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監察委員高鳳仙今天表示,政府若要推動成立國家人權機關,監察院已擬具3方案,將提供給總統府參考。

監察院說,民國89年間,民間團體就要求政府依巴黎原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委員會歸屬、設置,各方意見不一。

監察院表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1年決議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預訂今年5月完成國家人權機關研究規劃案,並提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作為總統決策參考。

監察院說,攸關監察院職權及定位,監委趙昌平、高鳳仙等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如何提升監察院成為完全符合巴黎原則揭示條件的國家人權機關」,並向監察院院會報告。

高鳳仙受訪表示,專案小組研議3方案,甲案比照審計部,在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乙案是將監察院轉型成為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丙案是在監察院設置院級獨立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特定監委兼任人權委員。

她說,3方案各有優缺點,甲案最多監委支持;監察院態度是贊同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沒有積極爭取,如果要設在監察院,我們也準備好了」。

高鳳仙表示,監察院副院長陳進利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監察院意見將由陳進利轉給總統府參考。

專案小組書面資料指出,現階段監察院不宜提「說帖」,避免外界誤解監察院過於積極擴權及遊說,但可適度對外說明監察院意見。

專案小組書面資料分析,甲案優點是人事預算獨立機關,避免職權行使受行政權干預,並與監察院產生互補效益;缺點是政府須支付較多財務、配置更多人力,並可能一案兩查;乙案預算支出與人力資源較節省,但機關名稱若仍維持監察院,難凸顯國家人權機關意涵。

支持丙案的監委李復甸受訪說,部分監委兼任人權委員,變動成本最小,最易符合巴黎原則,又能發揮人權保障功能架構,但總統提名監委時就要指定某些兼任人權委員人選,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這些人會遭遇更嚴格挑戰。1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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