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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9名律师日前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对错案责任人追偿制度。

据中国《 法制晚报》报道,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谢炳光律师为首的 9名律师,12月19日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对错案责任人追偿制度。

报道援引谢炳光的话说,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冤案,与办案责任人有很大关系。因此,应让冤案责任人员对其过失行为导致的经济赔偿“自掏腰包”。

谢炳光律师指出,从昆明的杜培武到湖北的佘祥林,从河南的赵作海到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在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上,无不存在有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以上追偿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直接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故意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行为。

对此,谢炳光律师认为,个别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买单。冤案屡发,损害了无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在纠正冤案的过程中,又让国家和纳税人为极少数冤案责任人买单,无疑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财产权。

谢炳光律师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不得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以及对冤案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的条例,但执行起来有时却很不到位。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里虽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执行中却很不到位。冤假错案的造成,很多时候是因为地方公安局急于破案,就诉诸于一些类似刑讯逼供之类的非法的手段。我们希望政府那些对冤假错案负责的人应该追究责任。”

谢炳光律师建议,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31条进行修改,增加对由于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导致的国家赔偿,国家向他们进行追偿的规定。如此,才能保障纳税人的财产不被滥用,树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其他司法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感,惩戒违法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挽回冤案造成的恶劣影响,起到切实的惩戒、教育作用。

在北京的维权律师王雅军先生对此表示赞同:“著名的那些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们都受到了来自国家的经济赔偿。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应该向这些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这可能就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首先,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全国不同地方。这需要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去做这个事情。那么,如果没有中央政府强有力的督导的话,恐怕很难。”

但王雅军律师也指出,让那些冤案负责人掏钱赔偿受害者,执行起来可能不大容易。

“相关的国家赔偿法里是有这样的条款的,但是实际上执行的并不好。这样就容易助长这些国家公职人员或公安人员去违背法律、去制造这些冤假错案。给人们的自由以及财产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 的确是很有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一个警醒。”

就引发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问题,中国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今年11月29日曾表示,从最高院的调研来看,几乎每起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存在。因此,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高贵君说,冤错案件的出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国家的形象,甚至影响到公众的法治信仰。

《法制晚报》的有关报道说, 2010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北京维权律师王雅军表示,中国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但很多时候,公安人员为了尽快破案,依然非法使用刑讯逼供这个手段获取供词。

“权力干预造成的冤假错案是最主要的。一个案件发生后,可能没有抓到真正的凶手,但却抓到了几个有嫌疑的人。来自上面的破案压力又很大,那么刑讯逼供这些手段用上的话,可能就屈打成招了。这样,公安人员也就完成任务了。虽然法律上禁止刑讯逼供,但公职人员却经常诉诸于这个手段,屡禁不止。”

今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意见》提出,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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