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權利與責任的爭戰 — 論新移民綜援〉引來不少討論,其中包括郭永健的〈如何理解新移民的勞動人口參與率?〉,指新移民也是有貢獻的,因為他們有做家務。現嘗試做一點回應,希望進一步引發大家思考。

一、家務是苦差論

首先郭永健指主婦平均工時46小時,貢獻與平均工時47小時的香港人相若。但很多人已指出那不能等量齊觀,因為香港的上班族也一樣要「洗衣做飯、打掃房間、照顧家人」(畢竟那是人類的基本需要),那就不止47小時了。因此主婦固然偉大,但相對上班族仍是優差。

更何況,現在社會議論紛紛的,是綜援+新移民?那個男的是否也可以分擔家務呢?是否要兩個人都做全職家務呢?那這家人是否相對太舒服了呢?

前文的quality time備受非議。我認為照顧自己的孩子,應是開心、渴求的事,所以是quality time。如果覺得是苦差,當初又何必生?那樣新移民不用痛苦,我們也不用為他埋單,豈非美事?我想嘗試以行山為喻。如果你整天都在爬高山,那比做家務更苦吧。但你不能因為這種苦,而要其他人給你綜援去爬山,也就是要其他人陪你苦,我認為有道德問題。如果你覺得這樣苦,你可以不去爬山啊!但終歸來說,肯定是樂多於苦,你才會去吧。那就是我前文說的quality time。如果這麼苦,你還是不要爬山了,何必還要他人陪你苦。

其實要比較家務和上班,我們也可以看一些類家務式的工作,例如廚師、洗碗、清潔、24小時看護等,你很容易發現,家務相對他們,真的不可能不是優差吧,更何況那些服侍對象還與你無親無故,並不可愛。如果我們不能同意那實情是較辛苦的人(香港人),去讓另一班人較舒服(新移民),我覺得是離地的。假如事實的確是較辛苦的人,被迫付鈔令其他人過較舒服的生活,背後是有道德問題。

二、家庭的內外回饋

此外,綜援戶只做家務,是否真的可持續呢?人都需要服務,這些服務由誰提供?也是由人提供。我把它進而推廣至以家庭為單位。家務是家庭所需的內部服務,各家做家務,不過是處理好了內部服務,但家庭需要的外在服務由誰提供呢?如果只做家務就行了,這類外在服務的供應就會出現缺口,因為沒有人去承擔,大家都只求他人服務,不服務他人,社會不能持續。

所謂綜援金,其實不過是給你一些購買力,去購買他人的服務,而你自己又無須付出服務罷了,某程度是送一些人去服侍你,這就是不平等,不公義之處。當然,老弱殘的是沒有法子,我們要照顧。

具體一點說,家務戶需要的外在服務有農夫為其勞動種米,組裝工人為其搭配電腦,建築工人為其興建樓宇,牙齒護理員為其洗牙……如果他們只做家務,沒有向社會也做點回饋,那是不公平的。我們不能只以家務做擋箭牌,上述的服務人員,難道又沒有一頭家要養嗎?

三、產子權利論

梁啟智指出,如果產子前要先想想會否造成他人負擔,那老和病是否也要先想想這個問題,想想自己是否老得起,病得起?我認為那是不同議題。老和病是無法控制,無可厚非,但產子卻是可以選擇的,你是有選擇地要其他人辛勤助養你的兒子,當中有道德問題。

如說一定要滿足綜援戶的產子需要,那其實仍是返回前文所指的「權利!權利!權利!」問題。到底我們要滿足多少需要呢?有些人會說他要有養寵物的自由!(但前提是你辛勞工作,付鈔給他養)有些人又說要有外遊的自由!(但前提是你辛勞工作,付鈔給他外遊)這裡有沒有問題?現在的問題是,是否一定要包產子?

有人指這涉及優生學,但我要指出這種主張,只是建基於認為做人的基本責任,是儘量不為他人造成負擔和痛苦,與優生學無涉。而事實上,窮人也不是沒權生育,很多窮人生育並沒有領取綜援。但如果你要憑綜援養子,那就是要其他人辛勤工作去幫你養子,那對其他人也是一種有意的剝削,願左翼明察。

四、新移民求職難論

有人指出新移民不是不想勞動,只是沒有學識,香港又已沒有工廠。我的回應是香港雖然工業式微,但元朗譚仔正在請人,廚房、樓面、洗碗甚麼都請,時薪35-45,月薪12000。事實上元朗很多食肆都在請人。當然,如果新移民正在照顧幼嬰,那是不可能上班;但如果孩子已上全日制小學,那我相信她們在日間是可以為社會做點回饋;而如果父母雙雙都只做家務,僅領綜援,那則是更有條件投入社會。

五、新移民申索的十五萬

最後,郭永健指新移民不能追溯過去六年十五萬元的綜援金,因為不合法理。我不懂法律,一切仍有待法庭裁決,但不論能否勝訴,我只是想問你們會否嘗試勸阻新移民向港人聲討十五萬元,以免引起港人對新移民的反感?又還是你們覺得這種申索合情合理?

最後,謝謝郭永健及各網友參與討論,深化了我們對這個議題的思考,希望有助找出對香港、對地球最有益和最負責任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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