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編輯所加,來自學民思潮 facebook。

專制政權只知通過提名委員會控制選舉,卻忽略了這樣把選舉控制在小撮人手中,其實為貪污舞弊提供了肥沃的土壤,ICAC對特首選舉過程中如何防貪,是應該出來說一句公道話的。

特首的權力不可謂小,他既可調動政府資源,也可通過制訂政策直接或間接作利益分配,例如開發某地或不開發另一地,可是,像港視不獲發牌一事,特首的決定竟然如此任意,竟然完全缺乏認受性而可以拒絕作出交代。那麼,操控誰當選特首,決不只是「愛國愛港」與否的政治效忠的問題,政治所掩護的,更可以是實實在在的利益分配問題。

香港政治選舉向來較為廉潔,雖然近年出現「種票」的案例,雖然「蛇齋餅糭」還是相當公然,但只要投票是秘密的,加上選民數以百萬計,貪污舞弊還是較難插足選舉的。可是,如果參選名單由一小撮人完全決定,像現在建制派所說的,提名委員會要緊握實質權力,則貪污舞弊的機會便會大增。

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組成,即使將來的提名委員會佔增至2400人,又假如「機構提名」設定為超過簡單半數即予提名,則只要攏絡1201人,甚至作出檯底交易以換取1201人的支持,便可登上參選名單。

如果複雜一點,提名須得到「四大界別」的支持,則如果想扳倒任何對手,也不必拿到人家僭建的黑材料,而只要攏絡某一界別的301票(假設每一界別為600人),即可手握「關鍵少數」的否定權,如此的議價能力,足可與有志參與特首選舉者作很多無須見光的交易了。

三百萬選民的選舉,原來可以如此操縱在少數人的集團手中的:某一界別的301人便可決定誰不能候選,1201人便可以決定誰能候選。

更重要的是,提名不同投票,投票是秘密的,秘密投票可使貪污舞弊增加難度,選票若有買賣,則兩造之間只得一個「信」字,而不可能有真憑實據以作交收。過去數次的特首選舉,即使怎樣小圈子也好,尚未聞刑事意義的貪污舞弊,與選委投票仍須保密大有關係,利益交換、政治酬庸,還得遮遮掩掩、諸多藉口,但總不致於貪污舞弊。

提名便不同了,提名是不可保密的,否則提名便真偽難證,可是,提名公開,便如同一種收取賄款的發票。在已有的、要不得的利益交易、政治酬庸之外,還在制度上開出一個貪污舞弊的漏洞。

於此,公民提名便不只是甚麼「道德高地」,可以棄如弊屣,而是防止貪污舞弊的重大制度。因為,有了公民提名,有志參選者的咽喉,便不必扼在301否決票或1201提名票之下,這301人或1201人的影響力便大大降低。一個可以得到以數萬或十萬計的一般選民支持便可參選的制度,可以減低特首選舉遭到貪污舞弊侵蝕的風險,而讓真正的、公平的、面向選民的較量在選舉中出現。

說到底,無論跑道上怎樣作賽,但假如原來誰可上線參賽只不過緊握在一個小集團之中,則這種政治權利不均等的制度,可以成為貪污舞弊的溫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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