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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最近提出,将尝试改革该省刑事审判庭审布局,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头、穿囚衣、站铁笼、戴戒具等“犯罪化标签”,被告将被允许在法庭上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

中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最近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上提出,河南法院将尝试改革刑事审判庭审布局,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等“犯罪化标签”,将当前庭审布置的四方格局改为刑事被告人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三方格局。

中国官方媒体援引一些法学专家的话说,河南省高法提出的这些刑事审判庭审布局的改革,旨在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并减少司法程序造成“有罪定论”的表象。

北京《京华时报》的有关报道说,为实现庭审控辩平衡,河南将尝试刑事庭审改革,法院将和公安局、检察院沟通,在刑事被告人被判刑、进监狱服刑前,不要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穿囚衣、站囚笼、戴戒具。河南省高法院长张立勇表示,不能因被告人可能会逃脱,在开庭时就不去除戒具。他说,除少数暴力犯罪、有人身危险的情形外,应当去除戒具,如果事先知道被告人有暴力倾向,需要戴戒具,一定要经过批准。庭审时,刑事被告人应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在审判席两侧,改变之前刑事被告人坐在法官对面的“四方格局”。

张立勇要求,庭审应改变之前的“四方格局”,应允许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可随时沟通,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他说,现在刑事审判法庭基本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还把被告人放在审判长的对面,被告人明显处于受审位置,原来的“控辩审”三方格局变成了“四方格局”。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的王雅军律师就此表示,河南省高法提出的的这些改革是很具进步意义的,但在中国其他地方还没有动静:

“这与河南高级法院院长个人关系很大,这并不是一个体制性的、从上到下的一个改革,只是河南高法院长的一些好的想法可能得以实施而已,其他省份未必效仿。据我所知,河南高法院长以前也做了一些改革。”

《京华时报》的报道说,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法学专家王公义认为,河南高院提出的去除“犯罪化标签”是法制的进步。他指出,刑事被告人未经审判都不能定为罪犯。对于去除戒具,王公义认为:罪犯有暴力倾向,才可以严管。刑事被告人是否会逃跑,法庭会有一个基本判断,法警在法庭上可以采取防范措施,过度戒备没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河南高院刑事庭审布局取消“四方格”,并以“三角形”取代,若能做到,这将是最大的亮点,也是最有价值和意义的。洪道德称,刑事被告人能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在法庭上可以随时得到律师的帮助。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被告人不会回答,便可征求律师的意见,这同时也对控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点意义深远,若能改革,河南法院将是敢为天下先。

洪道德分析说,目前的障碍是,中国的审判观念还在把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其实应该把犯罪事实作为审判对象,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而不是“询问”,并没有把被告人当作一个了解案件情况的普通人来对待。在法庭上,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目睹事实情况的知情人,他们的地位应该是一样的,都是能够向法庭提供案件情况的知情人。这种观念不转变,“四方格”变“三角形”就会有很大阻力。

就除去戒具这点,河南高法院长张立勇称,刑事被告人开庭前,得去掉戒具,不能因为被告人可能会逃脱在开庭时就不去除戒具。否则“无罪推定”就是虚伪的。张立勇要求,最高法的关于去除戒具的规定必须严格落实。张立勇表示,在刑事被告被判刑、进监狱前,任何人不能先判定被告人有罪,而穿囚衣、剃光头、站囚笼等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京华时报》的报道说,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提出申请,就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侦查和公诉机关应当提供严格、规范的证据证明侦查、讯问活动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否则,该项被告人供述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张立勇说,没有当庭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均等的诉讼权利。

刑事法专家洪道德表示,排除非法证据对法院和公诉方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刑事审判改革的意义和目的之一,若刑事被告人的口供确实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可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权,来警告公安等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少搞刑讯逼供。洪道德提问,第一,河南法院是否有勇气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布刑事被告人无罪?在强制措施上,能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第二,敢不敢使用非法证据排除权来约束、规制侦查阶段的行为?第三,能否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将是河南法院刑事审判改革遇到的最大阻力所在。

在北京的王雅军律师表示,让被告人和其律师坐在一起,对律师更好地提供辩护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便利:

“被告人能跟律师坐在一起,这无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实际沟通上都非常方便。这些新改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辩护服务。”

无罪推定,又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无罪推定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就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接着由被告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

法新社的报道说,中国的法庭是共产党政治控制下的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在这种司法体系中,被告人定罪率几乎是完全的。美国国务院最近公布的一份人权调查报告说,中国法庭的定罪率高达99.9%。

法新社的相关报道说,在中国,被告人通常甚至会在法庭上被关在笼子里。中国的法庭是共产党政治控制下的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司法体系中,被告人被法庭定罪的比例几乎是完全的。美国国务院最近公布的一份人权调查报告说,中国法庭的定罪率高达99.9%。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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