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藏区阿坝州防治自焚事件出台株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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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藏区阿坝州防治自焚事件出台株连政策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当局向全县下发“关于反自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当局向全县下发“关于反自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曹国星提供照片DR

此前一天,《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部报道,2013年4月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当局向全县下发“关于反自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全文十六项规定,强调要对自焚者家人、亲属、所在乡村及寺院等进行株连式的“严打”整治。

根据唯色的统计,若尔盖县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已有9位藏人自焚。上述通告是四川阿坝州若尔盖籍藏人旦真嘉提供。据他对RFA的描述,当局在各乡村张贴这份通告,“当局首先将这份通告复印多张后张贴在县城各茶馆里,后下发到各乡、村和大队中,张贴在各自所在地的商店等门墙上,然后张贴在各家各户的房门上。”

这份通告中,多条法外限制人身自由和株连式的粗暴治理手法引起了许多中文网友的质疑的反感。

通告首先规定,取消自焚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参军的资格;取消自焚者直系亲属参选、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组(社区)干部的资格。

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应自觉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凡直系亲属中出现自焚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通告还有多项株连式的治理手法,包括,取消自焚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家庭(户)三年、所在组一年的所有惠民政策;取消或暂缓自焚者所在村(社区)、寺庙的国家投资项目,停止所在村(社区)所有招商引资和社会民间资金项目;把自焚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家庭(户)列为不诚信户,所在村(社区)、寺庙列为不诚信村(社区)、寺庙,三年内不予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已发放的贷款,实行只收不放。

当地官方规定,发生自焚案件的村(社区)寺庙,须缴纳1-50万元的反自焚保证金。若两年内未发生自焚案件,如数退还保证金;若两年内再次发生自焚案件,保证全收缴国库,同时继续缴纳保证金。把自焚案件与村组(社区)干部、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及责任经师的补助挂钩,并取消当年评先创优的资格。

通告中还有多项在现行法律中显然并无依据的规定,例如,对自焚者的耕地和草场的使用权予以收回,冻结自焚者所在村(社区)土地和草场的经营权;对自焚者及其直系亲属、其他积极参与者家庭(户)的宅基地和房屋只确权、不颁证,三年内不予审批一切商业经营活动;自焚者直系亲属申请出国(边)境或到西藏自治区,三年内不予审批。
通告宣称,哪里发生自焚案件就对哪里进行“严打”整治,同时予以“最严厉”的综合行政执法整治。

对发生自焚案件的村(社区)、寺庙,在所在乡镇、寺庙举办村民(居民)、僧尼、责任经师法制学习班,对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治安处罚的自焚者直系亲属和其他参与者必须在异地参加15天以上的法制教育学习班。

上述异地法制学习班,显然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外举措。

此外,通告还规定,对发生自焚案件的寺庙,严格限制僧尼的临时性佛事活动和跨地区的大型佛事活动;对提供自焚案件线索、情报信息者,一经查实,视其价值给予2000元—50万元的奖励,并严格保密。

这项规定还谈及,将“依法”清理检查发生自焚案件寺庙的财务,对寺庙的经营活动予以停业整顿。寺庙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寺庙管理委员会(所)报告,定期向僧尼和信教群众公布。

不知道为何寺庙财务公开化似乎竟成了某种惩罚手段,其中的隐微权谋的考量令人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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