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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區龍宇

繼明報撤換總編之後,這兩天商台又炒掉李慧玲,再次引起大眾憂慮香港的新聞自由消失。無獨有偶,大陸自去年底一直在全國開展所謂「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教育活動,搬出馬克思來證明“新聞不能太自由”論 – 共產黨代表全民利益,所以黨刊也必然代表全民利益,所以不需要什麼言論自由云云。在香港,中環加西環其實也在開展這種「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只不過低調一點而已。

讓馬克思教訓中共

實情呢,馬克思最敵視新聞檢查。不久前,信報的林行止還寫過馬克思抵抗新聞檢查的故事呢。可見真馬克思,其實徹底支持新聞自由。不過,真馬克思如果只停留在這個水平,就不為真馬克思了。如果我們讀一下他年青時期的事蹟及作品,就知道他在爭取新聞自由之餘,比一般自由主義者看得深刻:他區分開作家(或任何前線新聞從業員)的出版自由,和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兩者之間,雖有重疊,但又是大有分別啊!出版商眼中的出版自由,不過是一種工具,是牟利及逐名的工具,不是目的。只有公共知識分子的出版自由,才以此為目的。正因為此,才能明白劉進圖和李慧玲,為何不是給特區政府封筆,而是給傳媒大老闆炒魷魚了!

不過,讓我們先讀一下當年馬克思怎樣用刻薄抵死的筆法,把當時政府的新聞檢查令批透透吧。1842年,青年馬克思針對普魯士新修訂的書報檢查令,發表了第一篇政論《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諷刺當局表面上放寬檢查,實際上是加強檢查,有力地捍衛出版自由。

檢查令表面上承認新聞自由,因為它說「不得阻撓人們對真理作嚴肅和謙遜的探討」。但馬克思抓住「嚴肅和謙遜」的要求,質問:

「如果探討老是去注意什麼嚴肅與謙遜,難道『不是會忽視真理嗎?難道真理探討者的首要義務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東張西望嗎?真理像光一樣,它很難謙遜。…謙遜是使我寸步難行的絆腳石。…你們讚美大自然令人賞心悅目的千姿百態,和無窮無盡的豐富寶藏,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散發出和紫羅蘭一樣的芳香,但你們爲什麽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我是一個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卻命令我用嚴肅的筆調。我是一個豪放不羈的人,可是法律卻指定我用謙遜的風格。』

『我們的命運不得不由書報檢查官的脾氣來決定。給書報檢查官指定一種脾氣和給作者指定一種風格一樣,都是錯誤的。』」

檢查令承認出版自由,但又列出以下條件:「對政府措施發表的見解,其傾向不是敵對的和惡意的,而是善意的。一旦發現作品因感情衝動、激烈和狂妄而帶有有害的傾向,應不准其印行。」

馬克思如果只限於拿思想自由的原則來反駁,還不成其為馬克思。他不僅指責這種「追究傾向的法律,即沒有規定客觀標準的法律,是恐怖主義的法律」,而且戳穿國家機關偽裝全民,而實只代表官僚利益:

「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國家爲它的公民頒佈的法律,而只是一個黨派用來對付另一個黨派的法律。追究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這是製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進統一的法律,而一切製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動的;這不是法律,而是特權。」

「你們要求謙遜,但你們的出發點卻是極大的不謙遜,你們竟把個別官員說成是能窺見別人心靈和無所不知的人,說成是哲學家、神學家、政治家…。你們一方面要我們把尊重(官僚國家的 – 區按)不謙遜作爲義務,但另一方面又禁止我們不謙遜。…你們把自己的國家制度估計得如此之高,竟認爲這些制度能使軟弱無能的、平凡的人━━官員成爲神聖的人,能替他們把不可能的事情變爲可能。可是,你們又非常不信任自己的國家機構,竟害怕私人的孤立的意見…。在你們看來,官員們在處理問題時完全沒有個人糾葛,沒有怨恨,不會感情用事,不會心胸狹隘,也沒有人類的弱點。而沒有個人糾葛的東西,即思想,你們卻加以懷疑,認爲其中充滿了個人的陰謀和主觀的卑鄙意圖。檢查令要求對官員階層無限信任,而它的出發點卻是對非官員階層的無限不信任。可是,爲什麽我們就不應當以德報德、以怨報怨呢?爲什麽我們就不應當認爲這一官員階層才是值得懷疑的呢?」

「整治書報檢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辦法,就是廢除書報檢查制度。」

媒體大老闆的思想檢查

最近明報事件,說明了新聞或思想檢查,並非只來自政府官僚。在香港這樣表面還有點新聞自由的地方,媒體大老闆才是更為直接的思想檢察官。只要是商營媒體,就一定把股東牟利定為最高原則,就一定讓廣告商及其背後的其他超級企業來決定編採的大方針。在這個大格局下,什麼思想自由,隨時都可以犧牲。

馬克思比一般自由主義看得更深,早就議論到這一點。當時普魯士官方制定的新聞檢查令,也受到新聞行業老闆的反對。但他們不是基於思想自由,而是基於行業自由。這個理由,其實也是今天很多專門兜售色情與暴力的三流報紙,在受到批評時祭出來的反駁理由。但馬克思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強調,要區別開出版自由和出版行業的自由,也要區別開出版自由與其他各種自由。“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於不要成為一種行業。”換言之,真正的出版自由就是出版者及作者,並非為了謀利而出版或寫作,不用討好所謂“市場”,而純粹是為了自由探索真理。反之,出版行業的投資者,其所要的自由,其實不過是私人牟利的自由而已。

「行業自由、財產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審判自由,這一切都是同一類別,……但是,由於相同而忘了差異…就完全錯誤了。

宣稱出版自由為一種行業自由,這無非是在未保護之前,先行扼殺的一種對出版自由的保護。當我要求一個人的性格要按別人的方式存在才算自由時,難道我不是抹殺了性格自由嗎?出版物向行業說道:你的自由並不就是我的自由。……

難道降低到行業水平的出版物能忠於自己的特徵嗎?難道它的活動能符合自己的高貴天性嗎?難道這樣的出版物是自由的嗎?作家當然必須掙錢才能生活,寫作,但是他決不應該為了掙錢而生活,寫作。…作家絕不把自己的作品看做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無論對作家或其他人來說,作品根本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時作家可以為了作品的生存而犧牲自己個人的生存。

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於不要成為一種行業。把出版物貶為單純物質手段的作家應當遭受外部不自由━━檢查━━對他這種內部不自由的懲罰……。

當然,出版也作為一種行業而存在,不過那已不是作家的事,而是印刷廠主和書商的事了。但是這裡所談的不是出版商和書商的行業自由,而是出版自由。」[1]

只有24歲的馬克思,當時仍然是民主主義者,不是共產主義者,但他已經顯出比較自由主義或民主主義勝出一籌,能夠看到,人們即使有了形式上的自由,但是若然經濟資源分配不公,仍然會妨礙人們行使自由權利,特別是妨礙思想自由。要有充分的思想自由,前提是作家們有免於貧困的自由。

年青馬克思在當時已經看得出,作家的出版自由,與出版商的行業自由,兩者不只不同,而且潛存衝突。不過他還沒有對此充分發揮。另一方面,1842年的歐洲,還會有一些書報出版商,在牟利之外還為了一個理念,就是在一個哈伯馬斯所稱的公共空間(在政府及私人領域之外的),促進進行思想與言論的交流。不過隨著資本主義越發展,牟利動機越益壓倒一切了。所以歐美左翼提出的改革,就是把最主要媒體的軟硬件及經營資金,交還社會共有--不是政府所有(更不用說什麼「黨」了),而是民主公有和分散經營,就是說,讓全社會中所有社區,所有社團,所有作家/藝術家,都各得媒體發聲,以便一次過把官僚和大企業老闆的思想檢查甩掉。

[1 ]兩文俱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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