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力建 

国内有很多人谈“民主”色变,把民主视为洪水猛兽。比如,他们认为,所谓的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论(他们把它简称“多数决”),这种“多数决”的制度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还有人认为,现在中国经济改革,社会繁荣,出现了少数富人阶层,如果搞民主,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少数富人的财产就会受到侵犯,破坏社会繁荣。当然,更多的是“中国特色”论,认为民主虽然是好的目标,但中国当前不适合搞民主,中国当前主要目标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民主不利于社会稳定,影响效率。为了经济发展,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效率是优先的。所以,中国要奉行权威主义,而不是民主。特别是新近在经济改革的争论中,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现在要讲民主,改革就不能前进。因为,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人会反对改革,如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很多人下岗,讲民主,改革就搞不了。也有人以台湾为例,认为如放开党禁则会在一夜间出现上千个大小党派,为了争权夺利必内斗不休,如此别说经济建设,国家将陷内乱内战之中。人们都忙于组党争权必无心建设,经济将一落千丈,如再允台湾党派回大陆参政,其必和中共激烈争权!如此中国将一步又回到上世纪四十年代的内战状态。他们还从理论上分析,”民主”的实质内涵极多,它由最低限的人民权利与福祉的保障,到人民参与公共事务,到最后层次的政党自由和政权轮替,都有太多“民主陷阱”。人民权利与福祉的保障最易,只要民主能有媒体及表达自由,即可透过媒体监督,让官民关系改善,使贪腐收敛。但进入参与这个层次,它的难度即告大增,最困难的是当人人皆可参与,那么众声喧哗,到底谁说了算?当我的参与未受到理会,我又将如何?民主与秩序的形成,乃是民主第一个大难关,泰国混乱未已,主因即在于它在民主与秩序的形成上出现障碍,当缺乏有效的体制权威与公信力,每个人都自认是受害人,当出现冲突最后就只好各凭群众实力和军警实力来解决。事实上,民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比如,它解决不了资源问题,短时期内也解决不了民族素质问题。它有它的边界——它的边界就是它能解决领导人问题以及人民在政治上的发言权问题,也因此使得整个社会在民众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运行,不至于引发引民众诉求无法得以满足而导致的动荡甚至革命。

美国四年一次的选举就是例子。事实上,民选不能保证一个好的领导人,但是持续的定期民选却给了社会一个自我调节的理由。有人说:选举就是西方式的毛泽东曾讲“隔几年需要来一次”的“文化大革命”,就民意疏泄和权力变革的需要上,或许是这样。权力如同水银,具有天然的聚敛性,久了便会聚集、膨胀、惰性沉淀,靠领导人的因素很难避免,乃至领导人自身都无法再驾驭。历史上没有哪个开国景象不是欣欣向荣,能够唤起人的精神和动力;而所有权力变革的动议总是面临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的阻力,“剖头颅、洒热血”难以成就。制度化的民主在这个意义上实在有创意:它在秩序之内保持一定间隔的权力更新运动,好像当前流行的健康疗法,每周主动人体排毒一次,使得垃圾不会在体内累积;通过这种机制,权力合法性地获得更新机会,给了自身一个理由,来否定过去的错误,甚至平稳地颠覆自己的过去。丘吉尔曾经有云:据说除了人类已经尝试过的所有制度之外,民主是最差的一个。选举性民主,与其说是全体民众掌握权力的机制,不如说是权力在秩序之内获得更新、保持其社会合法性的机制。民主制度作为人类的制度创新所体现的智慧在于:它使我们在走向“更糟”的趋势前止步,不必硬一头扎下、走到天翻地覆。

同时,选举还是公民教育过程。无论作为竞选者还是选民,都在这个过程中成为了民主实践的一部分。一个人从符合“选民资格”的自然属性到履行公民选举权的“选民”,是习得的能力,美国选举需要选民主动注册,“注册选民”才具有投票权,也是对“选民资格”到“选民”的一种提醒。选民是民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是在选举过程中成熟、成为选民的,并不是有了成熟的选民再进入选举过程。如同孩子学走路,孩子从来是在走路中学会走路的,而从没有一个人学会了走路才下的地。如果要问学走路的第一步是什么呢?先拿掉他心中的恐惧吧,人生来具备有机体的自我调节功能,真的可以大胆前行。正因为美国人从小就参加选举,进行了必要的民主训练,也就没有了孙中山所谓“训政”之需要,而可以直接进入宪政时代。

值得一提的是:选举不仅对民众有益,而且对通过选举而当政的官员同样有利。这就是所谓选举的风险转移机制。民主的一大好处就在于它通过投票箱将决策风险巧妙地转移到了投票人——也就是大众身上。换句话说,当民主选举出来的领导人决策出了问题,他可以说我有一部分责任,可责任不全在我——谁叫你们看花了眼,选我来做决策人?你们是不是也有责任、有主要责任呢?如果该领导人不是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那我们这些没有投过票没有划过押的老百姓就完全有理由指责他:你既然自己要出面干,就应该干好,现在弄得一塌糊涂,这全是你的责任——没那金刚钻,你揽这什么瓷器货?在这种情形下,什么“红旗卷起农奴戟,黑手高悬霸主鞭”、什么“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之类暴力革命也就有了它的合法性:我们既然没有权力选举你,当然就权力推翻你——不能什么权力都没有吧?反过来,你既然有权力不经过我们的同意就做上大官或皇帝,当然也就有义务为自己把个国家搞得一塌糊涂负全部责任了。而在民主制度下,你就没理由也没资格对你认为哪怕是很糟糕的领导人采用暴力,原因有二:首先,他是你自己选出来的,他不称职,你有责任:你要揍他几拳头,那可就得先抽自己几耳光——而一般人都不愿意抽自己耳光,所以也就没有理由去揍那不称职的领导人几拳头了。其次,自己看走眼选出的领导人不好,你也可以忍受一段时间后,再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用和平的方式把他再选下去——也就是说,自己看错了人,投错了票,也还有改正错误的机会与时间,犯不着就因此与对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地拼命。就是这个原因,我们看到:在民主国家,也经常发生领导人更换的情况,可每一次更换之后,那个下了台的领导人都安然无恙,该做啥做啥去;而在一个专制体制下,领导人一下台,那等待他的不是断头台,就是阶下囚!所以,从做官者的角度看,在民主体制下虽然做上官不容易,而一旦做上了却也没什么风险。这应该是每一个为官者应该明白的好处。强调这一点,或许可以减少中国官场上对推进民主制的抵制障碍。

当然了,民主的确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但由民主带来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其内部机制,或者说更民主的方式得以解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焚烧国旗案”:1984年.美国共和党大会在得克萨斯州举行,反对里根的人在会场外示威游行。有一个叫约翰逊的男子觉得光打打标语喊喊口号不过瘾,就把一面美国国旗也烧了,一边烧,还一边兴高采烈地大喊大叫:“红、白、蓝,我要叫你成碎片!”这一来,得州政府可抓住修理他的把柄了:马上把他抓了起来,并立即以有意损坏国旗罪起诉他——让他尝尝随意“民主”的滋味!约翰逊不服上诉,这官司就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告来告去地拖了5到 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做出判决:在公众示威中烧毁国旗,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条款保护的合法行为,约翰逊无罪释放。这一判决出来,很多爱国的美国人都火了:国旗都可以烧,这也民主得太出格了。一个人如果连自己国家象征的国旗都拿来当废纸,他还什么事干不出来?这样的人还能不受到惩罚么?于是,群情汹汹奔走相告,在这些众多爱国者的集体呼吁下,美国国会在4个月后出台了一项《国旗保护法》,里面专门规定当众烧毁国旗是一种犯罪行为——也就说,他们对民主带来的问题的解决方法是收起民主,使用刑罚,看你几个喜欢民主的家伙还乱来不乱来。可,偏有人就不信这邪:就在该《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天,即10月30日,又有一个叫埃里奇的妇女犯了神经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烧毁国旗一面!这下可惹恼了美国警察,马上把她抓起来,准备用新鲜出炉的《国旗保护法》狠狠地修理她一通。该女士却不想俯首贴耳接受惩罚,不停上诉,又把这官司推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手中。对这烫手番薯,最高法院的判决再次叫人跌破眼镜:还是以5比4的表决结果宣布埃里奇无罪开释。至于国会刚刚通过的可以治这个女士罪的《国旗保护法》么,最高法院认定这个法律与宪法中“表达自由”的条款不相符,属于“违宪”,所以不适用——没办法,在至高无上的宪法面前,普通法只好败下阵来!因为按美国的“宪政”与“法制”,任何一种对焚旗事件所做的感情判断和经验判断,在宪法面前都是软弱无力的;任何时候,普通法都不能有悖于代表国家最高原则和民众根本利益的宪法!我们从这个案例中看到,对待民主带来的问题——烧毁国旗——有两种解决的思路:一种认为这种民主太过分了,得收一收了,否则国将不国,民将不民,所以通过新的法律来限制这种过分的民主。换句话说,对民主带来的问题,由制裁来解决——这是美国国会的思路,恐怕也是我们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主要思路。还有一种思路则认为,民主带来的问题,只能由民主的手段来处理——具体说来,就是用更民主的手段来处理,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放弃民主,使用暴力,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思路。那一种更合理,我们子不难判断:“爱国旗”,固然是爱国的外在表现;可爱民主爱自由,则是爱国更深刻更永远的表现。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民主和自由,美国自1776年建国以来二百多年,有记载的烧毁国旗事件也不过区区40对起。在处理完1989年公会山下烧毁国旗案后,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如果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国旗都允许你烧,那么你还有什么理由去烧它呢?”

奥巴马在当选后有这样一段感言:“虽然民主党今夜赢得了盛大的胜利,我们是以谦卑之心并决意愈合阻挡我们前进的裂痕。正如林肯对远比我们裂痕更重的民族所言:我们不是敌人,我们是朋友。对于那些我还没有赢得支持的美国人,我可能没有获得你们的选票,但是我听到了你们的声音,我需要你们的帮助,我也是你们的总统。”的确,民主可以使一个国家民众求同存异,避免社会的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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