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力建 

按照国际惯例,个税是起到调节收入差距作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就在于对高端收入的人征税来调节收入差距,也因此,这个税种常常被形象的比喻为“劫富济贫”。然而,中国的个税能担负起这个职责么?

先看其绝对份额。个税征收是从1981年正式开征的,当时的起征额是月收入800元。这个额度在当年不算低,达到这一薪水阶层的人也不多,所以,当时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此时个税倒还多少有点“劫富济贫”的味道。然而,这一标准一执行就执行了近三十年,直到2008年3月份,个税才调节到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然而,即使按这最新标准:每月收入3500元,能算是“富”吗?不妨先来看看这30年来的通货膨胀情况。先看看具体数据:1978年大米为0.12元每斤,现在为3元每斤,上涨了25倍。大白菜当年0.02元每斤,现在为0.6元每斤,上涨了30倍。培养一名大学生,1978年从小学到大学学费为140元,现在从小学到大学要150000元,上涨了1071倍。房价,当年100平每月扣房租1.2元,现在100平每月房贷平均2500元,上涨了2083倍。有人统计了1978年的单品价格,包括食品、医疗、衣服、交通、烟酒和居住等6大类,然后和今天的价格相比,估算出78年的51元的购买力,大概与现在北京3000元相当。31年贬值了58倍,换算成通货膨胀率的话高达每年14%!在这种情形下,相应的个税起征额度才涨了不到5倍,连通货膨胀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如此个税征收,究竟是在“劫富”,还是在“劫贫”?还有一个数据可以说明这种个税征收的荒唐:在个税征收标准还未调整的2008年,许多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超过了个税征收起点的800元:比如浙江省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这种个税征收起点居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个税征收,究竟是在“劫富”还是“劫贫”?这种荒唐的事情,世界上恐怕都难以找出第二家!

当然,这还只是从个税的绝对量上看,如果我们从税源上看,其无法担负劫富济贫任务这一点也很清楚。我国个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自工薪阶层。与其说是“个人所得税”不如说是工薪收入税更为贴切。所有人都在讲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可是贫富差距是在工薪阶层产生的吗?个税显然管不了权力衍生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赤裸裸的腐败、相对隐蔽的“职务便利”、大型垄断国企的“超级福利”,哪一样可以在个税中被调节?而这些横财、歪财、偏财才是人们普遍反感的“贫富差距”的祸本。在正常的工薪阶层中,充其量只是金领、白领、蓝领的收入层次差异。无论你身处哪一个收入层次,同样要面对住房、医疗、教育的新三座大山,同样被沉重的经济负担压得难以喘息。显然,中国的个税制度本身就是个怪网——吞鲸之鱼可漏,小虾小蟹却被竭泽而渔。所以,从税源上讲谈不上“劫富”,充其量是“劫中”,即截取了中等工薪阶层的部分收入。这有什么合理性可言呢?

再看看美国是怎么做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里根政府上台之初,就进行了雷厉风行的减税计划。1981年把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降低了25%,由原来的最低税率14%和最高70%,分别降为11%和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资本所得税的税率由28%降为20%。1986年税改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降低和简化个人所得税,把最低税率为11%和最高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25%、34%的三档税率;降低和简化公司所得税,由最高税率为46%、最低15%的5 级超额累进税率,逐步改为15%、18%、25%、34%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资本利得税由20%降为17%,等等。减税会导致暂时的收入下降,但着眼长远,它却有利于把经济总量的“蛋糕”做大,从而增加收入。虽然里根实行“经济复兴计划”后的第二年出现了经济衰退,由此引发了国内巨大震动,但到了1983年,减税的效应得到了充分释放,储蓄、投资率增长,高利率又吸引了大量国外投资,加之国际能源价格回落,从而促使美国经济逐渐走出“滞胀”困境,因此开始了持续多年的增长。

谈完了中国个税征收在“劫富”上的徒有其名,再来看看其在“济贫”上是不是有所作为。在发达的福利国家,个税收入可以占到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反过来政府的福利支出又占了政府支出的大头。不论这种制度的得失如何,至少在财政收支的比例上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劫富济贫”作用有一个明确的交代。而2010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为4800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6%。就算这部分税收全部用在社会福利保障上,谈何“济贫”作用?从微观讲,五口之家中,有农村户籍而无福利的祖父母、无职业的媳妇与未成年的孩子,仅一名成年男子月收入五千元,那么这个家庭在上海或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里真算是相当贫穷拮据。买房买车都是浮云,满足高昂的教育支出见肘捉襟,生大病更是想都不敢想的噩梦。而这么个五千元收入者,却是被“劫”的对象,而非被“济”的范围。还有比这个更荒唐的吗?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本谈不上劫富,更谈不上济贫。长期宣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作用,是利用社会大众对“贫富差距加大”的焦虑情绪模糊了贫富问题、分配问题的真正焦点。

实际上,今天中国的贫富问题其实只有一个——国富民贫。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每年20%以上的强劲势头增长,远超GDP增速。2010年达到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21.3%,2011年前两个月财政收入增长竟达36%。与之同步的另一喜讯是,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一倍。——值得注意的是,中国70%的就业岗位是非公经济创造的,换而言之,那两块超级增长的财富只和百分之三十的“国”字头人士有关。而劳动报酬在GDP的比例则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官方统计2007年仅占39.7%,远低于欧美国家的50%以上,甚至低于韩国的44%。而个人所得税针的主要税源,即工薪收入,亦在GDP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徘徊于区区12%,到2009年这一比例已经到了可怜的8%。由此可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结果是,社会财富向权力上层的“国字头”迅速集中,所谓“国富民贫”本质上就是“官富民贫”。那么,大刀砍向民间的个人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与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是南辕北辙的。另外,中国当前的财富分配服从的是权力规则。与权力越接近,则分享社会财富的份额上升越快,获得财富的能力越强。权力等级即财富等级的情况下,首先获益的当然是直接掌握公共资源的权力者,官员贪腐的数额屡创新高、而巨贪的职级越来越低。县级财政层面出现亿元级的巨贪巨腐屡见不鲜,其中的意味耐人寻味。其次获益的是和权力紧密相关的国有垄断巨头——这些企业内的工薪族的处境比其他行业要好很多,但是真正可以夸富的,也只有少数掌握资源、靠拢权力核心的“高端人士”、“圈内人”。试看前一段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天价酒事件”,鲁广余们实质上享受到的权力财富岂是常人能比?而大型垄断国企中,鲁广余们到底有多少呢?“天价酒”喝到他们的肚子里,这个所得怎么税呢?权势阶层的横财、外财是权力衍生物,税无可税。个人所得税能够调整这种分配差距吗?对刘志军们,甚至对鲁广余们,那点儿薪水算什么?大概一毛钱工资都不发,他们也不舍得辞职的。那么,个税又能调节什么?

说到底,这4800亿“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针对工薪收入的一种特别税,这个税种根本不可能覆盖大量真正意义的“高收入”。其功能既不能劫富,也不能济贫,而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掠夺。而这个税只占政府财政收入6%的低比例,掠夺性质的高痛苦指数,以及针对特定人群的狭窄税源,其性质完全不是国际通行的真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而和已经废止的农业税相近!也就是说,这种性质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什么调整问题,更不是调整起征点的问题,而是一个存废问题。

还值得一提的是,工薪阶层除了个税征收这把道躲不过去外,还有其它支出——比如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人算过,即使月入一万的白领,在缴纳所得税加上三险一金后,最后拿到手的只有6000多块。而与此同时,当全国民企外企的员工就个税起征点到底是2500、3000还是3500争论的不可开交,为再往上点引首翘盼时,公务员们表示毫无压力。因为民企外企的员工,除了工资要纳税,包括奖金、补贴都要纳税,这个公务员是不用纳税的。民企外企的员工要缴纳三险一金的费用,而公务员是不用的。当公务员包括其他体制内的工资,相对奖金的比例更低时,他们等于顺利地避税了。而仅以其中的福利性补贴类项目为例,多数政府机关至少设有七、八项福利性补贴,而一些体制内单位的福利性补贴甚至会多达十几、二十几项。 在同一单位,公务员和临时工,同工不同酬这也是现实,一切取决于你的身份。

个税征收正在撕裂中国社会,也为这个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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