法,为国家立法提供理念基础。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人权需要一个法律和政治体系,人权只能依靠法律制度和国家而存在。但人们发现,人权的保障机制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和法律,也可以通过道德舆论或者非政府组织,甚至谈论道德权利的效果并不次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不仅可以为人们理解,也容易在人们之间达成共识,即使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支撑,照样对社会发生影响,即通过劝导、说服而不是制裁来指导人的行为,通过信仰来引导人们的自愿行为,通过引导人们向善而发生作用。事实证明,非法律途径能够保障人权实现和人权的影响力。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20世纪推动了全球人权运动的发展;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性的实施机制,但是凭借其强大的道义力量,发展权理念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并影响了各国立法;全球性非政府组织也没有强制性法律机制,但照样通过宣传人权理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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