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力伸展与历史主动性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面世,雾散云开。人们看到了新鲜的语言,解放的思想,开放的政策,可观的2020年愿景,还可以看到历史的主动精神。

   顺着历史的脉络看去,中国民间的经济力量和社会活力,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初步得到解放,一路勤勉戒惧,自强不息,如今龙跃在渊,正在做腾飞的准备。在这个过程中,虽有曲折反复,中共中央大体顺应了历史潮流,一再发挥出历史的主动性。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中国。

   这些新说法意味着什么?所谓市场,就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遵守规则,平等竞争,互利共赢。所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平等契约关系在政治领域的延伸:这里不再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只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治理现代化的提法表明,上层建筑正在有意识地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按照平等契约的原则改造自身。这种目标的确立,再次显示了历史的主动性。

   二、公民的作用

   《决定》得到了广泛赞誉,但也有不少人怀疑能否真正落实,改革能否成功。

   《决定》在开头和结尾处,两次强调了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求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这就是说,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官民双方的努力。多一分耕耘,多一分收获,公民的努力程度,与改革成就的大小成正比。中共中央也作出承诺,建立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大胆探索,宽容改革失误。

   现代治理和传统统治的最大区别,就是社会和公民的参与,即所谓公共治理。《决定》把现代治理作为改革的总目标,治理体系自然要向社会和公民开放,这是一个过程,也是一套现代化程度的衡量指标。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做什么?可能建立何种机制?遇到阻力如何应对?

   三、公民做什么

   从公民角度细读《决定》,六十条内容,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都有即将打开的空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在经济领域,民间资本已经跃跃欲试,盯住空间,计算利益,评估风险。《决定》承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有人统计过,《决定》中出现了21个“允许”,而且都在经济领域。

   回想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以“可以、也可以”著称的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表示“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比起“允许”来,“可以”的口气颇为勉强,但口子一开,大包干如洪水开闸,一泻千里,数年之间,中国农村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是改革开放历史上官民互动大获成功的典范。

   历史经验表明,中国民间,只要给自由,给空间,就会有竞争,有发展,有繁荣。真所谓给点阳光就灿烂。问题在于,既有壁垒的背后存在既得利益,还有保护这种利益的思想观念。如何破除阻力,以更加公正的规则调整权利和利益,这就进入了上层建筑领域。

   那么,在上层建筑领域,在走向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中,公民可以做什么?

   第一,在权力监督层面积极可为。

   《决定》承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决定》要求: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并且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领导干部公布财产,民间呼吁已久,如今准备在新提任的干部范围内进行试点了,而且公开事项大于财产领域。面对这些进步,面对公开的信息,如果公民不关心,不了解,不行使监督的权利,民主和舆论监督机制就是空的。

   但愿公民踊跃参与监督权力。个人参与,有组织地参与,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知识出知识。

   权力尚未公开信息,公民应该继续促进公开。权力公开了信息,公民不仅应该关心,还应该有人核实,有人评论,发现问题有人举报。对于政府及各个部门的权力行使状况,最好还要有精确量化的评分,长期跟踪打分。《决定》承诺改变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等指标的权重,这些分门别类的考核评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由谁来做?大学可做,媒体可做,社会组织也可做。如果政府向社会购买评价服务,自然很好。政府自我评价,公民社会也应该跟踪核实。如果公民关心的范围超出上述门类,不妨主动建立指标,主动搜集信息,主动考核评价。

   这种类型的公民组织已经存在,可惜数量不多,影响不大。媒体作为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组织之一,可以与相关公民或公民组织合作,既关注那些公开的信息,也关注公民的参与行为,共同探索建立舆论监督机制。

   第二,在人大和政协领域积极可为。

   《决定》承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人大将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既然人大准备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作为公民,就应该发表自己的意见。既然人大代表准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作为公民,就应该主动表达各种关切,并且与官方共同探索建立表达关切的制度化渠道。

   在当代改革史上,民众通常是问题的提出者、改革的首倡者。不过,这些改革呼声能否发挥作用,只能听天由命。现在,公民的提议和意见,有望通过网络平台,通过人大代表联络民众的机构,进入制度化渠道了。这些渠道何时建立,是否畅通,人大代表了解社会关切之后是否积极回应,公民及其组织应该紧紧盯住。

   一般公民最关切什么问题?钱。控制财政税收和支出,审核预算,这是民主的核心功能。《决定》承诺,人大准备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重点是预算的支出和政策。这是一个重大的承诺,也是相当复杂艰巨的工作。我们不能指望一步到位,但公民和他们的代表应该特别关注相关动作和信息,仔细研究预算,和有关专家和公民组织一起研究讨论。中国现在就有这样的公民和组织,希望这样的公民和组织多起来,并且得到媒体更多的关注。关注公民最重要的关切,紧紧把住预算关口的人民代表,才是真正称职的代表。

   黄顺兴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公开发表反对意见

   试想一下,在未来七年里,将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如果每年有十分之一哪怕百分之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次,向有关部门质询,问支出,问政策,问民众关切的重大问题,那将是什么样的场景?代表步步追问,高官小心回答解释的场面,以前只在有关海外的电视节目中出现过。这类场景,即使以温和得多的形式在中国出现,人大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能看出一点样子了。我国现有五级人大代表总数超过300万,来自民间的代表即使只有100万,真正称职者哪怕只有百分之一,民主监督的场面也相当壮观。

   如果人大代表积极有为,公民或公民组织可以发挥配合作用,提供建议,提供材料,甚至发动或购买民意调查,精确有序地表达民意。如果人大代表不作为,公民可以监督代表,评议代表,给他们打分,公布他们的得分。韩国和台湾已有这样的公民组织。

   有了公民的积极参与,可以预期,建立联系选民渠道并尽力为选民服务的代表,将会得到高分。如果他们继续当选的概率较高,逐渐形成优胜劣汰的格局,对人大的发展方向必有重大影响。

   倘若人大代表持续大规模不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者寥寥无几,得分普遍低下,《决定》的承诺一再落空,那时候,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必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无法回避的议题。

   政协是各界各行业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承担着决策咨询,重大专题协商的功能,还被赋予发挥新型智库作用的期待。

   既然如此,政协,政协委员,应该特别重视专题民意调查,与民意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向社会购买民意调查。许多民间组织,行业组织,NGO组织,或许可以依托政协活动,成为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中,民意之重要自不待言。在民主选举制度健全之前,在民意表达渠道完善之前,在公民素质大有提升之前,频繁的、规模多样的、主题各异的民意调查,有可能成为民意有序表达的特别重要的渠道,发挥重大的政治作用,作为民间力量参与推动改革。这条渠道指向单一,表达清晰,副作用小,建设性大。有违民意的既得利益集团很难利用民意调查,相反,只要有改革意愿,政协可以用,人大可以用,党和政府可以用,公民组织也可以用。公民可以通过这条渠道表达民意,媒体可以通过报道传播民意,高层可借助民意推进改革。广泛建立并发展这条专业化的民意表达渠道,或许可以成为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媒体,大学,基金会,专业公司,公民组织,都可以成为非官方的民意调查组织者。

   在政协领域,各界委员可以提出专题的民意调查。尽管言论空间尚未完全打开,但是,体制内合法渠道的掌握者,可以主动开辟渠道,大规模地,频繁地,具体深入地进行各种民意调查,把民意通过这些制度化渠道反映上去,成为政策法规的内容。

   对于政协委员,公民社会也不应该放弃自己的责任,监督他们,激励他们,评议他们,给他们打分,也可以通过资助和志愿劳动直接支持他们。行业协会,作为各界民间组织,应该成为支持政协委员的主力。

   第三,在法治领域积极可为。

   《决定》承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些承诺,本身就是对民间长期呼吁的回应。这些承诺的落实,仍然需要民间的持续呼吁和关注。

   《决定》承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按照八二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违宪审查,但是,这个条款至今尚未被激活,所以被称为睡美人条款。在未来七年中,违宪行为能否得到追究,违宪审查制度能否确立,公民和公民组织至少可以发挥激活睡美人条款的作用。

   《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相对违宪审查,这个承诺可以称作违法审查。进一步的问题是,由谁进行官方文件和决策的违法审查?官方聘请法律顾问审查,若能尽职自然很好,但自我审查还需要他人审查的补充。公民社会,法学院教师和他们的研究生,律师,NGO组织,相关领域公司的律师和法律顾问,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更加客观专业的作用。

   《决定》号召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承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进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自不必说。至于公民社会如何监督,需要多说几句。

在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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