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普選的產生辦法

香港回歸以來,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如何最終達致普選產生,成為關注《基本法》實施的主要熱點。由於中央和特區政府及立法會都不遵循《基本法》,社會的討論未能聚焦於《基本法》而所取所需,普選議題失去共識基礎成為內耗的社會爭議。

源於權慾薰心,回歸16年以來,中央某一個派系一直不尊重法律不遵守《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顛覆高度自治。堅持錯誤維護權威,利用「愛國特首」加強控制消滅香港的自治權,是中央真心誠意落實2017「真普選」的主旋律。

2013年1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訪港三日,斷章取義地解說《基本法》為「普選」定調,擺明車馬赤裸裸地以拳頭向香港人民示愛。按照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落實「真普選」,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必然進一步被摧殘,香港人如不能覺醒繼續任人搓圓撳扁,再一次十年浩劫的機會極高,更可能永掉進黑暗。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不是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實行的制度,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具體情況以《基本法》規定。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香港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香港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實行的制度必須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因此,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的具體情況,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立法機關和行政長官最終由直接選舉(普選)產生,由選民提名後選舉,立法會議員由選民直接提名,行政長官由全體選民推舉代表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表明,附件一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第一任與第二任循序漸進,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循序漸進而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已明確規定附件一的選舉委員會不能過渡至普選的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其代表性是政治制度的具體表現和實施形式,由附件一規定的四個界別組成提名委員會,全體選民的提名權就不能夠有效行使,普選行政長官就不能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香港就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的主張,是背叛人民踐踏憲法顛覆共和的反動。

第一任與第二任循序漸進而不作修改的規定就是制度性規定,「公開聯合提名候選人和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及候選人提名票不設上限」,就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制度性規定。香港不是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不行自行決定實行的政治制度,普選是政治問題,已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只容許制度性規定以外的操作細節由香港自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YouTube──終有一日會飛到幸福的彼岸: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T3rVZwak9s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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