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权力逐步后撤,在农村社会出现的“权力真空”和秩序混乱,与集体化时代的超强控制能力和高度社会整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机器的功能应该越来越强大,但是为什么今天它会在农村基层呈现出“悬浮”的状态呢?二十多年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究竟是越来越强还是越来越弱;这种强弱变化的实质是什么,为什么会如此?或者说,建国后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具体形态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以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国家的视角,往往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建设的背景下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本文则是从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两者的性质及互动状况来理解这种关系形成、存在的依据。同时本文将关注某种关系模式形成后,它又是如何与新渗入进来的其他变量一起对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形态和性质产生影响,进而逐步型塑出新的关系形态的。通过分析梳理,本文将集体化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概括为“覆盖模式”的理想类型;而将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当前状态和今后可能的走向概括为“嵌入模式”的理想类型。

  

   一、理解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双重视角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国家与乡村关系的考察(尤其是全能主义时期)往往通过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视角和框架进行。但是,单向的宏大国家权力视角在解释复杂的现实时自然会屏蔽掉一些关键因素,尤其无法从一个乡村社会的主位来考察二者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当代所经历的剧烈社会变迁背景下考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必须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方向来进行。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乡村社会基础变化和国家权力两个方面的考察,建构一个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双重视角分析框架。

   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源自西欧近现代化的经验。它指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民族国家为中心的结构。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伴随着国家权力的集中和公民权利义务范围的扩大。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权建设与欧洲政权建设经验相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权力的向下扩展。人民公社时期全能主义的国家权力下伸,以及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可以看成自晚清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最有效的一段时期。黄宗智(1992:173)认为,建国后,特别是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国家权力深入到了农村社会的最基层。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新兴的国家在乡村社会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土地关系的改革开始,进而对乡村社会进行重组,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建立起严格的支配体系,从而将农民完全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1]。人民公社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在乡村社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国家权力的下渗有效地克服了近代以来“内卷化”的问题。全能主义国家“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了巨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等诸多好处,弱化了村民对家族和地方的认同,集中了公共物品进行建设,保证了农村建设的物质供给等(杜润生,2005)。然而,也有学者对以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来总括全能主义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提出了质疑。张静(2007:30-33)指出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新政治单位的治理角色和治理关系的制度(规则)改变问题。集体化时期国家权力的下移只是实现了政权结构的“集中与整合”而没有达到“管辖与治理的深度”。吴毅(2007a)也提出了此问题,他认为当下许多学者在面对当下农村“国家退出”后所导致的问题时,容易以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来反溯历史,从而失去对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客观判断。

   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国家政权建设的单一视角下,国家权力退出后的国家与乡村关系有了重新的解读。有的学者指出村民自治的推行,并非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相反,是国家真正深入乡村社会的表现,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形式(荣敬本、崔之元,1998)。这样村民自治不但没有削弱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反而改善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提升了国家在广大乡村民众中的权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有效整合的能力。国家通过村民自治这种形式,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与乡村的各种赢利型经纪进行合法抗争。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与其说是人民公社瓦解之后国家从乡村社会的撤退,毋宁说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重建(state remaking)。村民委员会并不是纯粹的自治组织,它具有“准政权”(semi-regime)的性质(吴理财,2007)。

   税费改革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周飞舟(2006)在对分税制改革以来的乡镇财政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考察后指出,旨在使基层政府转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改革导致了基层政权的空壳化和“悬浮”。然而,这种“悬浮”状态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非常薄弱了呢?如果是,为什么乡村社会还能保持基本的稳定呢?政权建设理论只是考察中国当代政治社会变迁的一个视角,它无法对当下的国家与乡村关系做出真实全面的考察。当然,基于不同的理论关怀和研究目的会归纳出不同的结论。

   在国家政权建设视角占据主流地位的同时,一些学者则深入细致地进行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通过对乡村政治社会变迁的细致考察,展示了单一国家政权建设视角所忽视掉的一些问题。张乐天(1998)在《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一书中,对人民公社时期的权力、制度、经济、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考察,发现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组织与传统社区的叠合导致了人民公社内部的张力和社区内许多与国家意识形态相悖的“场面下行为”,并提出了“外部冲击-村落传统互动”模式来描述具体场域中国家与村落关系的复杂形态。吴毅(2002)在《村治变迁的权威与秩序》一书中,通过对一个村庄的田野调查,以革命这条主线展示了宏观国家权力对微观村政渗透的过程中,传统与现代、国家与村庄社会的复杂关系。黄宗智(1992)则从家庭经济生产的角度分析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经济仍然没有突破“糊口经济”水平。韩俊和陈吉元(1993)指出,公社时期的农村工业本质上是社区经济组织的“家内工业”。朱晓阳(2003)在考察乡村社会的惩罚和社区整合机制的变化时,发现人民公社时期社区内部的认同反而加强,人们团结一致对外,使得社区得到了复兴。王朔柏和陈意新(2004)对安徽宗族的研究表明,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在人民公社以村落为基础的集体化政策下,传统的集体性宗族因子与新制度发生组织性同构而得以延续。这些被国家政权建设视角所遮蔽或者被农民视角所忽视的“反行为”现象在这些实证研究中得到鲜活的呈现。

   与此同时,学界对于乡村社会的结构特征、组织特征等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许多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改革开放前后社会基础的变化进行了总体性的分析。孙立平(1994)认为,全能主义时期的社会呈现“总体社会”特征,改革开放以后的变化则导致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路风(1993)也从单位制入手分析了中国社会的特点。Vivienne

   Shue(1988)则认为公社时期中国的乡村社会呈现一种“蜂窝状”结构。虽然学界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在实证研究中展示了一些问题,但是仍然缺少有意识地考察乡村社会基础的研究。近年来随着农村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2],更有学者在研究当代中国基层政治问题时已运用双重视角来考察问题了。[3]

   经过简单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学界从自上而下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视角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近些年来对全能主义时期的社会基础、经济生产、组织结构、产权制度也有了深入的考察,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特定治理模式的语境、场景被清晰地揭示出来。

   本文所关注的是人民公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至今,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具体形态如何,以及社会基础和国家特征是如何共同影响特定关系形态的形成的。因此,本文一方面会分析政权建设背景下的国家与乡村,另一方面会着重考察改革开放前后乡村社会的一些基础性变化,通过这双重的视角来分析半个世纪来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变迁。

  

   二、“覆盖”:革命国家VS地方性共同体

  

   集体化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覆盖模式”,是指全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面对着具有高度内部认同的地方性共同体,能在广度上控制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在深度上却未必能完全渗入乡村社会的最深层,乡土的观念和逻辑依然能在较大程度上抗拒、消解国家对乡村的诸多现代性改造。

   集体化时期,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这种管理体系是全能主义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体现[4]。国家将其权力的网络真正延伸到了乡村的每个角落,所有的村庄社区都被巨大的权力之网编织进了现代国家的政治社会架构中。“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黄宗智,1992:173)。在社区的生活中,国家权力再也不是一个被隔离在村庄之外的高高在上的东西,中央离地方是如此之近,以致于人们在农村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听到中央的声音,看到因中央政策的变化而引发的各种变动。而且,人们在不同的地方可以看到同样的变动,因为这种变动是同样的政策引发的(张乐天,1998)。可以说,这一时期全能主义国家全面“覆盖”到了乡村社会,并因此能够对乡村社会进行高度整合与动员,从而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赶超战略。

   然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在集体化时期国家能够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覆盖?产生这种强大的政治能量的权力根源是什么?国家对乡村社会“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又如何?国家的力量是不是“一竿子到底”地渗入了乡村社会最深处,真正完成了现代政权建设?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不仅可以让我们更为深刻地把握集体化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最近二十多年来这种关系的变迁。

   建国之初,国家政权拥有的物质资源总量非常有限,但是却成功地对社会实现了全面控制,并进行了空前规模的“规划的社会变迁”,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奇迹。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革命国家的超强合法性。二十世纪中国面临的总体性危机使得革命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火车头,革命奠定了现代性和国家进入村庄的基础,也决定了它们进入的方式(吴毅,2002:336)。革命的成功化解了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全面危机,使得新兴的国家政权拥有巨大的合法性;而革命逻辑的延续,使得国家能够顺利地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造。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在乡村重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和组织网络,从而能够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覆盖。

集体化时期,国家第一次全面地在乡村社会建立了一套正式的和制度化的组织体系,由此形成了“权力的组织网络”(强世功,2001)。这个组织网络的核心部分就是“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通过“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产权模式,生产资料和土地资源都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消费都有相应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农民对国家和集体的依附性就大大增加,任何人都归属特定的公社和大队,人们被限制在一个个高度封闭的生产队中,并通过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强控制将这种格局加以固化。而政社合一的大队建制最终形成的一个关键,是中共党支部在大队一级的普遍建立,成为正式权威和真正核心(沈延生,1998)。党支部延伸到基层并不仅仅说明了国家正式行政力量的下沉,更重要的是一个党政合一的一体化权力结构在基层的形成。(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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